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個人要求離職需提前月遞交辭職報告,如果交了報告

2021-06-05 09:18:23 字數 3087 閱讀 8302

1樓:青檸喲喲

即時辭職,即所謂的快辭。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例如拖欠勞動者工資和未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正常辭職,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的方式給用人單位送達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 , 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2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勞動者不按法律規定進行辦理離職手續而離職,需要承擔什麼後果,是沒有法律進行明文規定的,但是實際中,如果用人單位因此而受到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這個月工資可能就沒有了,還有就是如果你對公司還掌握了重要的資訊沒有交接的話,你可能還會被要求賠償公司機密損失費呢!

4樓:

1、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什麼後果。工資該結算還是要結算。

2、如果合同中約定未能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按合同來,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請參看1.

3、請做好工作交接,尤其是如果有涉密文件,一定要做好交接工作並由公司出具證明。

公司規定離職要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如果沒到時間就走那就沒工資,合法麼 20

5樓:憶如琳琅

公司規定離職要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是合法的,申請辭職沒滿一個月就離職不給工資是不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正式職工離職的話,要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辭職,但是也不是強制要求。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第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所以,用人單位剋扣你工資的話,是不合法的,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擴充套件資料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6樓:

根據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自己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在自己沒有錯誤的情況下,扣發工資是有經濟補償的。

7樓:baby赫赫嘎嘎

一般都是這麼做的,要看你們是否在合同中約定過。

提前一個月提交了辭職報告,公司不批准可以走人嗎?

8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一個月提交了辭職報告,公司不批准可以走人。(原因如下:)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後不管老闆批不批准都可以走。勞動者辭工只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決就行,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准許。

10樓:安靜的女漢子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滿30天就可以離職了,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試用期需要提前3天。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一個月告知,是法律義務,過了一個月,公司不能以任何藉口不辦理退工,否則你可以到勞動局投訴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現在還不可以走,因為你只是向你的上級遞交了辭職書而已,你的上級並沒有答應你。不管你去那裡做你要走的話,辭職都要提前一個月口頭向你的上級正式提出辭職並且要遞交一分正式的辭職書,再要你的上級肯定的答應簽字。現在你的情況先自己去找你的上級好好的談談,給你的上級一個確切的回答和答案,就可以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沒個公司的制度都是不一樣的,你可以去問下人事

但是我們這個廠的話 如果沒辭職就走的話 就算曠工處理,3天以後就自離。除去3天曠工的錢 ,剩餘的錢會打給你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你們領導不想你走吧,你有機會自己找時間和他聊一下,如果真的想走那就把事情說得急一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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