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法院離婚案件法院管轄情形有幾種

2021-03-09 10:51:49 字數 4868 閱讀 6066

1樓:華律網

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

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以下情況除外:(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激棗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遲搏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明旦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我國處理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的總的原則是我國法院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採取原告就被告,被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或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但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另外又有如下一些具體規定:

一、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悉巧侍,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二、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中國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外國人在其本國法院起訴,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耆宿,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四、配偶雙方均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國要求離婚,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國,睜吵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五、在中國境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或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由原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寬畝轄。

六、雙方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樓:許乃義律師

南京專業婚姻律師許乃義為您解答:

您好!

涉外離婚法院管轄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3條規定,對於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這些規定,涉外離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國境內居住的人,不管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離婚,中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居住在升肢褲中國境內的配偶,無論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還是居住在外國的中國籍公民,提出離婚訴訟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國法院受理,審理時,均適用我國婚姻法。江蘇離婚律師網(http://****

jslhlsw.***/首席律師、南京涉外離婚律師許乃義具體總結如下:

1)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吵簡,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飢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結婚並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可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7)雙方當事人均是外國人的,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是在中國的,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此時我國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我國法院可以受理管轄。

4樓:匿名使用者

應向原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是“重大”涉外案件。

5樓:匿名使用者

有居住地基層法院管轄

離婚案件法院管轄情形有幾種

6樓:**的豬

在離婚案件中,一般也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中規定,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ー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該規定中的離開住所地,指的是沒有變更住所地才可以適用,但已經將戶籍遷出並已落戶,那麼就屬於變更住所地,在變更後的住所地亦為其經常居住地的情況下,則應該由變更後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除了上訴規定外,離婚案件中由原告住所地管轄的主要情形有一下幾種: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若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案件涉及不動產財產分割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涉及不動產的財產分割的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7樓:賞洶逷

離婚案件特殊地域管轄:

一、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離婚的訴訟;

2、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3、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û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情形:

1、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λ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û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δ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涉外離婚情形:

1、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δ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 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涉外離婚法院管轄有哪些法律規定

8樓:華律網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第1款規定,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於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也具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於我國大陸與香港、臺灣等地的法律不同,也在此簡單介紹一下:在香港衝突法中,有確定離婚案件審判權的規則,這些規則指出,香港法院對法域間的離婚案件有審判權的前提是:

(1)離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與香港有實質的聯絡;

(2)在進行申請時,妻子在香港居住,並在緊接申請之3年內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離棄而在香港居住;

(3)雙方均在香港居住。

臺灣法律之有明文規定者,僅見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六八條。該條共有三項其規定要旨如下:

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離婚案的管轄地怎麼確定,如何確定離婚案件的管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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