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徵地補償費糾紛案件的審判,應當首先解決集體經

2021-03-27 12:40:17 字數 1049 閱讀 2246

1樓:匿名使用者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

2樓:匿名使用者

集體經濟組織是生產資料歸一部分勞動者共同所有的一種公有制經濟組織。專集體經濟的實質是合作經屬濟,包括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然而,在集體經濟發展的歷史上,人們只承認集體經濟是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弱化甚至否認了集體經濟還具有勞動者資本聯合的特徵。

否認了勞動者個人產權,是傳統集體經濟與合作經濟的最大區別。

產生背景: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直接涉及個人生存利益,對每個村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實踐中,爭議最大,又最難確定的就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無論是徵地補償費的分配、土地承包、還是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解決,無不涉及這一問題。

2、“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詞首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現,並在法釋〔2005〕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進一步得到詮釋。

土地承包權糾紛,土地仲裁以後,進入法院判決應該怎麼處理?

有誰知道農村土地徵收怎麼補償的嗎

3樓:芥末留學

我國現行法

bai律中對於農村戶口du無土地的村zhi民是否有補dao償,要根據村

民委員會、村回民小組答經過討論確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實際上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土地補償費在土地被徵收後,統一支付給作為被徵地單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土地補償費後如何分配屬於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由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決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徵用補償費。或用於公益事業,或分配給村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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