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如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021-05-24 21:31:25 字數 5479 閱讀 9299

1樓:華律網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2)法院受理。

(3)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5)採取強制措施 。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

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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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執行的條件如下: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兩年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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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執行書一份(需申請人本人簽名或蓋公章)

二、執行依據(均須提交原件):

1、一審案件:一審裁判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等)及生效證明(主審法官蓋生效章);

2、二審案件:一審與二審裁判文書及生效證明(僅二審裁判文書蓋生效章);

3、勞動仲裁案件:仲裁裁決書、雙方簽收的送達回執(勞動仲裁委提供);

4、其他具有法律效力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

三、申請人資料

1、申請人為個人:有效身份證影印件;如委託直系親屬辦理,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申請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證明,受託人身份證影印件;如委託員工代表辦理,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受託人身份證影印件(此類授權僅限勞動仲裁期間推舉的員工代表);如委託律師辦理,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需寫清委託申請強制執行)、律師事務所函、律師證影印件。

2、申請人為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組織機構**影印件、(目前基本都是統一社會信用**證)法人身份證明書。如委託本單位員工辦理,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申請人與受託人勞動關係證明、受託人身份證影印件;如委託律師辦理,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函、律師證影印件。

四、被執行人資料:

1、被執行人為個人:有效身份證影印件或其他身份證明資料;

2、被執行人為法人:近三個月工商註冊資訊和組織機構**資訊。

五、被執行人財產線索

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已經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提交採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書影印件一份。

拓展資料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可執行的專案如下:

1.執行存款

2.執行收入

3.執行財產

4.搜查財產

5.強制交付

6.遷出房屋

7.執行行為

8.遲延履行

9.證照手續

4樓:戚廣利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有生效的法院判決,一審生效判決或者二審判決。

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式: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 執行。公 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 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 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 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5、採取強制措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

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籤。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 下強制執 行的措施:

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 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5樓:匿名使用者

一、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

二、執行立案條件

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申請應當向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國法律規定,無論案件經過了幾級審判,強制執行都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

第二,申請執行需要提交以下檔案:1、申請執行書,申請書必須載明您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執行的事項;2、作為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該法律文書須具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明確的被執行人;3、您的身份證明;4、如果您是作為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第三,被執行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需要提醒您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有些案件的生效裁判文書可以不經申請,直接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主要包括: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三、法院受理與執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並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

四、舉證責任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作為申請人的您應該積極主動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及被執行人的下落等情況,以利於執行。否則,在人民法院無法查到被執行人財產時,申請執行人應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

被執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執行書後,應當主動向人民法院進行財產申報,申報內容包括自己的財產狀況、可供執行的財產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應的財產狀況證明檔案。

申請執行人瞭解到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但自行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確有困難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調查。但申請執行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五、強制執行

針對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採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但人民法院在採取這些措施時,會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義務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

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拘傳。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其予以罰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二)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三)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四)偽造、隱匿、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五)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作偽證的;

(六)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

(八)鬨鬧、衝擊執行現場的;

(九)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十)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隱匿、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六、案外人異議

執行案件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執行法院應當依法對案外人異議進行審查。

七、到期債權

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的,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執行機構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八、迴避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有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人員迴避。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時,應當說明理由並在案件立案後確定執行人員時提出。執行人員有依法應當迴避情形時,應當自行迴避。

案件逾期未能執結若是由執行人員怠於執行造成的,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更換執行人員。申請中應當說明理由,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更換執行人員。

九、執行終結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將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申請人撤銷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被執行人死亡且無遺產可供執行也無義務承擔人的;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的人死亡的;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的;被執行人無生活**又喪失勞動能力的等等。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十、執行監督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人員的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有錯誤的,有權向該執行人員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具體執行行為及作出裁定、決定等不當或有錯誤的,有權向該執行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執行監督。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執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執行人員在案件執行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人民法院的紀檢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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