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財產的判決和過錯方的認定

2022-02-01 05:29:38 字數 5563 閱讀 5521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不知你的年齡多大。但不管你是否成年,在父母離婚的問題上最好保持中立。其次,就你所知道的事實可以如實的向法庭陳述,至於是否採信,那就可以根據合議庭或獨任法官根據民訴法和證據規則等的標準來衡量。

在法庭發言要文明、禮貌、不要帶有攻擊侮辱等不文明的言辭。太過激動、不理智的表現都會對你的證詞起反作用。再次,請律師不是必要條件,可以不請而且如果符合條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不過他們不是不懂就是不出力)。

第四,你父親婚外情的事如果沒有證據(切實的充分的)而他又不承認法院一般不會認定。第五,房子因為沒有房本,法院一般不會處理(各地掌握不一樣最多處理居住權),你和媽媽住著不走就是了。第六,請寬慰你的媽媽,要自立自強,尤其是作為子女的你不要總在媽媽面說「因為他外面有女人所以他想拋棄我和媽媽」之類的話,給他的心裡壓力會更大,痛苦會增加。

財產你的父親不同意都給你是他的權利,而且也許有其他考慮,不要為這個怨恨!祝你忘記痛苦。

2樓:旭日東山

一樓回答很到位,我國《婚姻法》相關法條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你家的房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是相關法條,希望對你有幫助

3樓:上海楊律師

司法實踐中,如果離婚一方當事人對婚姻有過錯,那麼有過錯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但是這個「少分」不是必然的,一般由法官根據案情酌定。動遷後房子的分割要看動遷協議,建議你帶著動遷協議找本地的律師當面諮詢。複雜的法律問題在網上是很難解決的。

4樓:李永輝律師

按照法律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的,是可以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同時需要分割雙方的財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如果一方有過錯的,依法可以少分。

但是這個不是絕對的。另外,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支付損害賠償金。

但是證明一方有過錯的,需要證據。您的證言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是不能直接作為定案的證據的。

如果您尚未成年,則您父親應當支付您撫養費。另外,因為離婚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是要予以照顧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在當地找個有經驗的擅長處理離婚案件的律師諮詢一下,具體情況。以及案件進展。

關於離婚財產,過錯方如何判決?

6樓:

1、你是否同意離婚,你不同意離婚,他要起訴你,法院是否判決離婚還是另外一說。

2、如果你們只是想協議離婚,你們現在對財產分割意見不一,是沒辦法達成離婚協議的,你們還是去法院解決。

3、至於少分問題,有外遇不是少分情節。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才是少分財產情節。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離婚的損害賠償情節,這跟少分不一樣,是個賠償情節,是對婚姻中的受害方的乙個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有外遇跟重婚是不一樣的。他們是否有對外以夫妻名義生活,他們僅僅同居,不以夫妻名義同居是沒關係的。

配偶者與他們同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但據跟《婚姻法》三十九條,女方可以得到適當照顧。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樓:北京誠輝律師

你好!根據您說的情況,關鍵看是否有證據證明男方過錯,而且這種過錯還要屬於與第三者同居或者重婚,才可以判處男方不分或者少分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有外遇的話,基本很難分到一般,能拿到三分之一算是很好的情況了。

9樓:匿名使用者

還想要房子?沒被追賠償就算好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男方有外遇的過錯就該少分財產。男方有外遇的過錯也沒有達到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你想基於男方有外遇的過錯而在財產分割上取得優勢恐怕是無法獲得法院支援的。

而且,起訴離婚是公民權利,不能說因為是他提起訴訟就應少分財產。

離婚中涉及財產分割一般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女方的過錯,法院在判決離婚時過錯方是否可以分得財產?

11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回答一下你提出的財產分割問題。

縱觀我國所有與婚姻相關的法律規定,從來就沒有哪一條規定了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的,這是一直誤導著很多人不當觀點。這是為什麼呢?其實從理論上分析一下就很清楚了:

財產屬於物權,過錯屬於侵權,侵權產生對侵權物件的賠償。婚姻關係中,過錯侵犯的物件並不是共同財產,而是合法的夫妻關係,因此法律才有「離婚時無過錯方可向過錯方提出賠償」這樣的規定。而理解過錯就少分或不分財產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2)再來談下「重婚」一事。

關於重婚罪的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很清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從你所說的表面上看,似乎他們並沒有結婚,應不構成重婚。但是,隨著我國婚姻法及相關解釋的修改,此處「結婚」包含了兩種含義,一是法定婚,也叫登記婚,一是事實婚。

其中事實婚在2023年之前叫做事實婚姻,2023年2月1日以後就變成了同居生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4日作出明確批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係,仍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綜上,由於女方對外並未以夫妻名義(僅以姐弟),因此不構成重婚罪,而男方,由於對外表示為夫妻名義,構成重婚罪。不過,這一切需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

12樓:匿名使用者

1.不構成重婚罪。重婚罪必須是兩個法律婚姻,事實婚姻的承認只是民事中的觀點,刑事認定重婚罪必須前婚與後婚都是法定婚姻。

其實這裡的法定婚姻的認定簡單來說就是是否拿了國家頒發的結婚證,特殊情況下是受害人是軍職人員的情形,即使不是兩個都是法律婚姻仍有可能構成犯罪,即破壞軍婚罪。

2.即使有一方存在過錯,他仍然能獲得離婚財產。但是,受害方可以向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並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過錯方對此應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現行《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離婚賠償方式包括兩種:一是物質損害賠償,二是精神損害賠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1、告重婚是不行的,重婚要求是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外界也誤認為他們是夫妻的,才構成重婚,簡單點理解,僅僅是同居,但沒有達到公然挑戰一夫一妻制這一程度的,不認為是重婚。正因為以上原因,實踐中告重婚的少,因為舉證十分困難。

2、過錯方可以提出離婚,可以分得財產。

3、無過錯方可以在提出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可以同時提出也可以離婚一年內單獨提出。具體賠償數額無明確規定,法官酌情自由裁量。

資深法官「無法無天」為您解答

14樓:向北45度律師

你是可以搞女方有重婚罪的,但是現實中舉證是很難的。有重婚行為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重婚罪還要求有一定的後果。過錯方在離婚時財產會少分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告重婚罪;過錯方一般少分財產。

16樓:

1、女方的配偶(即男方)可以告女方和第三者重婚罪,因為第三者稱以夫妻關係同居。

2、在離婚時根據無過錯方的請求,且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女方與第三者同居,分割共同財產時有過錯方不分或少分,但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分得財產,最終要看法院的判決。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構成重婚罪。

若有證據證明其與第三者同居,可以要求過錯方少分或者不分,同時,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8樓:示鯤

重婚罪倒不會構成。看法官怎麼判

19樓:匿名使用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因此,受害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女方及小三。

2、離婚過錯方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判定。

此外,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過程中,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不分或少分財產。而且可以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案中如何認定過錯方,財產如何分割

20樓:華律網

《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中說明,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要對另一方進行賠償,而在分割財產的時候也要求也照顧無過錯方。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並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並不禁止和干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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