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商品汽車交通事故賠償貶值的解釋

2021-07-13 22:01:47 字數 5122 閱讀 6009

1樓:雙魚貝貝

2023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6次會議通過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這部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作出了統一規定,以規範裁判尺度、明確裁判依據。

為貫徹黨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體的重大戰略部署,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形成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財產損失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在解釋的條款上,未明確規定車輛貶值損失為賠償專案,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徵求稿)(第五稿20100520)第六條【財產損失的範圍】。

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的車輛等財產毀損、滅失的損失,包括車輛的維修費用、經營性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因交通事故導致車輛的使用中斷所造成的損失、待銷售車輛或明確適用於交易目的的車輛的貶值損失以及受害人的其他財產毀損、滅失的損失。

前款所稱的“車輛的使用中斷所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為獲得通常的替代**通工具所支付的費用確定;前款所稱的“貶值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鑑定結論以及該車輛的使用年限、受損程度等其他因素確定。

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適用解答,2014版的,最高人民法院編寫組

2樓:維權律師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在適用的依然是202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沒有出臺新的規定,所以不存在2014版的說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沒有明確的說對車輛貶值損失賠償請求予以支援: 1、發生事故之日購買時間未超過6個月的新購置車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有類似的規定,也就是說車輛貶損損失應當予以支援,但是沒有說明日期。

3、最高院雖然沒有明確出臺司法解釋,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奚曉明主編的〈《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相關解釋裡面是有說明的,以下情形應當對貶值損失賠償請求予以支援:1、在發生事故之日購買時間未超過6個月的新購置車輛;2、發生比較嚴重的交通事故,尤其是關鍵部件受損後,即使進行維修,也不能修復如初。但畢竟不是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作出的,有些法院不一定會支援。

交通事故發生後有車輛貶值費一說嗎

3樓:飛俠狂舞世間

請看下這個最高院的答覆,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支援車輛貶值損失,但是用於銷售的商品車,有些法院是支援的,但是個人的車輛貶值損失,法院很難支援,但是中國法院嗎,您懂得,萬事皆有可能的~

關於“關於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覆

我院在起草《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徵求意見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討論最為激烈。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主要原因在於,我們認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援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3)我國目前鑑定市場尚不規範,鑑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於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湧入法院,不利於減少糾紛。

綜合以上考慮,目前,我們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於原則上不予支援。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我們會繼續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於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展動態,加強調查研究,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我們也會適當做出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對商品汽車交通事故賠償貶值的解釋是什麼?

4樓:雙魚貝貝

2023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6次會議通過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這部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作出了統一規定,以規範裁判尺度、明確裁判依據。

為貫徹黨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體的重大戰略部署,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形成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財產損失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在解釋的條款上,未明確規定車輛貶值損失為賠償專案,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徵求稿)(第五稿20100520)第六條【財產損失的範圍】。

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的車輛等財產毀損、滅失的損失,包括車輛的維修費用、經營性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因交通事故導致車輛的使用中斷所造成的損失、待銷售車輛或明確適用於交易目的的車輛的貶值損失以及受害人的其他財產毀損、滅失的損失。

前款所稱的“車輛的使用中斷所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為獲得通常的替代**通工具所支付的費用確定;前款所稱的“貶值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鑑定結論以及該車輛的使用年限、受損程度等其他因素確定。

法院支援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嗎

5樓:五個爪子抓媽拐

一般不會支援車輛貶值損失,但是新車可以。

依據最高院《關於“關於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覆》:

我院在起草《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徵求意見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討論最為激烈。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主要原因在於,我們認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援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鑑定市場尚不規範,鑑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於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湧入法院,不利於減少糾紛。綜合以上考慮,目前,我們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於原則上不予支援。

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我們會繼續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於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展動態,加強調查研究,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我們也會適當做出調整。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6樓:上海王劼律師

首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機動車造成第三人受傷,只要機動車有責任,無論次責、同等、主責,該機動車的交強險在賠償責任限額內是不看責任賠的,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按責任比例分擔。其次,所謂交強險責任限額就是醫療費一萬元額度內賠: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在死亡傷殘十一萬元額度內賠:

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財產損二千元額度內賠:車損、物損等。最後,回到您的問題第二十一條,我舉個例看,假設三輛機動車造成第三人(可能有幾個受害第三人)損害,三輛車都有責任的,如果損失超過了這三輛車的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金額共三十六萬六千的,那就三個交強險都在責任限額內全賠,這一般是沒有問題的,問題是如果沒有超,如果各法院處理沒有統一的依據,可能產生問題,所以,現按最高院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如果三輛車都有責任的,可以按讓三輛車的交強險平均分攤賠。

“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我的理解是如果多輛機動車都有責任的平均分攤賠,如果有無責任的,無責任車的交強險按其在總額中的比例賠(交強險無責任賠償限額醫療一千、死亡傷殘一萬

一、財產損一百,共一萬二千一)。供參考。

7樓:保險小生

比如說a\b\c三臺車發生了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失,損失費用人傷**費用5萬元,財產損失費用7000元。那麼由三臺機動車的交強險公司賠償人傷**費用3萬元,財產損失費用6000元。 這個是你所說的多輛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的。

為什麼三家保險公司只賠償3萬人傷的**費用呢 因為交強險人傷賠償限額是1萬元,那麼三家保險公司都要拿出1萬元出來,這個是不算事故責任的。只要是你有交強險,那麼無論有責無責都要支付。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是2000元。

損失未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這裡的理解是事故造**傷的**費用不到1萬元,財產損失不到2000元,完全可以由一家保險公司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支付的。有這樣的前提下就要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劃分了這樣就看三臺機動車的責任劃分,然後再由三臺車的交強險公司按比例承擔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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