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中,「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是如何定義的

2021-03-22 02:52:08 字數 5471 閱讀 4957

1樓:愛荷花的蘆葦

2.4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

保證食品加工能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與食品本身無關。如助濾、澄清、吸附、脫模、脫色、脫皮、提取溶劑、發酵用營養物質等。

2樓:泥土de香氣

保證食品加工能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與食品本身無關。如助濾、澄清、吸附、脫模、

脫色、脫皮、提取溶劑、發酵用營養物質等。—— 《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1

什麼是食品用加工助劑?它有哪些使用規定

3樓:愛本似乎泡沫

食品用加工助劑是保證食品加工能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與食品本身無關。如助濾、澄清、吸附、潤滑、脫模、脫色、脫皮、提取溶劑、發酵用營養物質等。食品加工過程中所使用的這些物質應該在《食品新增劑使用衛生標準》附錄c.

1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使用名單(不含酶製劑)及附錄c.2食品用酶製劑及其**名單。超過這個名單範圍的,應該按照《食品新增劑衛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衛生行政許可。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是否屬於食品新增劑?

4樓:貓隱丶輦龕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作為食品新增劑中的一類,一般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且在食品終產品中基本無殘留,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在中國gb2760—2007《食品新增劑使用衛生標準》[1](以下簡稱gb2760—2007)中,對加工助劑實行允許使用的名單制管理 檢視原帖》

食品中新增食品新增劑是什麼標準

5樓:冬天躲在被子裡

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國家

標準 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

本標準代替gb 2760-2007《 食品新增劑使用衛生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新增劑的使用原則、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品種、使用範圍及最大使用量或殘留量。

本標準後續擴大使用量及使用範圍的公告有14個:衛生部2023年第16號公告和第23號公告,還有2023年第1號公告和第6號公告、第15號公

告,2023年第2號公告和第9號公告,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2023年第2號,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2023年第11號,國家衛生計生委2023年第3號公

告、國家衛生計生委2023年第5號公告、國家衛生計生委2023年第9號公告、國家衛生計生委2023年第11號公告、國家衛生計生委2023年第17

號公告。國家衛生計生委2023年第8號公告

本標準與gb 2760—2007 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修改了標準名稱;

——增加了2007 年至2010 年第4 號衛生部公告的食品新增劑規定;

——調整了部分食品新增劑的使用規定;

——刪除了表a.2 食品中允許使用的新增劑及使用量;

——調整了部分食品分類系統,並按照調整後的食品類別對食品新增劑使用規定進行了調整;

——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則,調整了食品用香料的分類;

——增加了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使用原則,調整了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名單。

gb2760中,食品新增劑帶入原則該如何理解

6樓:匿名使用者

gb2760-2023年版首次在國家標準中提出了「帶入原則」的概念。帶入可理解為某食品中檢出一定含量的某種食品新增劑,但該新增劑不是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而是隨著其他含有該種食品新增劑的食品原(配)料帶進的,但這種帶入必須科學合理。

如何綜合科學考慮3.4.1帶入原則,依據gb2760-2014第3.

4.1條,在遵循適用的情況下,允許食品新增劑通過食品配料(含食品新增劑)帶入食品中。但值得注意的是,首先,該食品新增劑允許在該食品配料(含食品新增劑)中使用,並且沒有超過標準允許使用的水平,同時該食品配料(含食品新增劑)在該食品中的配比,從正常生產工藝角度分析,其存在是合理的,食品中存在或檢出的食品新增劑的量不應超過由配料帶入的合理水平。

其次,如為了達到防腐抑菌、延長保質期的目的,故意在其所用配料中新增大量某種防腐劑或多種防腐劑,或者故意將某種或多種無工藝必要的配料以增加防腐劑用量的動機用於終產品,這就不符合帶入原則,由配料帶入食品中的該新增劑的含量應明顯低於直接將其新增到該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7樓:匿名使用者

食品新增劑帶入原則解讀

自2023年版的gb 2760《食品新增劑使用衛生標準》第一次在國家標準中提出「帶入原則」,轉眼「帶入原則」的使用已走過了7個年頭,不少由於帶入而導致食品新增劑不合格的「冤假錯案」回歸合理。新版gb 2760-2014將於今年5月24日開始實施,其中更是新增了帶入原則3.4.

2條款。

為了使廣大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監管人員以及食品檢驗人員更好地理解gb2760的帶入原則,更嚴謹、更科學地處理食品新增劑及少數汙染物的帶入問題,本文將對食品新增劑的「配料帶入」與「本底帶入」進行分析解讀。

一、配料帶入

1、gb2760-2014第3.4.1條

某些種類的食品按照gb2760-2014規定不允許使用某種食品新增劑,但由於食品加工過程中新增的某些配料或輔料本身新增了允許使用的上述食品新增劑,當帶有食品新增劑的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達到一定水平後,攜帶的食品新增劑被檢出的機率就會大大地提高。

依據gb2760-2014第3.4.1條,在適用的情況下(應同時符合gb2760-2014第3.

4.1條a、b、c、d四個條件)允許食品新增劑通過食品配料(含食品新增劑)帶入食品中。值得注意的是,本條帶入情況應是在正常生產工藝條件下帶入且終產品帶入食品新增劑的含量不應超過由配料帶入的水平,如果是為了使終產品達到防腐抗菌、延長保質期,而故意在其所用配料中大量新增某防腐劑或者故意將某無工藝必要的配料以防腐劑載體的身份用於終食品,即在配料中使用防腐劑的目的是為了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的情況則不符合帶入原則3.

4.1。

因此,對於生產企業來說,生產加工時應重點對食品配料或輔料的質量加以把關,對配料使用了哪些食品新增劑要做到心中有數,杜絕使用不合格的食品配料;而對於檢測機構來說,當在成品中檢出該類食品不允許新增的食品新增劑時也應排查是否有經食品配料帶入的可能。

列舉幾種屬於3.4.1條帶入原則的情況(表1)。

表1 食品配料可能帶入食品新增劑的情況(gb 2760第3.4.1條例舉)

2、gb2760-2014第3.4.2條

本條是2014版gb 2760新增條款。該條款針對的是為食品終產品「量身定製」的食品配料中新增在終產品中使用的食品新增劑的做法,因食品工業發展的需要,食品加工行業上下游的專業性和匹配性越來越高,這樣的做法在食品工業中非常普遍。

本條款所規定的在食品配料中新增的食品新增劑,是為了在特定終產品中發揮工藝作用,而不是在食品配料中發揮工藝作用;新增的食品新增劑必須是gb2760允許使用在該終產品中的品種,而且應保證這種食品新增劑在配料中的使用量,不會導致在終產品中的含量超過gb2760的規定;新增了上述食品新增劑的配料僅能作為特定終產品的原料,而且標籤上必須明確標識該食品配料是用於特定食品終產品的生產。

列舉幾種屬於3.4.2條帶入原則的情況(表2)。

表2 食品配料可能帶入食品新增劑的情況(gb 2760第3.4.2條例舉)

3、3.4.1條與3.4.2條比較

3.4.1條與3.4.2條雖都是規定食品新增劑由配料帶入食品終產品的情況,但兩者又有顯著的區別(表3)。

表3 3.4.1條與3.4.2條的比較

二、本底帶入情況

部分食品或食品原料本身並未新增某種食品新增劑或某類化學物質,但終產品卻有檢出。究其原因,可能是由這部分食品或食品原料本底帶入造成的。帶入的食品新增劑、汙染物或禁用物質可能**於原料本身的天然存在;或**於環境汙染、原輔料汙染、包裝材料遷移;或在動植物生長過程中代謝產生、食品加工過程中微生物代謝生成(如發酵工藝),在上述一種或多種可能因素作用下,最終導致終端食品含有一定微量的特定食品新增劑、汙染物或禁用物質成分。

筆者通過查閱文獻、實驗室取樣分析以及歷年質檢部門公布的監督抽查結果篩選,彙總了幾種可能的本底帶入情況(表4)。

表4 部分食品原料本底帶入情況

結語食品新增劑的使用必須嚴格按照gb2760執行,但在判定食品中食品新增劑的使用時應考慮食品配料帶入或本底帶入的情況;並結合食品終產品以及配料表中各成分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和其使用量,或一類食品原料的本底量值來進行綜合判定。

8樓:匿名使用者

gb 2760-2011的3.4中有關於帶入原則的4種情況

只要是符合該表述的情況,都應是符合帶入原則的,由「帶入」引起的極少量新增劑不應導致該產品判為因使用新增劑超範圍、超量使用而判為不合格。

你所談到的肉製品中的安賽蜜就屬於這種情況

食品新增劑的使用標準有幾種

9樓:du知道君

1 範圍本標準規定了食品新增劑的使用原則、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品種、使用範圍及最大使用量或殘留量。2 術語和定義2.1 食品新增劑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營養強化劑、食品用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也包括在內。2.2 最大使用量食品新增劑使用時所允許的最大新增量。

2.3 最大殘留量食品新增劑或其分解產物在最終食品中的允許殘留水平。2.

4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保證食品加工能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與食品本身無關。如助濾、澄清、吸附、脫模、脫色、脫皮、提取溶劑、發酵用營養物質等。2.

5 國際編碼系統(ins)食品新增劑的國際編碼,用於代替複雜的化學結構名稱表述。2.6 中國編碼系統(**s)食品新增劑的中國編碼,由食品新增劑的主要功能類別(見附錄e)**和在本功能類別中的順序號組成。

3 食品新增劑的使用原則3.1 食品新增劑使用時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a) 不應對人體產生任何健康危害;b) 不應掩蓋食品腐敗變質;c) 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新增劑;d) 不應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e) 在達到預期目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3.2 在下列情況下可使用食品新增劑: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b) 作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c) 提高食品的質量和穩定性,改進其感官特性;d) 便於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或者貯藏。

3.3 食品新增劑質量標準按照本標準使用的食品新增劑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規格要求。3.

4 帶入原則在下列情況下食品新增劑可以通過食品配料(含食品新增劑)帶入食品中:a) 根據本標準,食品配料中允許使用該食品新增劑;b) 食品配料中該新增劑的用量不應超過允許的最大使用量;c) 應在正常生產工藝條件下使用這些配料,並且食品中該新增劑的含量不應超過由配料帶入的水平;d) 由配料帶入食品中的該新增劑的含量應明顯低於直接將其新增到該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4 食品分類系統食品分類系統用於界定食品新增劑的使用範圍,只適用於本標準,見附錄f。

如允許某一食品新增劑應用於某一食品類別時,則允許其應用於該類別下的所有類別食品,另有規定的除外。5 食品新增劑的使用規定食品新增劑的使用應符合附錄a 的規定。6 營養強化劑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符合gb14880 和相關規定。

7 食品用香料用於生產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應符合附錄b 的規定。8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使用應符合附錄c 的規定。9 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及其配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及其配料的使用應符合附錄d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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