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婚姻法和財產法以及繼承法的問題,想請教懂法律的朋友

2021-05-05 19:52:33 字數 5055 閱讀 9052

1樓:匿名使用者

1:結婚的那套房產(房款全交清)和裝修,家具,電器等等都是我出錢購買,女方沒有出任何東西和資金,只是出主意和幫著裝修跑了不少路,費了不少精神。房產證,地產證,發票,以及各種收據都是我的名字,或只有我持有。

這些在結婚後應該屬於我個人財產還是雙方共有財產?

屬於你個人財產。結婚後始終是你個人財產。離婚時候你配偶無權分割。

2:我母親開了一小工廠和一銷售店鋪,現在每月可收入數萬元人民幣。工廠和店鋪都是我年歲以高外婆的名字辦的證件,現在並沒有什麼能證明工廠和店鋪是我母親的財產,只是母親一直在管理這些。

若是我外婆去世了,怕引起我母親和外婆其他子女的財產糾紛。我母親需要現在辦理什麼來證明這些是她的財產?由我母親草擬外婆蓋手印的檔案可以嗎?

需要律師公證嗎?

具體問題可以通過你外婆立乙個遺囑,並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或者寫乙個協議,將股份直接過戶到你母親名下。

3:若是工廠和店鋪能證明是我母親的財產,並指定給我繼承,改為我的名字後。這時我已經結婚。工廠和店鋪是個人財產還是共有財產?工廠和店鋪所得收入是個人財產還是共有財產?

如果公證遺囑指定你繼承的話,財產就是你個人財產。

4:我和母親還有3-4套房產在還貸款期間。證件有我名字的,也有我母親名字的。

我結婚後以我個人名義繼續還貸,並有存摺的還貸記錄,女方不能提供存摺的還貸記錄。這些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共有財產?

具體問題房子還是你的。但你們結婚後不論誰還貸款,還貸款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候你的配偶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5:有關婚姻前財產約定需要律師公證嗎?應該去那裡怎樣辦理?

可以做律師見證,也可以到公證處做公證。但是公證的法律效力最高。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乙個問題:全部屬於你的個人財產.

第二個問題:這個屬於你外婆的財產,如果要變成你母親的,則你外婆必須以遺囑的形式或者直接去公證處公證將該財產贈與給你的母親,並辦理過戶(這個方法最穩當).

第三個問題:這個是夫妻共同財產,收入也是共同財產.

第四個問題:對於還貸期間的金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你能證明你們夫妻實行的aa制,財產都是分清了的.

第五個問題:建議如果婚前個人財產過多,去公證處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將屬於婚前財產的一一列明.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不管是夫得的還是妻得的,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由此:1、由於還沒結婚,所以結婚的那套房子是你個人財產。

2、母親草擬外婆畫押絕不可行,因為一旦外婆去世,此檔案非外婆親手所寫很難認定。應在外婆去世前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公證可省去)或外婆立遺囑,但要注意遺囑的形式:

外婆親自書寫並簽字,註明日期;如果外婆不會寫字,由母親**,外婆簽字也可,但一定要找兩個外人(不必然是律師,老百姓就可以)作見證,並在該遺囑上以見證人身份簽字,並註明日期。

3、工廠和店鋪歸母親後,如上規定,若母親留遺囑指定你一人繼承,這個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但,以後的收入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為夫妻共有財產。

4、你的存摺的錢是結婚後賺的,不管錢是誰賺的還是存摺是誰的,都不影響這是夫妻共有財產,所以,你以夫妻共有財產還貸所得的房屋部分當然也是夫妻共有財產。

5、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所以並沒有要求公證,根據我國法律沒有任何協議或合同是需要公證才有效的,公證的作用不在於使其有效而是增強其效力,也就是說,當存在多個文字時,其中公證的效力高於沒有公證的。

所以是否公證看你自己選擇。

另:我國法律沒有賦予律師公證以特別效力,也就是說,律師沒有公證的權力,其所作公證只算是見證,而此見證與普通百姓見證的效力是一樣的。如果公證,要到法定的公證機關即公證處!

縣級以上城市都有的!

4樓:匿名使用者

1、答:雖然房產是用於夫妻婚後共同生活之用,但是房產是婚前由你全額出資購買,且你還有房地產權屬證、發票以及各種收據佐證,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那套房產足以認定為你的個人婚前財產。

2、答:你母親所開的小工廠和銷售店鋪,雖然是以你外婆的名義辦理相關登記,但是只要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如出資的轉帳單、對外簽訂的合同、票據等等)證明那小工廠和銷售店鋪由你母親出資並經營的,即你母親是實際經營者,相信即使以後真有爭產糾紛你們也會處於較有利的位置。你未雨籌謀預防糾紛發生的想法非常正確,由你母親草擬檔案、外婆按手印的做法是可行的,找兩個與之沒有利害關係的人見證或者律師見證更為妥當一點,但如果真打起官司來便會涉及到證據的證明力問題,證明力最高的應該是經過公證的檔案。

建議在做好財產轉移的相關檔案後,馬上辦理工商登記更名手續,將小工廠和銷售店鋪及相關財產一併轉到你母親的名下。

3、答: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也就是說,當你母親立下遺囑或者訂下贈與合同,指定由你繼承或受贈工廠和店鋪等財產的,那麼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工廠和店鋪一直都是你的個人財產。另外,如果在你繼承或受贈工廠和店鋪等財產時已經結婚了,那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也就是說,雖然工廠和店鋪屬於你的個人財產,但其所產生的收益應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4、答:如問題3所述,由於婚後的收入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故即使你以個人名義繼續還貸,但是還貸的款項卻屬夫妻共有財產,如果日後真的離婚,女方是有權主張對房產進行部分分割。

5、有關婚姻前財產約定需要律師公證嗎?應該去那裡怎樣辦理?

答:如問題2中所述,當事人雙方對婚前財產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真打起官司來就會涉及到證據的證明力問題,而經過公證的書面約定的證明是最高的。目前律師只能辦理見證,如果要辦理公證的話,就要到公證處申請辦理了。

婚姻法 繼承法 法學 問題? 10

5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當然是《繼承法》優先。 繼承法作為民法的乙個部門法當然要遵循民法通則,但在個案處理時會有些衝突,這時就應該遵循上述原則,採用繼承法的規定。

關於婚姻法和繼承法的問題 10

6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十來九條 夫妻可以約

自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如果形成父母子女關係,就要執行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了,如果結婚一開始就明確不形成這種關係,就用不著執行這條規定了。後一種情況對你有利,但是30年以前的人們很少不承認繼子女的。另外除了繼承,父母還可以直接給孩子財產,並且可以按照父母認為的公平方式方法給

7樓:神采飛揚

如有需要願意效勞。可以採納後私聊。

關於婚姻法與繼承法的作業

8樓:逍遙

一、離婚財產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原則上平分,考慮子女和女方的權益,一方有過錯的,沒有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具體數額由法院判決,相關規定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小三與私生子的繼承及財產分配問題:小三無繼承權,私生子(非婚生子女)有繼承權;甲的個人財產由乙、兩個兒子、私生子四人平均繼承,如果有父母,父母也應當有與其他繼承人相等份額,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甲死後生前債權債務問題:婚姻存續期間債權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半歸乙,另一半當作甲的個人財產由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找乙償還,也可以以甲的遺產償還,如果是個人債務,只能以甲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還,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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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女方有結婚證,就與男方是合法夫妻,小於老婆說 女方無權分財產 是不可能的。2 但女方要求分財產,不是因為什麼 在男方家生活20幾年 沒有功勞也有苦勞 說這個就是女方不是合法夫妻時的勉強理由,但你的情況是 她是合法妻子,有權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 有權繼承丈夫的遺產,這是她法定的 正當的權利,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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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 18條的規定,該草場是你父親贈予你的財產,且並沒有去公證處辦理公證說該草場只是贈予你個人的,所以,該三千畝草場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進行分割。2 也許有些人會建議你讓你父親現在去補辦公證,除非你家裡在公證處有關係,否則,我並不建議這樣做,因為此時公證出來的時間就是現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