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企業不同階段的刑事法律風險防範

2021-04-17 21:45:04 字數 1141 閱讀 4371

1樓:橢徘著詭

(一)因賄賂而帶來的刑事法律風險

1.**罪

國企老總涉案多因**、**。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論處。

該罪名的迷惑之處在於,行賄人行賄的方法多種多樣,也許**者並不認為某一行為是違法、是**,但該行為確實在法律上是違法的。所以,對於國企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而言,弄清哪些行為是行賄、**,哪些行為是正常的人際往來,是十分關鍵的。

2 .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現實中,行賄行為不少於**行為,但是鑑於法律鼓勵披露**行為,一般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行賄者予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所以,因行賄而身陷囹圄者遠少於因**而身敗名裂的人。

(二)挪用類犯罪

1.挪用**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罪。

現實中存在這樣的情況,即挪用**者行為並非為自己,而是出於人情而幫助他人,最後弄得自己深陷官司之中。這是非常不值的,人情是人情,法律是法律,法常常不容情。

2.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罪在客觀行為上面極為類似,區別之一在於主體,挪用資金罪的主體為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對於原國家工作人員辭職後到公司工作時進行的挪用行為,應按挪用資金罪處理。

(三)侵占類犯罪

刑法對國有資產和非國有公司公司的合法財產採取了強有力的保護措施。對公司、公司人員使用竊取、騙取、侵吞等手段實施的侵害國有公司資產以及其他性質公司財產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1.**罪

國企老總因**而涉案的佔很大的比例,且**數額一般較大。在**數額達到5千元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造成客觀的危害結果,是否構成既遂,成為應當努力把握的情節。

如何防範企業經營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2樓:曹律師一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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