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重整制度的意義

2021-03-04 00:23:38 字數 2627 閱讀 9149

1樓:崔又來工

在即將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破產法》草案和《公司法》修改草案中,均引入了乙個重要制度――重整制度,這項重要制度的引入填補了我國市場經濟法律的乙個空白,具有重大的意義。「公司重整(reoganization),也稱為公司整理(rearrangement

)或公司更生(regeneration),是指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企業,出現破產原因或有破產原因出現的危險時,為防止企業破產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在法院的干預下,對該公司企業實行強制治理,使其復興的法律制度。」[1]

「公司重整制度源起於英國,發展於美國,完善於日本。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最新組成部分,它已逐漸成為市場經濟國家繼和解制度之後防止大企業破產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各國立法改革的普遍趨勢。」[2]

「建立重整制度,拯救困境企業,是當代破產法改革和發展的大勢所趨。這一趨勢已經得到國際間的普遍重視」[3]「其與和解、破產制度一道構成現代破產制度的三大基石。」[4]因此,我國引入這項制度是符合國際慣例的,也有利於與世界接軌和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重整程式與其他破產程式相比較,其基本特徵被學者概括為:啟動私權化、過程公權化、程式優位化和目標多元化。[5]公司重整的目的在於債務清理和企業拯救,而後者是主要的方面,也就是說,公司重整的首要任務是對陷入經濟困境的企業,進行從產權、資本結構到內部管理、經營戰略等多方面的調整和變更,使之恢復生機。

「公司重整制度實質上是一種預防公司(尤其股份****)破產的法律制度。」[6]重整程式既然公司重整是以拯救企業為宗旨,那麼自然要設法維持企業的營業,只有通過營業才能保留企業的營運價值,才能維繫各種投資者們的利益,實現社會政策所追求的效率和公平價值。因此,營業保護是公司重整的首要任務,建立營業保護機制是重整立法的最重要的議題之一。

2樓:公西晗玥母彩

傳統破產法理論中,破產清算制度佔據了絕對的主導地位,它的創設主要為了解決當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且資不抵債時,如何把債務人的有限財產公平地向全體債權人清償的問題。債務人經破產清算後,他的所有財產將被瓜分,主體也將被消滅。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發現債務人的大量破產一定程度上既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也損害社會利益。

尤其是大型企業,由於它們在經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某些企業對行業的發展至關重要,員工人數也多,一旦破產,非但普通債權人無法獲得完全清償,同時還會造成大量員工失業,輕則地區經濟遭到重創,重則可能在一定範圍內引起社會動盪。因此,我國新破產法從盡力挽救市場主體的角度出發,科學地設定了破產重整制度。該制度無論對參與重整程式的各參加人,還是對整個社會而言,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其一,對被重整的債務人而言,債務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財務狀況惡劣或已暫停營業及有停業危險的公司,因其有繼續經營的價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從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體或破產,並能夠清償到期債務,使瀕臨破產或已達到破產界限的債務人起死回生;

其二,對債務人的債權人而言,若債務人重整成功,將有效避免一旦其進入破產清算所導致的債權清償比例過低這一現象的產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發生,有機會挽回損失。

其三,對社會整體利益而言的,因債務人重整的間接目的也是為保護債權人以及社會部分公眾的整體利益,其中包括了職工利益,故債務人的重整成功也有利於社會經濟的安定與發展。

另外,從全球範圍看,破產法發展的方向是更加注重企業法人特別是上市公司這樣的大型公司通過重整的方式獲得新生。作為一種再建型的債務清償程式,在促進債務人復興的立法目的指導下構建的重整制度,是乙個國際化的潮流。它使得陷入困境的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後,仍然有可能通過有效的重整避免破產。

3樓:邛英彥焉周

破產法重整制度是指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規則!

傳統破產法理論中,破產清算制度佔據了絕對的主導地位,它的創設主要為了解決當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且資不抵債時,如何把債務人的有限財產公平地向全體債權人清償的問題。債務人經破產清算後,他的所有財產將被瓜分,主體也將被消滅。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發現債務人的大量破產一定程度上既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也損害社會利益。

尤其是大型企業,由於它們在經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某些企業對行業的發展至關重要,員工人數也多,一旦破產,非但普通債權人無法獲得完全清償,同時還會造成大量員工失業,輕則地區經濟遭到重創,重則可能在一定範圍內引起社會動盪。因此,我國新破產法從盡力挽救市場主體的角度出發,科學地設定了破產重整制度。該制度無論對參與重整程式的各參加人,還是對整個社會而言,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其一,對被重整的債務人而言,債務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財務狀況惡劣或已暫停營業及有停業危險的公司,因其有繼續經營的價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從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體或破產,並能夠清償到期債務,使瀕臨破產或已達到破產界限的債務人起死回生;

其二,對債務人的債權人而言,若債務人重整成功,將有效避免一旦其進入破產清算所導致的債權清償比例過低這一現象的產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發生,有機會挽回損失。

其三,對社會整體利益而言的,因債務人重整的間接目的也是為保護債權人以及社會部分公眾的整體利益,其中包括了職工利益,故債務人的重整成功也有利於社會經濟的安定與發展。

另外,從全球範圍看,破產法發展的方向是更加注重企業法人特別是上市公司這樣的大型公司通過重整的方式獲得新生。作為一種再建型的債務清償程式,在促進債務人復興的立法目的指導下構建的重整制度,是乙個國際化的潮流。它使得陷入困境的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後,仍然有可能通過有效的重整避免破產

公司破產重整流程是怎樣的,公司破產重整需要清算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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