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在工地幹活時,被工地老闆僱傭的一民工誤操作,導致右手手指被切斷,請問這是工傷嗎

2021-03-26 02:31:11 字數 1472 閱讀 9420

1樓:特別氣派

如果已經可以確定是僱傭關係,申請工傷認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不予受理的。最簡單有效的辦法是:盡快到當地法院起訴工地總承包人,同時將承包單位列為連帶責任。

如果知道承包單位名稱、位址、法人,可以直接以人身損害賠償起訴承包單位及工地總承包人。

2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與你父親有直接僱傭關係的分包人也沒有給他辦工傷保險吧?如果是那樣的話你就直接到勞動局申請仲裁。

3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1、工傷認定需要乙個必要的條件,就是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賠付的標準較高。

而非勞動關係(僱傭的勞務關係)按照一般民事傷害賠償的標準。

2、確認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可以參照勞社部《關於確定勞動關係通知》(2005)12號文, 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另外,第四款之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沒有任何資質的包工頭名義招用的農民工,實際上已經與施工企業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不管是否層層轉包,哪家施工企業具備資質哪家就應當承擔《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義務,當然也包括工傷賠償責任。

3、法律救濟途徑:

到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傷認定,同時到勞動仲裁部門將包工頭、建築施工方、開發企業列為共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之的勞動關係,在這之前需要收集證據,比如:加蓋包工頭或者建築施工方或者開發企業花名冊、工資表、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以及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或者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一切能證明與上述單位有關聯的證據。

一旦確認與他們任何一方的勞動關係,工傷認定的事情就好辦了,只要在工作地點、時間從事與工作有關的內容(只要不存在飲酒、吸毒。故意的情形)即便勞動者違章作業也不能排除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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