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律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在實際中如何理解法律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2021-03-22 00:10:44 字數 5471 閱讀 4301

1樓:阮桂月賽佁

你好,憲法規定公民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是相輔相成的。

世界上沒有不享有權利的義務,也沒有不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

2樓:望盡西風

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

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義務,反之亦然。

世上沒有沒有權利的義務,也沒有沒有義務的權利。

但,同時,我們可以放棄享受權利,卻不能放棄履行義務。

3樓:廉建白強晏

理解法律權利與義務的關係,首先要明白的一點是:有權利一定會有義務,權利要與義務對等,同時,權利與義務是有限的、有條件的。

4樓:昝悠雅廖憐

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公民要正確對待權利義務關係,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也要履行法律賦予公民的義務。

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1.權利與義務是法律關係的內容2.

權利與義務是相互對等的3.權利的實現有賴於義務人履行義務

5樓:城廣考俠

你好:一、從結構上看,兩者是緊密聯絡、不可分割的二、從數量上看,兩者的總量是相等的

三、從產生和發展看,兩者經歷了乙個從渾然一體到**對立再到相對一致的過程

四、從價值上看,權利和義務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覺得合理合法,可以採納我的回答

6樓:汪小燕

1.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相互依存、相互促進

2.公民即是合法權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定義務的承擔者3.公民的某些權利同時也是義務

4.堅持權利和義務相統一,任何公民既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應只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

如何理解法律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7樓:僧澄藩書雁

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

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義務,反之亦然。

世上沒有沒有權利的義務,也沒有沒有義務的權利。

但,同時,我們可以放棄享受權利,卻不能放棄履行義務。

8樓:羅爺法律

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是構成法律關係內容的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他們都作為民事主體實現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必然在其間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關係。概括言之,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有如下關係。

第一、法律關係中的對應關係。

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對應關係是指法律權利一般有相對的法律義務存在。二者共同處於法律關係的統一體中。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1)在任何法律關係中,一方主體有法律權利,對方主體就必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反之亦然。2)在特定的法律關係中,每一主體在享有權利之時都對應承擔一定義務。如雙務合同中。

第二、社會生活中的對等關係。

社會中的權利義務的設定是對等的。主要表現在:1)社會生活中權利總量大於義務總量,有些權利就會行同虛設;反之,社會容易產生特權;2)在有的具體法律關係中,權利與義務也是對等的。

當權利義務處於分離狀態時,一方享有權利的量和對方承擔的義務的量是對等的。如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與債務是對等等。

第三、功能發揮中互動關係。法律功能常常是通過它所設定的權利與義務得以現實表現出來的。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在功能上的互動關係主要體現在:

1)法律義務的履行促進法律權利的實現;2)法律權利的享有也有助於法律義務的積極履行。

第四、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係。

現代立法總體上講是以權利為本位。權利本位在現代社會中包括個人權利本位和社會權利本位。所謂權利本位就是說法以權利(個人權利或社會權利)為起點或出發點。

以權利為重心是現代法律制度的特徵。我國支援了權利本位,因為:1)市場經濟對法律的要求主要是設定權利和保障權利;市場經濟模式的建立體現了權利本位的要求。

2)人權受到了國家和社會的普遍關注。法律權利就是人權在法律中的體現。

在實際中如何理解法律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如何理解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關係?

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公民要正確對待權利義務關係,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也要履行法律賦予公民的義務,我們在形成正確的公民意識,以社會主義法律為**,捍衛自己的正當權利,在享有個人所擁有的權利時,不忘記尊重和承認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忘履行對國家,對社會,對他人的義務。

同時,我們大學生應培養法律與自由相統一的觀念。在行使自己權利時要慎重考慮自己的言論、行為的社會效果,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權益。最後,應培養大學生樹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

權利和義務是辯證統一的關係。它們相互對應、相互依存、相互轉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項權利都必然伴隨著乙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 義務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 權利人要享受權利必須履行義務; 法律關係中的同一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 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義務, 義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要享受權利。

一、公民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的權利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享有的某種權益。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稱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有:

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會經濟權;文化教育權;婚姻自由權;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等。

公民義務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承擔的責任,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義務稱為公民的基本義務。公民的義務大致可分為三類:

1、是公民對國家履行的義務。如維護****和利益。

2、是公民對社會履行的義務,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等。

3、是公民對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義務,如父母教育撫育未成年子女與成年子女贍

養扶助父母等。

二、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一)權利和義務具有平等性

1、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平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允許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或只盡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情況出現。

2、司法機關對公民適用法律時,一律平等對待。任何公民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

1、某一內容是自己的權利或義務,相對來說,就是他人的義務或權利。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2、某一內容只是義務,不是權利,但公民可以從履行義務中受益。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的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公民可以從自己履行義務中盡情享受國家稅收帶來的物質生活的富裕和精神生活的滿足。

公民履行義務的自覺性越高,國家就會更加富強,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就越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越有保障,就越能促進他們自覺履行義務。也就是說,公民為國家和社會履行義務,就是為實現自己的權利創造條件;國家使公民享受履行義務的益處,更能促進公民自覺履行義務,公民的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從根本上來說是一致的。

3、某一內容既是公民的權利(義務):又是義務(權利)。表現為公民權利與義務的彼此結合,具有雙重性。如公民的勞動權和受教育權,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在法律中,權利與義務永遠是同時出現的,它們呈現出以下的相互關係

(三)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二者的關係還表現為:

1、法律關係中的對應關係。

這種對應關係是指任何一項法律權利都有相對應的法律義務,二者是相互關聯、對立統一的。正如馬克思指出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勞動和受教育等則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2、社會生活中的對等關係。

這主要表現在權利義務的總量是大體相等的。如果權利的總量大於義務的總量,有的權利就是虛設的;如果義務總量大於權利總量,就有特權。在具體的法律關係中,二者的總量也是相等的,如債權與債務是對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補關係。

法律權利的享有有助於法律義務的積極履行。在許多情況下,不主張權利,義務人就不去履行義務。 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範要求的作為與不作為要令行禁止。

法律主體如果都能這樣對待義務,就必然有助於權利的實現,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係。

在任何型別的法律體系中,都是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的,這樣,才能通過法律對人們的社會行為進行調整。但是由於國家本質和社會性質的不同,決定了人們的價值選擇不同,因而,有的法律體系以義務為本位,如從奴隸社會開始有法的時候起,歷史上一系列法律體系,就「幾乎把一切權利賦予乙個階級,另方面卻幾乎把一切義務推給另乙個階級。」

10樓:星空

要正確理解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關係,它們是統一的。

11樓:桃小子哈哈笑

法律權利是你去做什麼事情的自由 而且這種自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法律義務是你必須做什麼 你不做就違法啦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考法碩的話,不考。司法才考這個

如何理解法律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一道作業題,幫忙詳細點

13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權利是由憲法律規範所確定的一種綜合性的權利體系,所謂基本權利是指憲法賦予的、表明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基本權利作為憲法調整的權利形態,在整個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與基礎地位。基本義務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

在社會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義務,其中對於國家來說具有首要意義的義務,即對公民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義務構成憲法規定功義務。公民的基本義務決定著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基本權力與基本義務之間的關係在不同層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異性。

聯絡實際,談談如何理解法律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14樓:迫使哦

第乙個層面,權利和義務的核心是利益和負擔(不利益)。權利是權利人享有的一定利益在法律上的體現,因此權利以一定的利益為核心。義務是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而設定的使義務人承受的負擔(不利益),因此義務以負擔(不利益)為核心。

在財產權中,無論物權還是債權,都是一定財產利益的法律體現;在人身權中,人格權是一定人格利益的法律體現,身份權是一定身份利益的體現。財產權和人身權所對應的義務,則是為滿足權利人所追求的財產利益或人身利益而設定的負擔。其典型是給付財物的債務,當事人負有債務,即意味著財產上的負擔。

第二個層面,權利和義務的外在表現形式是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權利表現為權利人可以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者表現為可以請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義務表現為義務人應當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比如:人格權關係中,權利人可以支配其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義務人不得加以干預。

第三個層面,權利和義務的最終實現手段是國家強制力。通常,自覺履行,不需要借助國家強制力。但是,當權利受到不應有的侵害時,法律則賦予權利人借助國家強制力實現其權利的權利。

相對應,義務具有法律的拘束力,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權利人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特殊情況下,如:不真正義務,無對應的權利存在,其違反也不發生法律責任的問題。再如:

勞務性質的債務不得強制執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又如:消滅時效完成的債務,屬於自然債務,不具有國家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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