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律的請進!教師是否有權處理學生手機

2021-05-01 21:52:57 字數 5734 閱讀 3198

1樓:

1.制止有理

事實上,在學校內,老師收繳學生物品的行為是合法的。因為學校是乙個特殊的所在,其制定的校規只要沒違法,那對本校學生就有約束力,學生有義務遵守學校規定。因此老師發現你朋友違反校規帶手機來學校,依照校規收繳手機並處罰掃地,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2.沒收違法

如前所述,校規的合理性只在沒有和法律相衝突的前提下存在,如果和法律相衝突,應該以法律規定為準。而老師收繳手機作為維護校規的手段沒有問題,但是收繳的目的不是為了制止,而是為了非法占有或者非法處分,這時候就肯定違法

(1)憲法13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手機作為公民的一項合法的個人財產,被老師大卸八塊,毫無疑問老師自然是違憲的

(2)物權法34-37條:侵犯物權的,原物所有人有權要求侵犯者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手機被大卸八塊,老師自然要負責,但是鑑於老師是代表學校行使管理職責,因此如果要求賠償的話可以直接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要求學校代替老師承擔賠償責任

(3)刑法275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手機的價值較大,達到5000元的話,老師大卸八塊的行為就涉及故意毀壞財物罪,能判刑的。

即使達不到5000元,也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也可以給予老師拘留或警告,單處或並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

好了,關於老師處理學生手機的可能後果以及法律條文都幫你列出來了,你自己看著辦咯。如果是要賠償手機的話就收集證據直接上法院即可,去教委沒用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2樓:磊森律師

無權1 學生的手機屬於私人財產,義務物權法的規定,私人財產權除國家徵收、徵用等外,不受其他人侵犯,受法律保護。

2 學校對學生僅負有教育管理職責,這些職責的被沒有被賦予可以私自處理學生手機的權利。

3 你可以向學校反映,學校不返還的,你可以再向教委反映。

3樓:光綺玉

對於老師把學生的手機沒收是依據學校的校規,這個是可以的,但是要是對於手機是屬於代為保管的法律關係,老師在沒有掙得手機所有權人既學生的同意不得擅自對手機進行處分或是處理,若是擅自對於手機處理屬於對於學生財產權的侵權,老師應當承擔因侵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學生可以要求老師返還手機,若手機不能返還或是不能使用可要求老師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4樓:廣州小周律師

你好,學校有權要求學生不帶手機入校,這是學校實施教學管理的方式之一,一般沒有問題。但是在發現手機之後,予以沒收沒有法律依據,即使沒收也只能是暫時性的保管,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無損壞的返還。像你說的情況,老師做法明顯錯誤,可以要求學校對此事進行處理,如果不行,可以通過錄音錄影的方式保留證據,然後到教育局進行投訴。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5樓:蔡仲翰

按校規處理自然可以,但是沒收本質上應當只是代為保管,在學生返家的時候,就應當歸還的。當然也可以叫家長到學校領取。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原則上這並不是你去找規定,而是老師要沒收這個手機並任意損壞的,他要去找規定說他是有權這麼處理的。而你只要證明你帶手機到學校違反校規被老師沒收的事實存在就可以了。

6樓:就是杜鵑

你好,首先學生是要尊師學校的管理規定的。作為教師只有權力將手機代為保管而無權作任何處分,也就是說老師沒收了學生的手機要替學生保管好,在學生畢業時或批評教育後返還給家長。但是如果老師把學生的手機弄壞或者損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手機是學生的個人財產,損毀要賠償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學生當然要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但是手機所有權不僅有憲法的原則規定 更有物權法的的詳細保護 老師是不能隨意沒收的 我個人認為在學生違反學校正常制度的時候可以適當管理 比如上課要求其關機 沒收是肯定不能的 否則可能會有法律糾紛

8樓:

從法律上講是不合理的,因為個人對自己的財物有所有權。

法律是否有規定教師不能沒收學生手機?

9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手機是學生的合法財產,學生對於該手機擁有完全的所有權。但是老師沒收的行為是否違法,可以區分以下情況:

1、教師沒收手機後直接交與學生家長

在該種情況下,教師是基於對於學生的管理進行的行為,沒收手機雖然短暫讓所有權人失去了對於所有物的占有和處分,但由於教師將其交與了所有權人的父母,且所有權人與其父母的關係極為緊密,因此也不認為其實際侵犯了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因此沒收後交與其家長的行為,並不違法。

2、教師沒收手機後保證在一定期限內歸還

這是最常見的手段,一般來說都是說考試後歸還,但如果說歸還時限過長,或所有權人堅持不同意,而教師依然占有手機,便可能會構成侵犯所有權人的占有和處分的權利;如果教師堅決不交還所有權人,可以選擇聯絡其父母,將手機交與其父母。

3、教師沒收手機後便不予歸還

《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當事人合法動產,當事人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占有或扣留.。

《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當事人有權對當事人傾犯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案例:尊敬的領導:都蘭縣高階中學的教導處主任在週六周天學校不上課期間私自沒收學生手機,就連住校生的手機也被沒收,連**也不能打了,根據法律規定未經允許,學校私自沒收學生手機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望處理!

如果可以的話希望隱去舉報人資料資訊,謝謝領導!

尊敬的網友:

10樓:厲雅素

不能,因為手機是學生私自資產資源。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嘚0 0,可以找家長去取回啊...但你也有錯撒..上課開小差是不好的哦!..要改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沒收、但是必須歸還、可以說稍後歸還。不然,可以上訴了、、這是違法的、

13樓:楓雷一號

你找老師談談,就說「我是個脾氣暴躁有時控制不住自己的人,作為學校的乙份子,我理應為學校爭光,我怕我會忍不住去向**公開此事為了學校,請換我手機

14樓:彭俊楷

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因為這涉及到侵占私有財產,如果不歸還的話。不過你可以找老師溝通,尋找乙個合適的時間讓他還給你

15樓:買登山包的老陳

並沒有這項規定。但法律有規定不能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拿取當事人的財產及物品所有權。(如果你想告你的老師,請放棄吧,用法律手段告乙個人是什麼困難,更何況你還是未成年吧)

16樓:內涵運載車

教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財物的,這是屬於行政處罰的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5、17、18條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3大主體不包括教師、學校或任何教育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5條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1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權利、一:根據《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 第二: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第三:

對於學校的規定,首先學校規定的只是不能帶手機,並沒有賦予老師沒收學生財物的權利,老師可以批評教育,但沒有依據這樣做。假設你的學校規定說老師可以扣押學生財物的話,則該條規定明顯違法。《物權法》屬於國家民法體系,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力,學校規定屬於一般的道德行為守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否則無效。

第四: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訊、私人生活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憲法第三十八條

18樓:戴艾彌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學校沒有沒收、扣押學生財物的權利,違反了《民法通則》私人財產(書)神聖不受侵犯的的規定,扣押與沒收,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有授權的部門才可以行使,法律並沒有規定學校可以沒收、扣押學生財物,因此是違法的。

主動向老師承認錯誤,並寫下保證書,爭取老師的理解和寬容,是能要回來的。

複製別人的 望採納

19樓:忘了比賽

沒有。。。。。。。。。。。。

但是是有權沒收的,只要歸還就行

一道教師資格考試的關於學校權利的題目(請進!請詳細說明!謝謝!)

20樓:中公教育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答案:d

根據我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學校享有如下權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章程是學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據。學校根據本機構的章程,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組織實施管理活動,作出管理決策,並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統,而無須事無鉅細,請示主管行政部門。學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是學校法人地位的重要體現,也是落實學校法律地位的重要保證。

2.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教育教學活動是學校的基本活動。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是學校最基本的權利。依據這項權利,學校有權根據國家有關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課程標準等方面的規定,因校制宜,自主組織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實施。

3.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招生權是學校的一項重要權利。學校有權根據自己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發展規劃以及實際辦學條件和能力,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生。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

4.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學校有權根據主管部門的學籍管理規定,針對受教育者的不同層次、類別,制定有關入學與報名註冊、紀律與考勤、休學與復學、轉學、退學等具體的學籍管理辦法,實施學籍管理活動。學校有權根據國家有關學生獎勵、處分的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具體的獎勵與處分辦法。

5.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這是學校自主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所必然享有的權利,從保護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角度講,也是學校應盡的義務。學校有權依據國家有關學業證書管理的規定,對經考核成績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類別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等學業證書。學校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要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並接受主管機關和受教育者的監督。

6.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學校有權根據國家及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從本校的辦學條件、辦學能力和編制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本校教職工具體的聘任管理辦法,自主決定聘任、解聘有關教師和其他職工,自主對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包括獎勵、處分在內的具體管理活動。即學校對教師依法享有管理權。

7.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學校對其占有的場地、校舍、教學儀器、圖書資料、辦學經費及其他有關財產,享有管理權和使用權,必要時可對其所占有的財產進行處置。但學校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要遵守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教育經費投入及學校財務活動的管理規定,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有利於學校的正常發展,

8.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這是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抵制非法干涉而確立的一項重要權利。學校有權對來自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個人的非法干涉,予以拒絕和抵制,並可通過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予以治理。所謂「非法干涉」,是指行為人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做出的不利於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行為,如亂攤派、亂集資、亂罰款、隨意要求學校停課等。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這項權利是指除前述八項權利外,學校還享有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同時,還包括將來制定的法律、法規確立的有關權利。

總之,學校具有自主管理權、教育教學權、招生權、管理學生權、頒發證書權、管理教師權、管理設施經費權、拒絕非法干涉權和其他權利(如復議權、訴訟權等)。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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