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劃分,交通事故賠償是按責任認定比例賠償嗎

2021-06-16 14:37:26 字數 5951 閱讀 6748

1樓:匿名使用者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鑑定結論,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出的具體認定。公安機關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方面有人力、有經驗,由公安機關現場處理糾紛,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方便群眾和降低訴訟成本。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係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於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 事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先原則;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係原則、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 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

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係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後,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係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為才起作用。

1、 因果關係原則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並不成“正比”,有些行為並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並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也沒有加重事故後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

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係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於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鑑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係理論,採取必要條件規則。

按照必要條件規則,凡構成後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為事實上的原因。其檢驗方法有:

第一、“如果沒有”檢驗法,即: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會發生,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於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係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將行為人的行為從交通事故事實中剔除出去,事故仍會按原來的因果序列和方式發生,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反之,則構成事實上原因。

第三、代換法,即:如果把行為人的行為換成一個無過錯的行為,或者把他的不作為換成一個適當的作為以後,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然會發生,則行為人原來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反之則構成事實上的原因。必要條件規則最顯著的缺點是“即使行為不發生,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生,那麼行為就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

”這源於由果追因的思維邏輯。

第四、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係,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裡包括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

的規定也是採用了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除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則就認為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侵權人或相關事件及行為的責任人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直接原因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後果發生的因素, 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 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為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現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型別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

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範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為,即“借道通行”的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首先有個誤區,就是不存在由司機全部承擔的法律事故處理的賠償是根據責任分攤,但事故處理的時候在交強險的保險範圍呢全由交強險承擔,但一般是當事駕駛員先賠付然後憑交警隊的結案手續去保險公司索賠.到法院起訴的除外.

為什麼說是誤區,因為交強險有規定在醫療費最高1萬財產損失最高2000,其餘的誤工護理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補助等等最高11萬.只要不超過這些限額在你有責任的情況下必須全額承擔,一般的小事故不會超過這些,所以就理解成了全賠.

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才按責承擔,總的來說所有的事故全部是按責承擔,只是機動車和機動車,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的比例不同,所謂的3/7開 2/8開 或者4/6開這些各地的標準不一樣.

3樓:雍晴雪敏鵬

一般賠償的時候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存在保險的話,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在保險額度內減少機動車的損失。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的車子有保險的話,可以去找保險公司一起賠償自己肯定是要賠償,看一下是哪一方的過錯比較多,只是多少賠的問題

因為不管是誰的錯,機動車司機及保險公司都要賠償,因為這可以試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5樓:微法官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五一出行必知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知識

6樓:法律快車

交警判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依據以下原則:

1、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

損害他人的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並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談上交通事故責任。

3、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有過失。

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著過失,即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法行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故意造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4、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所謂因果關係,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絡。如果違法行為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那麼行為人就要承擔相應責任。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

交通事故賠償是按責任認定比例賠償嗎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6)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的賠償責任;

(7)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8)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於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於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況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_

8樓:庭庭

關於第一個問題。首先你要向對方或交警部門瞭解轎車是否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保險。

一、如果轎車沒有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保險:

那就按照事故責任認定來計算賠償數額,主要責任為60%至90%,次要責任為10%至40%。保險公司一般按三七開處理。

二、如果轎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保險:

根據中國保監會制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款》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元;(新版規定此項為110000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新版規定此項為10000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新版規定此項為2000元);……”摩托車司機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強制保險按實際損失賠償,不按責任比例賠償。

如果摩托車司機的損失還不足以得到賠償,而轎車又投保了商業保險,那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的部分就可以納入商業保險賠償範圍。商業保險賠償是按合同約定處理,一般按事故責任認定來計算賠償數額,你所說的主次責任劃分,保險公司一般按三七開處理,即轎車承擔七成責任,摩托車司機承擔三成責任。

如果摩托車司機的損失還不足以得到賠償,而轎車沒有投保商業保險,那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的部分就按事故責任認定來計算賠償數額,主要責任為60%至90%,次要責任為10%至40%。你所說的按三七開處理符合規定範圍。

關於第二個問題。戶籍是判斷當事人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的標準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號《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

“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你院《關於羅金會等五人與雲南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摩托車司機雖屬農村戶口,但他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地均為城市,並有相對穩定的工作及收入**,根據上述覆函精神,應按城鎮居民計算賠償金。摩托車司機應提供暫住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派出所或街道辦事處關於居住情況證明、連續工作的證明、社保繳交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材料,還可以提供關於居住、收入情況的證人證言,越詳盡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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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交通事故主次責任賠償比例有幾種情況?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所有賠償責任依據的開始。其次,對於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損害,主要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建立的基礎是傷殘等級鑑定基礎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