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總價合同決算時,因實際工程量偏少與原合同清單工程量不符,原合同總價一定不能變動嗎

2021-04-18 05:51:36 字數 1829 閱讀 6570

1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是合同法律上的問題,你們的合同既然是固定總價合同,那麼原回則上認為雙方都答

認可了這個總價,也就是說你必須付給它這麼多錢,如果合同沒具體修改的條款的話,但是你們可以通過由於實際的狀況和預算時候的出入過大,可以追加賠償,賠償一方面的損失給你們,就是你說工程量清單裡面很多內容與他們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不符合!這個是關鍵,就是他們沒按要求施工,你東西都沒做我總不能給你錢吧,不管合同是啥樣的這個都是不可否定的。最後還有個比較無賴的方式,就是不結賬,你們可以扣押一筆工程款的,你們可以扣押合同範圍內最大的工程款,然後不需要給它,然後結算的時候你們可以不去結算,你們可以一直拖,拖個幾年都沒問題,就是在結算的時候一直挑問題,各幾天挑乙個問題出來,來來去去就是10來天,然後繼續,兩三次弄過審核單位就知道了,就知道如何做了,只要你不敲章,他永遠沒辦法。

這個就是法律上的漏洞,你不是不結算,你是發現審核單位的結算稿錯誤,審核單位是認為施工單位提供的資料錯誤。永遠的在那裡扯嘴皮。但是如果你敲了章,那只能走法律途徑了。

2樓:匿名使用者

簽合同的人有問題,如copy果bai有確實證據證明其收**賂或者其他du原因簽訂了zhi不合理的合同,那麼合同屬於可以無dao效合同。

如果合同無效,那麼條款當然可以修改,合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簽訂合同的人有問題,那麼合同應該是有效的,但如果條款是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可以申請變更或者撤銷相應條款。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3樓:

我也想知道,總結合同上一項只有不到十公尺的欄杆清單中200公尺,這有點太扯淡了。

4樓:保鏢王

這樣的合同沒有超過百分之多少進行改動?

固定綜合單價合同的清單工程量,是與實際發生工程量不符合就可以按實

5樓:殺不死的儒蟲

固定綜合單價的意思是指施工承包起企業今後的計量結算必須執行投標檔案清單中的單價,該單價不可調。在施工過程中施工承包企業承擔物價**帶來的價的風險。建設單位(業主)應承擔不屬於施工承包企業責任的工程量變化(業主承擔量的風險)。

所以工程量按實際計量。

6樓:

我認為是不可以,因為「總價包乾」與「單價計量」及「按實結算」是相矛盾的。既然設計深度不足,以後可能發生工程量增減,不好預料哪一部分工程量出現增減及增減多少,所以包乾也沒有意義,對於合同雙方都有風險。建議合同雙方考慮「單價計量」(**定價、按實計量)然後「按實結算」。

總價合同中因清單有誤的工程量變更必須設計認可嗎

7樓:上海方燕律師

如果是bai固定總價合同,du一般情況下,不會因工zhi程量增減而調整總價。但是dao,如果因版設計變更而導致工程量權增減,該情況下可以調整價款。

因此,「清單有誤」不屬於總價調整範圍(除非合同約定該情形下可調整),但「設計變更」屬於總價可調整範圍。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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