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的合同,如果附加條件不成熟,整個合同是無效,還是附

2021-04-22 06:04:13 字數 2781 閱讀 1590

1樓:最愛只是當時

當然是整個合同無效,比如遺囑(遺囑不按合同算,只是打個比方),就得立遺囑人死亡才生效

附條件生效的工程合同,在條件未成就之前是無效合同嗎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合同法》第44條有關合同生效的規定,而未見及該法第45條明文規定了「合同生效可以附條件」。就這兩條規範而言,其均列屬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44條為一般條款,而第45條為特殊條款,在法律適用上後者優先於前者。例:

雙方當事人以合同約定「自雙方簽字蓋章、公證後生效」,是在一般的合同生效而言加上了公證這一條件,系附條件之情形。加之,此處案情並未見致複雜,該約定條件可作非惡性之界定,即不存在第45條第二款所述「有惡意阻卻條件發生或促成不正當條件發生」之表徵。

雙方當事人的實際履行可否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在原文作者的觀點中,至少有兩個層面認定:一則,合同當事人以實際履行行為取代或者說放棄公證作為生效的條件。

二則,實際履行產生了另一實際履行「合同」。但此處存有兩個不明之處:其一,取代或放棄公證作為生效要件的理由何在?

在我國《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並未將實際履行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只在《合同法》第36、37條對實際履行成立合同作了法律規定(「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據此分析,實際履行取代抑或放棄公證作為生效要件的說法不能成立。

其二,實際履行產生另一實際履行合同的說法,實則是對上述合同履行行為作新的合同認定的表述。

原合同的效力被認定為無效,但不可據此否認實際履行合同的效力。本案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了合同約定的部分內容,就此可依照《合同法》第36條成立、《合同法》第44條生效該合同。如此一來,長達6年之多的房屋租賃行為可通過有效的實際履行合同來處理,既維護合同交易安全、穩定,也可避免法院在處理雙方糾紛時回溯性探尋糾紛之始末。

綜上所述,原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未成時合同無效,但雙方實際履行合同的行為可視作實際履行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

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判斷

3樓:弘厚丶律小助

您好抄,根據1、2兩個的案情描述,兩個案件都是屬於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並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並將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依據,這種合同就是附期限合同。例如,甲乙約定,在房屋租賃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內,甲將房屋交付給乙使用,這就是乙個附期限合同。

合同裡面有一項條款違反法律,整個合同會無效嗎?

4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合同中的某項條款無效的,合同裡面有一項條款違反法律,不會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只是該專案無效,但是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條款,則該合同全部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中的某項條款因違反法律所以視為無效,不會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在整個合同中某條款的取消不影響合同中其他條款的履行時,合同還是有效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或惡意串通損害集體利益,第三人利益,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些情形下所簽訂合同無效。

6樓:頭上三尺

合同法五十二條規定,違反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合同歸於無效,如果是部分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合同的整體效力,但是這也要看該條款在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是合同的主要部分如果認定該條款無效整個合同將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話,應該認定整個合同無效。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情形。依據《合同法解釋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不會當然無效,而是要區分法律規範的性質是管理性規範還是效力性規範,如果違反的是效力性規範,那麼合同的該條款無效,不會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8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其他合法的條款還是受法律保護的!

9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具體看了 看是否影響合同主要權利義務,如果是主條款違法,那麼合同也基本沒用了 如果是其他輔助性的 那麼還是有效的

10樓:陳海陽

不會,僅該項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無效。一般是此條款無效,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請問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可以撤銷嗎,附條件的贈與合同能否被撤銷

華律網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並不是無限制的,為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法律規定贈與人撤銷贈與也是有條件的 相對的。贈與人撤銷贈與應受下列限制 1 贈與人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若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若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一部分,則贈與人僅能就未轉移部分為撤銷,對已經轉...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有什麼區別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 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我國法律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合同法 第45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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