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證與物證,當人證與物證比大時,誰最大

2021-03-22 00:16:55 字數 3382 閱讀 7198

1樓:匿名使用者

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和痕跡兩類。前者指與案件事實有聯絡的客觀實在物;後者包括兩個物體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生的軌跡,如腳印指紋等。

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穩定性。  人證包括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訴辯解。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情況並向法院或當事人提供證詞的人。

證言是指證人將其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或證詞。 所以物證是大於人證的.

物證和人證誰更具法律效益

2樓:律商財智

物證:是指能夠以其外部特徵,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客觀存在的物品、物質或痕跡。

人證:「物證」的對稱。在司法實踐中把與人的意識活動有關的證據統稱為人證。它是有思維能力的人提供的。

如果你指的「物證」而非「書證」,那麼,物證本身是從外部特徵去證明一種客觀存在,若證明物件明確,其證明效力等級是很高的。

而人證,嚴格意義上講,應該是證人證言,需與其他證據相互佐證才能成立,一般事實,僅憑人證是難以認定其真實有效性的。

因此,通俗意義上將,物證與人證存在衝突的情況下,物證優先於人證。

此外,若您所指的「物證」實際上是指書證,則很確定,書證的證明力高於物證和人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畫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常見的書證包括合同書、各種各樣的公、私文書、租賃契約、結婚證、房產證、商標、信件、電報、牌號、車船票、各種運輸單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

法院判刑時,是人證重要還是物證重要。如果只有人證,可以判刑嗎?

3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什麼樣的案件,有些是沒有物證的,如盜竊案,如果處理掉了贓物,那麼是沒有物證的,人證及當事人的供述就可以罪了。所以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證據要求。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定的證據形式有物證,沒有人證這一法定形式,但有證人證言一般來說物證比人證重要

物證比較客觀 人證比較主觀

物證比證人證言的穩定性強

要判刑要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是籠統的說只有人證就可以判刑或不可以判刑。

5樓:匿名使用者

人證和物證同等重要。但如果只有人證或者只有物證而沒有其他證據相佐證,那是不能定罪的。總之,單一的證據不能認定犯罪。

6樓:匿名使用者

人證的作用也就是為了證明事實,假如不能對此作出有力且明確的證明的話就沒有多少證明力,對於案件的審判怕是作用不大。

7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不存在誰重要誰不重要的問題,只要達到證據確實充分,形成證據鏈。法院依然會採納。但只有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人所提供的證言,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實施的證據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不可以的 ,但依據人證是不能定罪的

求問在打官司時,原告有人證而被告有物證,請問哪個最重要,哪方勝把握大.

9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物證重要了。特別的案件沒有物證,即使當事人在人證指認下招供罪名也是不成立的。反之,物證充足情況下,即使不招罪名也是成立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人證和物證必須是統一的,如果相互矛盾那其一必有假的,要經過質證程式的確認證據的真偽。

在法律規定中 人證與物證哪乙個更重要 100

11樓:匿名使用者

在公平的原則下,人證的可信度高於物證

12樓:貓王

法律重證據.證據要看獲取證據的程式是否合法,證據本身對事件的說明作用有多大,否則這個證據的力量就有限.

無論人證或物證,一般地說,在法律上都一樣的重要,沒有主次之分.但證據則有主要證據和次要證據之別,這要看證據本身對案件定性所起的作用如何而定.

人證在法律上起作用嗎?可以推翻物證嗎?

13樓:小肥仔

人證,當然是一種很重要的證據。但是。案件偵破中的各種證據是要互相印證的,形成一種證據鏈。

人證是否能夠推翻物證,這要看具體情況,要經過邏輯的分析確認。一般情況下,物證的證明力要大於人證。

人證在訴訟中的作用:

舉個例子:ab兩人為某一借貸關係發生爭議,其焦點是:a說在某一飯店裡把1萬元錢交給b了,b卻否認。

此時a舉證說c、d當時也在場,此時c、d的證言,對認定案件事實就很關鍵了。當然這其中的情形也會有很多變化,但證人證言能起作用是肯定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人證起作用。

證人證言:

1.、不出庭可提交書面證言。

2.、與一方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人證的證言證詞,不如物證、書證的法律證明效力。

15樓:淮安浙江人

先簡單回答:人證是證據之一,在法律當然能起作用;是否可以推翻物證,能或不能要看具體情況。

一、以民事訴訟為例,證據的種類是指《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即指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

1、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徵和物質屬性,即以其存在、形狀、質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

2、所謂人證,就是證人證言,就是除了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事實的人的陳述。

二、人證在訴訟中的作用。

舉個例子:ab兩人為某一借貸關係發生爭議,其焦點是:a說在某一飯店裡把1萬元錢交給b了,b卻否認。

此時a舉證說c、d當時也在場,此時c、d的證言,對認定案件事實就很關鍵了。當然這其中的情形也會有很多變化,但證人證言能起作用是肯定的。

三、人證是否可以推翻物證,看具體情況

1、仍以前例說明,ab兩人為某一借貸關係發生爭議,其焦點是:a說借給b5萬元,b說是4萬元。此時b舉證說c、d也知道此事,此時c、d分別證實:

b曾跟他們說過,借了a4萬元。但a又舉證說,當初他是通過銀行轉帳把5萬元匯給b的,此時銀行轉憑條證實a曾往b的戶頭上轉了5萬元,如果b無法再舉證說明,此時作為銀行轉賬憑條這一物證的證明力,就大於c、d的證言。

2、再舉乙個可以推翻的例子:某地有人被殺,發現凶器,通過查指紋等偵查手段,發現凶器為a所有,且經dna檢定凶器上有a及被害人的血跡,此時a就有了重大的作案嫌疑!但公安經過大量走訪,找到了某目擊證人,他親眼目睹了整個**的經過,只是因害怕而不敢報案也不敢作證,但該目擊證人經過辨認,否認了a是作案人!

此時某目擊證人的證言是直接證據,其證言足以推翻凶器這一物證的證明力。

16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起作用,看證據的作用大小。

17樓:匿名使用者

有作用。 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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