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法律修改之前犯罪的會按新法規判刑嗎

2021-05-05 23:17:54 字數 4789 閱讀 6319

1樓:二別子

新刑法與舊法不一致時候,按照「從舊前從輕」原則,即:作案時舊法沒規定為犯罪的,修改後雖然認為是犯罪,仍按舊法不認為是犯罪;作案時舊法規定為犯罪,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按照新法認定為沒犯罪;新法和舊法都認為是犯罪,按照處罰輕的規定處理。

原來法律規定為犯罪,乙個被判蹲監獄,後來法律修改了,根據新法規定為無罪,那那人能申請再審嗎?

2樓:不知所起

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即使新法規定無罪的,也不能申請再審。

根據《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被判刑的人以前的工齡是否算?法律依據是哪些?

3樓:謹慎

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人員,開除或判刑前原單位和個人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已實際繳費的,其重新工作後的繳費年限可同開除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被開除或判刑前未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能計算工齡。

沒有被開除公職的,其勞動教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被開除公職的,就應該從其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附件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覆函(人函〔1999〕177號)之規定:

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

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觸犯刑律被判刑,經司法機關複查,認為原判過重,改為免予刑事處罰的,回原單位後其工資待遇應視其罪行輕重和是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而定,即:情節較輕,態度較好,免予行政紀律處分者,可恢復原工資待遇;

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按有關規定確定工資待遇。以上兩種情況,在原判期間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均不予補發。原判期間不計算為工齡。

擴充套件資料

受處分計算

1.企業職工因過失犯罪,情節較輕而被判刑和勞動教養,並由企業保留職工身份的人員,刑滿解釋或解除勞動教養的,又由原企業安置就業的,可將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和回原單位安置就業的連續工作時間,合產計算為連續工齡。其參加工作時間,可從服刑或勞動教養前參加工作之日起算起。

2.企業職工在實施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後,被除名或自動離職的,其被除名或自動離職前的連續工齡,可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

4樓:hz劉斌

我的乙個朋友也是這樣的問題:86年參加國家機關單位並轉正,92年因其它原因被開除判,86年到92年單位有繳交社保,這幾年可視同繳費年限嗎?

5樓:

工作人員服刑以後又參加工作的,其連續工齡或繳費年限應按以下辦法計算:

1、被原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後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准錄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退休時其被開除或判刑前的工作年限歸零。

2、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人員,開除或判刑前原單位和個人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已實際繳費的,其重新工作後的繳費年限可同開除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退休時其被開除或判刑前未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人事部2023年發布的《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覆函》(人函[1999]177號)中規定的「在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期間不計算工齡」

違法行為發生於舊法實施前,但持續到新法後,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應適用舊法還是新法?

7樓:蠶她爸

適用新法。

一、違法行為發生在舊法實施期間,且連續到新法實施後被查處,以查處的時間為準,不溯及既往。

違法行為一直在持續狀態的話,說明違法行為並未結束。在新法實施後被查處,如果新法不認為是犯罪,就不構成犯罪,「法無明文禁止不為罪」;如果新法舊法都認為是犯罪,要看哪乙個處罰較輕,適用處罰較輕的法律。

二、行政處罰的溯及力問題如何確定?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但立法法第84條有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因此新法的行政處罰規定不能溯及新法以前的行為。但行為是可持續的在新法生效之後仍然持續的,就是新法生效以後的行為,可以處罰新法生效以後持續的行為。

8樓:好心情

從舊兼從輕原則。一句話,按照有利於行為人的原則,哪個法對行為人處罰輕,就適用那個法。

個人意見,供參考。

法律諮詢:乙個新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頒布後,在沒頒布之前犯的該罪會不會被追究?

9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的溯及力實行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總的來說是有利於被告。行為連續狀態的如何適用也有司法解釋。對司法解釋的溯及力,也是依照刑法的溯及力原則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023年7月1日通過 2023年3月14日修訂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從舊兼從輕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工作中具體適用修訂刑法第十二條若干問題的通知》

(高檢髮釋字[1997]4號 2023年10月6日公布實施)

根據修訂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現對發生在2023年9月30日以前,2023年10月1日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如果當時的法律(包括2023年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法律的決定、補充規定,民事、經濟、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關條款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條文,下同)、司法解釋認為是犯罪,修訂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立案、偵查的,撤銷案件;已批准逮捕的,撤銷批准逮捕決定,並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審查起訴的,作出不起訴決定;已經起訴的,建議人民法院退回案件,予以撤銷;已經抗訴的,撤回抗訴。

二、如果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認為是犯罪,修訂刑法也認為是犯罪的,按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沒有變化的,適用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2、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已經變化的,根據從輕原則,確定適用當時的法律或者修訂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修訂刑法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但行為連續或者繼續到2023年10月1日以後的,對10月1日以後構成犯罪的行為適用修訂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

(法釋[1997]12號 2023年1月13日公布實施)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年10月1日施行以來,一些地方法院就刑法第十二條適用中的幾個具體問題向我院請示。現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處刑較輕」,是指刑法對某種犯罪規定的刑罰即法定刑比修訂前刑法輕。法定刑較輕是指法定最高刑較輕;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則指法定最低刑較輕。

第二條 如果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乙個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該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有兩個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體犯罪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三條 2023年10月1日以後審理2023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規定的定罪處刑標準、法定刑與修訂前刑法相同的,應當適用修訂前的刑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覆》

(高檢髮釋字[1998]6號 2023年12月2日公布實施)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川檢發研(1998)10號《關於對連續犯罪、繼續犯罪如何具體適用刑法第十二條的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對於開始於2023年9月30日以前,繼續或者連續到2023年10月1日以後的行為,以及在2023年10月1日前後分別實施的同種類數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訂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並且應當追訴,按照下列原則決定如何適用法律:

一、對於開始於2023年9月30日以前,繼續到2023年10月1日以後終了的繼續犯罪,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併進行追訴。

二、對於開始於2023年9月30日以前,連續到2023年10月1日以後的連續犯罪,或者在2023年10月1日前後分別實施同種類數罪,其中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均沒有變化的,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併進行追訴;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已經變化的,也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併進行追訴,但是修訂刑法比原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和情節較為嚴格,或者法定刑較重的,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

10樓:未獲獎

新法律都是頒布後生效。但司法解釋是「兩高」在運用法律中,對已有的法律條文進行註解及運用指導,其效力**於已有的法律條文。所以司法解釋不受公布時間的限制。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事法律有個原則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基本上傾向於認定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原則。簡單解釋一下:

1、舊法認為是犯罪,被逮捕後新法不認為是犯罪,那麼一般情況下按照無罪處理。

2、舊法不認為是犯罪,被逮捕後新法認為是犯罪,一般情況下還是按照無罪處理。

3、根據你說的情況醫生和老師收回扣的行為應當適用舊法,就是不認定為**罪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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