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是被執行人的唯一一套住房怎樣執行

2021-05-01 14:56:16 字數 1965 閱讀 2489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權法》、修訂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只要是債務人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有效資產,債權人均可要求實現抵押權,並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非該抵押財產在權屬上存在爭議,或者有善意第三人主張權利。否則,債務人應當以抵押住房用於清償債務。

實踐中,人民法院會變通執行,例如,給債務人一定的緩衝期,由其另行租賃一套住房,或由執行法院協助其租賃一套維持生活的住房。等抵押房屋騰空後,委託拍賣或按市價變價執行,用以實現抵押權人的債權。

「債務人唯一一套住房不得執行。」這個說法隨著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正式實施流傳開來。一時間,欠債人暗自得意,債權人惴惴不安,銀行也因此提高了不動產抵押貸款的門檻。

然而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一項執行標準,根本打破了人們對最高院執行規定認識的誤區,唯一一套住房也能執行了

「唯一一套住房不得執行」的說法,根本是對最高院規定的錯誤理解。該規定中沒有出現一次「唯一一套住房不得執行」的字眼,只出現「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押」的規定。

法官也承認,因為最高院的規定沒有對「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概念作出解釋,很多人想當然地理解為「唯一一套住房」了。不要說普通百姓,就是基層法院的執行局局長,也有將兩者混為一談的。這次出台的標準就是要打破這一誤區,解決執行中遇到的實際困難。

8平方公尺成為執行底限

檔案規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積8平方公尺將成為「唯一一套住房」可否執行的最低標準。標準第一條明確,被執行人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使用面積)低於8平方公尺的,法院是肯定不得執行的。被執行人家庭住房條件高於這一標準的,只要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需的居住房屋,就可以執行。

2樓:

居住面積是關鍵,可以執行完用餘款租房子居住。

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子,法院查封後會不會變賣

3樓:木有負面情緒

在執行中經常會遇到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一套房產,實踐中對於這一套房產是否可以評估拍賣存在不同意見。筆者認為,這要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分析。對存在抵押的一套房產的執行。

生活常識告訴我們存在抵押的房產是可以執行的,否則金融機構的商品房按揭貸款和抵押權人就會存在很大的風險,抵押人就會鑽法律漏洞,導致抵押權無法實現。抵押的制度設計就會毫無意義。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中規定:

「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由此可見設定抵押的房產是可以執行的。對沒有設定抵押的一套商品房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對於這種情況,在執行的實踐中一般是不予執行的。

其實這是對法律的誤解,法律在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同時也保護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只有是生活必需的房屋才不得執行,對於超出部分完全可以執行。,對農村的一套房屋的執行。

我國法律嚴格限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又由於受房地一體原則的限制,所以對於農村房屋的買賣有很多限制。所以執行農村房屋要嚴格審查購房者的資格。因為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在本集體成員中流轉,因此買房者要與被執行人是同乙個村集體的。

對小產權房的執行。實踐中有的法院在告知權利人小產權房存在瑕疵的情況下允許雙方以房抵債。對於這種做法筆者覺得是值得商榷的。

即使是雙方當事人私下達成和解,法院也不應出具任何法律文書予以確認。由於現在我國並不承認小產權房的合法性,一旦小產權房成為可供執行財產,就會把小產權房合法化,這與現行法律政策相違背。所以筆者認為小產權房是不可以執行的。

4樓:盡在梧桐葉落時

欠人家錢,打官司輸了,又還不起錢,你家的住房將依法被查封。但由於該房子是你家唯一的住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規定,房子將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而不是封門,也不會被拍賣、變賣或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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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失信被執行人,現在我已經是失信被執行人,我怎麼辦才能化解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解除 一 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 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 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資訊,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