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合同法中的要約定義中,「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

2021-03-19 17:09:46 字數 529 閱讀 9297

1樓:習文瑞邶婧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

法》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這條是對「要約」的解釋,也就是什麼是「要約」,「要約」要滿足什麼條件。這一塊部分都是從約束」要約人「行為的角度進行規定的。(後面有個部分是專門針對「受要約人」的規定,所以注意換位思考。

)其中「經 受要約人 承諾,要約人 即 受該意思表示約束。」這句話的意思,粗的來講就是:「經過被邀請簽訂合同的一方的承認,邀請人就受到合同裡各個條款的約束。」

再粗點,就是作為合同甲方,你既然邀請了人家來和你簽合同,那麼人家只要一旦放出承諾,那麼你就必須接受合同條款裡對你的各種約束。

那麼結論:

1.要約首先必須要有具體的條款內容

2.要約人必須確保自己的邀請有效,向別人要約,一旦別人承認,並許諾要做,要約成立後立刻受其約束。

希望能夠幫助到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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