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院強制執行能被拘留嗎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沒錢還,會被拘留嗎

2021-03-09 13:25:42 字數 6007 閱讀 2846

1樓:匿名使用者

執行中,能對當事人或有關人員進行司法拘留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有以下情形的,法院可採取司法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如果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2、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4、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樓:北京劉輝律師

如果拒不履行義務,法院可以拘留的,一般拘留在15天以內。

3樓:法邦網專家

可以拘留。

但一般都是針對有能力執行,卻拒不執行的。

你是否被單位開除,與該拘留行為無關。

如果單位因此與你解除合同,則單位違法。

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沒錢還,會被拘留嗎

4樓:特特拉姆咯哦

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沒錢還不會被拘留。被執行人沒有錢和其他財產,法院會執行他義務所得報酬,也就是工資,保留期生活所需。被執行人如果隱瞞財產拒不執行可能會被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5樓:哈哈親愛的

如果被執行人沒有還錢能力,是不會被拘留的,沒錢法院也沒有辦法。

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法院會強制執行你的房產、汽車等財產,會被拘留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如果確實沒有履行的能力、也無可以執行的財產,法院也是沒有辦法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6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某基層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按照法律來說,會對被執行人做是否有履行

能力的認定,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但是通常在法院執行局的實際操作中,遇到查無可執行的財產的情況或者未達結案標的,通常會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釋出限制高消費令以和當事人進行終本約談,達到終結本次執行來結案的目的。對於失信被執行人,理論上只要法官和領導願意,均可獲批使用拘留手段,對於法院拘留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復議。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沒錢還,正常情況下是不會被拘留的。

1、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處理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

而《民法通則》對此也僅作了上述原則性規定。

2、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情況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

(1)暫時無力償還

如屬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分期償還協議。

(2)永久或長期無力償還

永久無力償還是指已經完全不能負擔起債務的償還,完全沒有還款的能力,例如企業破產、所有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等情形。這些情況要怎麼解決呢?如果這種情況屬實,沒有其他的解決方法,只能通過債務人抵押或者沒收現有的財產用於償還債務。

強制執行期已過,法院還會拘留被執行人嗎?

8樓:謙謙的辰啊

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執行的民事案件,在沒有執行完畢之前,不會停止執行,所謂執行期已過沒有法律依據。對有能力履行判決、裁定、裁決義務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採取強制措施,包括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法》第八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刑事拘留的程式: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9樓:螽斯深深

執限是六個月,但可以延期三個月,但延期的過程比較麻煩,所以如果執行員在執行在該案的過程中查明該案沒有完全執結的條件,為了不超出時限就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式,但這並不意味著案件徹底瞭解,如果申請人發現了可以執行的線索可以要求恢復執行,你最好了解一下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原因是什麼,一般有兩種一種是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還有一種是暫無執行能力。

10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執行完畢,法院才無權拘留被執行人。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結案只是程式上的結案,並不是案件徹底完了.如果申請人再次申請恢復,仍可繼續執行的

欠錢不還法院如何強制執行?只拘留15天嗎?

12樓:華律網

強制執行的基本程式如下:(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2)法院受理。(3)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5)採取強制措施 。

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13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當場成交,**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應當合理。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被申請執行人不願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

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強制執行並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

拒不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據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交付金錢的同時,對他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要在原有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從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交付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直至其履行義務之日止。

九、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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