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頒布的意義,制定《民法總則》有何重大意義

2021-03-04 00:22:08 字數 5335 閱讀 5391

1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第二條指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並為我國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和司法機關的民事活動提供了基本準則,是我國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法和母法。它的頒布填補了我國民事基本法的空白,為市場經濟運轉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則與制度;促進了立法戰略重點的轉移;並在根本上促進我國法制的民主化、現代化程序。

2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的誕生與實施,對我國社會的意義是多方面的。其要者有三:

(一)填補了我國民事基本法的空白,為市場經濟運轉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則與制度。

(二)促進了立法戰略重點的轉移

《民法通則》誕生和實施後,國家立法的戰略重點已開始轉移。

2023年《民法通則》頒布,正式奠定了國家立法新的趨向的基礎。在中國的特殊歷史背景下,產生了一種獨特的立法效應,它為即將開始的民法體系的立法拉開了序幕,使國家立法逐漸地轉向私法這一重心。

(三)在根本上促進我國法制的民主化、現代化程序

在高度集中的經濟體制下,國家擔負了太多的社會任務,不得不用龐大的行政機關體系貫徹已由國家制定好的統一的資源配置計畫和管理具體的生產交換過程,而廣大的公民和經濟組織則處於十分被動的被支配狀態。這時的治國手段不可能不主要的是行政手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把應由社會擔負的任務交給了社會,由民事主體在民法法制的範圍內自主地去完成,國家則主要是從事巨集觀調控和間接管理,《民法通則》的誕生與實施,為我國治國手段的戰略轉變奠定了基礎。

四、走向中國民法典

《民法通則》開闢了我國民法發展的新紀元,為我國民法體系化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是,由於立法時民法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總結都不很充分,在體系化和制度化設計方面仍存在著明顯的缺陷。自《民法通則》頒布後,學界同仁不斷提出「民法法典化」的呼聲。

3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的頒布的意義有以下三方面:

(一)填補了我國民事基本法的空白,為市場經濟運轉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則與制度。

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根本上已不同於自然經濟和產品經濟,更不同於人類早期用習慣法調整商品生產與交換的狀況。

恩格斯說過:「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複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乙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便成了法律」。

這裡「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是指生產和交換的秩序。而秩序則「總意味著某種程度關係的穩定性、結構的一致性、行為的規則性、程序的連續性、事件的可**性,以及人身財產的安全性」。

(二)促進了立法戰略重點的轉移

《民法通則》誕生和實施後,國家立法的戰略重點已開始轉移。

2023年《民法通則》頒布,正式奠定了國家立法新的趨向的基礎。在中國的特殊歷史背景下,產生了一種獨特的立法效應,它為即將開始的民法體系的立法拉開了序幕,使國家立法逐漸地轉向私法這一重心。

2023年3月憲法修正案更具有轉變法律秩序的意義。幾個重要修正條款,刪除了「計畫」字樣隱含了對市場經濟中自治權利的尊重和維護;修正案第8條、第9條、第6條分別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農村集體經濟進行社會化、自治化方向的修改,從產權高度集中轉向產權分離、下放,為國家主義、集體主義有節制退出經濟生活、恢復經濟自由提供憲法道路。

(三)在根本上促進我國法制的民主化、現代化程序

在高度集中的經濟體制下,國家擔負了太多的社會任務,不得不用龐大的行政機關體系貫徹已由國家制定好的統一的資源配置計畫和管理具體的生產交換過程,而廣大的公民和經濟組織則處於十分被動的被支配狀態。這時的治國手段不可能不主要的是行政手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把應由社會擔負的任務交給了社會,由民事主體在民法法制的範圍內自主地去完成,國家則主要是從事巨集觀調控和間接管理,《民法通則》的誕生與實施,為我國治國手段的戰略轉變奠定了基礎。

4樓:張學增律師

《民法通則》的頒布時間在改革開發的取得初步成效的時期,這部法律的頒布適應了當時我國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需要,確立了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澄清了當時人們的一些模糊認識,是我國民事法律的奠基性法律,為以後民事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礎。

5樓:任金波律師

《民法通則》的誕生與實施,對我國社會的意義是多方面的:

一、填補了我國民事基本法的空白,為市場經濟運轉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則與制度。

二、促進了立法戰略重點的轉移

《民法通則》誕生和實施後,國家立法的戰略重點已開始轉移。

2023年《民法通則》頒布,正式奠定了國家立法新的趨向的基礎。在中國的特殊歷史背景下,產生了一種獨特的立法效應,它為即將開始的民法體系的立法拉開了序幕,使國家立法逐漸地轉向私法這一重心。

三、在根本上促進我國法制的民主化、現代化程序

在高度集中的經濟體制下,國家擔負了太多的社會任務,不得不用龐大的行政機關體系貫徹已由國家制定好的統一的資源配置計畫和管理具體的生產交換過程,而廣大的公民和經濟組織則處於十分被動的被支配狀態。這時的治國手段不可能不主要的是行政手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把應由社會擔負的任務交給了社會,由民事主體在民法法制的範圍內自主地去完成,國家則主要是從事巨集觀調控和間接管理,《民法通則》的誕生與實施,為我國治國手段的戰略轉變奠定了基礎。

四、走向中國民法典

《民法通則》開闢了我國民法發展的新紀元,為我國民法體系化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是,由於立法時民法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總結都不很充分,在體系化和制度化設計方面仍存在著明顯的缺陷。自《民法通則》頒布後,學界同仁不斷提出「民法法典化」的呼聲。

6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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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民法總則》有何重大意義?

7樓:李殷強

《民法總則》對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的確立,對於加強宗教財產的法律保護和推進宗教事務法治化具有重大意義。

法人制度是民事主體制度中十分重要的部分。通過對比《民法總則》和202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可以發現,法人制度是其中修改最多、變化最大的部分之一,可以說是《民法總則》有重大突破的領域。

過去,我國《民法通則》根據法人所從事的業務活動,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四類,或歸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新頒布的《民法總則》採用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基本分類方法,非營利法人再分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同時對特別法人作出規定。

這一分類充分體現了法典化立法的理性考量,摒棄了西方國家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分類方法,轉而採用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的歸類。既滿足了我國民商事法律實踐的要求,實現了對《民法通則》法人型別的創新和突破,同時,又保持了我國法人制度在立法上的延續性。其中,《民法總則》第92條第2款對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的確立,對於加強宗教財產的法律保護和推進宗教事務法治化具有重大意義。

在《民法總則》頒布之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宗教法人資格的規定並不完善。僅在《民法通則》第77條規定:「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儘管該條款內容主要涉及宗教財產的法律保護,但據此我們仍可以推知宗教團體在依法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有成為社會團體法人的可能性。

2023年,***頒布的《宗教事務條例》第6條規定:「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登出,應當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由此可見,《宗教事務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宗教團體應依照社會團體的法人地位。

制定民法總則有何重大意義

8樓:彩霞滿天光

一、制定民法總則有何重大意義:

1、《民法總則》將各項私法規則的共同要素加以歸納和抽象,並在民法典總則中集中規定,從而避免民法典各分則將同乙個問題重複規定或設定大量採用準用性條款,加快民事立法體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頒行。

2、《民法總則》使民法的各部分形成乙個邏輯體系,而不是各種民事制度的機械組合。總則條款有利於統領分則條款,確保民法典的和諧性。在此種模式下,一般規定對特殊規定的適用具有指導意義,而特殊規定又優先於一般規定而適用。

這就形成了乙個從一般到具體的有內在關聯體系。增強了法典整體的邏輯性和體系性。體系設計不僅關係民法典的質量和生命力。

3、《民法總則》不僅僅有利於具體制度和規則的體系化,而且總則之中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所體現的價值理念對整合整個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義。總則的設定對於法官理解總則所彰顯的價值,並通過其解釋和運用法律具有重要意義,實現了整個民法典價值和內容的一致性。

4、民法總則是民法規範的生長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編對某個問題沒有具體規定的時候,可以通過總則中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加以彌補,從而發揮填補法律漏洞與法律空白的作用。這保持了法典的抽象性和開放性。抽象化的總則具有更強的包容性和彈性,這樣就使民法條款的適用範圍具有更大的開放性。

二、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是為了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而制定的法規,2023年06月27日,《民法總則(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待通過之後頒布實施。

《民法總則》在民法典中起統帥、綱領作用,保障競爭、公平、統一的市場經濟秩序,及和睦、健康、親情的家庭生活秩序。其規定的內容包括基本民事主體和關係的定義,民法體系內通用的原則,與法律系譜中相近的重要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係等。

9樓:李殷強

《民法總則》對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的確立,對於加強宗教財產的法律保護和推進宗教事務法治化具有重大意義。

法人制度是民事主體制度中十分重要的部分。通過對比《民法總則》和202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可以發現,法人制度是其中修改最多、變化最大的部分之一,可以說是《民法總則》有重大突破的領域。

過去,我國《民法通則》根據法人所從事的業務活動,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四類,或歸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新頒布的《民法總則》採用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基本分類方法,非營利法人再分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同時對特別法人作出規定。

這一分類充分體現了法典化立法的理性考量,摒棄了西方國家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分類方法,轉而採用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的歸類。既滿足了我國民商事法律實踐的要求,實現了對《民法通則》法人型別的創新和突破,同時,又保持了我國法人制度在立法上的延續性。其中,《民法總則》第92條第2款對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的確立,對於加強宗教財產的法律保護和推進宗教事務法治化具有重大意義。

在《民法總則》頒布之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宗教法人資格的規定並不完善。僅在《民法通則》第77條規定:「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儘管該條款內容主要涉及宗教財產的法律保護,但據此我們仍可以推知宗教團體在依法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有成為社會團體法人的可能性。

2023年,***頒布的《宗教事務條例》第6條規定:「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登出,應當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由此可見,《宗教事務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宗教團體應依照社會團體的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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