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特區都有哪些優惠政策

2021-03-08 10:01:26 字數 4933 閱讀 4160

1樓:賺錢要努力加油

範圍:深圳、廈門、珠海、汕頭、海南省。

1、特區企業減稅。特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和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濟的外國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特區銀行減免稅。特區內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10年以上,減按15%徵收所得稅;並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3、老市區特定企業減稅。在特區內的老市區,設立從事技術、知識密集專案;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期長的專案;能源、交通、港口建設專案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徵收所得稅。

4、老市區企業減稅。在特區內的老市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徵收所得稅。

5、特區服務性企業減免稅。特區內的服務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5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6、特區企業減免稅。特區各類企業,從事生產性行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7、外商分得利潤免稅。特區內合資企業的外資方,從企業分得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徵所得稅。

8、出口企業減稅。特區內外商投資產品出品企業(出口產值佔70%以上)減按10%徵收所得稅。(細則第75條)

9、海南特區企業減免稅。海南經濟特區設立從事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和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15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5年免稅,第6年至10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擴充套件資料:

特區發展

一、制度相容、演進與經濟績效

正式制度的目標取向與組織中個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決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相容,兩者的相容與否決定了組織和經濟執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終決定了經濟績效的影響,主要通過激勵、監督費用和強化成本三方面進行。

一是當乙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的成員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時,將會大大提高組織的經濟績效。組織中的成員受到一種自我激勵,這種激勵通過正式制度的確立而更加明確。而當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規則一致時,它們將相互強化。

二、wto規則與特區制度相容、經濟績效

加入wto,中國面臨wto規則與中國現存制度的相容問題。提高制度的相容性,增強整個制度的經濟績效已成為當務之急,即使中國的經濟特區也不例外。

wto規則的變遷、演進具有「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的雙重性質,是兩種正式制度的制度結晶體。但對加入wto者來說,則明顯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徵。

尤其對市場經濟不發達國家即發展中國家這種表現更加明顯,而加入wto者本國原有的制度則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兩者既存在著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著不相容的可能性。

三、強化經濟特區的制度相容性,保持經濟特區的高績效

與wto正式制度比較形成的各國的制度雖屬「非正式制度」,但各國的制度又存在著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分。

加入wto國家的制度相容,將面臨wto規則與本國的正式制度相容和與本國非正式制度的相容兩方面的難題。而由於wto制度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性。

決定了加入wto國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於屈從地位,並應努力改變本國現存制度,以適應wto制度,強化整個制度的相容性,達到加入wto提高經濟績效的目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現在特區早已不特了。隨著全國各地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立,外資都湧入全國各地。

第二,早期的經濟特區,僅在乙個稅種有優惠政策,就是企業所得稅,比普通地級市優惠一點。不過這個政策浦東新區、天津濱海新區都有。特區並不算最特別的。

土地和法律方面特區沒有任何優惠政策。

第三,制定這些政策是國家(***),地方(省級**)是沒有權力決定這些政策的。

3樓:威龍沖天

經濟特區是在國內劃定一定範圍,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採取較國內其它地區更加開放和靈活的特殊政策的特定地區。在我國,是中國**允許外國企業或個人以及華僑、港澳同胞進行投資活動並實行特殊政策的地區。在經濟特區內,對國外投資者在企業裝置、原材料、元器件的進口和產品出口,公司所得稅稅率和減免,外匯結算和利潤的匯出,土地使用,外商及其家屬隨員的居留和出入境手續等方面提供優惠條件。

中國經濟特區立法是中國在經濟特區[1]實行特殊的改革開放政策的產物,是隨著經濟特區的建立和發展而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其間,中國經濟特區立法經歷了不同的發展階段,而2023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於當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卻是中國經濟特區立法完成新舊格局轉換的最為重要的里程碑。

在《立法法》頒布和實施之前,我國的經濟特區立法主要表現為授權立法的形式,是基於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專門授權而形成的一種特殊的地方立法。2023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授予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法規,在海南省經濟特區實施,揭開了中國經濟特區授權立法的序幕。2023年7月和2023年3月以及2023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又先後作出了《關於授權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深圳市人民**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關於授權廈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廈門市人民**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以及《關於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分別授予深圳、廈門、汕頭和珠海經濟特區授權立法權,至此中國五大經濟特區都擁有了授權立法權。

在《立法法》公布實施之前,中國經濟特區立法已走過了十多年的歷程,在這十多年中,中國經濟特區的授權立法都成為經濟特區法制建設中最為活躍的部分,其立法成果為經濟特區的經濟與法制建設的快速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於國家授權決定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加之立法監督不力等原因,中國經濟特區立法也存在一些問題,諸如重複立法、越權立法等在一般地方立法中普遍存在的現象在經濟特區立法中也時有存在。理論界與立法部門也多有**,並力**決這些問題,但由於各種原由,這些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這不能不影響經濟特區經濟和法制的建設,甚至影響到我國法制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解決這些問題被提上議事日程.為統一規範立法活動,2023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了《立法法》,該法以基本法的形式規定了中國經濟特區立法的新體制,中國經濟特區立法呈現出新的格局――授權立法與職權立法兩種不同性質立法的並存。在這種新格局下,經濟特區的授權立法制度和立法主體發生了較為顯著的變化。

首先,就經濟特區的授權立法制度來說,根據《立法法》第65該條款的規定[2],經濟特區的授權立法制度發生了三大變化:其一,統一了經濟特區立法權的**,規定經濟特區授權立法主體的立法權僅**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其二,減少了授權立法主體,規定享有授權立法權的僅為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其三,減少了授權立法的形式,規定授權立法只採取法規的形式,今後不會再有新的專門適用於經濟特區的規章的出台。此外,就經濟特區立法主體來說,根據《立法法》第63條第2款、第4款及第73條第1款的規定,[3]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作為「較大的市」,其人大及其常委會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其人民**享有規章制定權。

這樣,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不僅是授權立法的主體同時也是職權立法的主體,而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人民**則由原來的授權立法主體變為職權立法主體。中國經濟特區授權立法體制及立法主體的這些變化,至少有兩個方面的意義:第一,中國經濟特區由過去單一的授權立法改為職權立法與授權立法的並存,授權立法主體和職權立法主體承擔不同的立法任務,這不僅將緩解經濟特區授權立法主體的繁重的立法任務,而且將改變過去職權立法與授權立法混同的現象,使經濟特區的立法更加規範化。

第二,由於取消了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的授權立法權,一方面不僅從立法上理清了中國權力體系的關係,而且還將避免權力交叉而引起的立法的混亂現象;另一方面將避免重複立法所造成的立法資源的浪費,減少立法成本。[4]

縱觀中國經濟特區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試驗性。中國經濟特區是中國改革開放的試驗區和發展對對外經貿關係的視窗。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之所以授予經濟特區授權立法權,其目的之一是通過授權使經濟特區立法主體在授權範圍內,就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尚不宜制定為法律的事項先行立法在特區實施,進而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更成熟、更穩定、適用於全中的法律積累經驗、準備條件。

因此,經濟特區的授權立法具有明顯的試驗性。而中國經濟特區自有授權立法權以來,在這方面也已取得了不少的成就。

第二,靈活性和自主性。較之職權立法,經濟特區的授權立法具在較大的靈活性和自主性。根據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決定以及《立法法》的規定,經濟特區授權立法主體只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就可以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自主地制定法規,甚至可以作出一些變通性的規定。

而職權立法的基本原則是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因此相對而言,經濟特區的授權立法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自主性。

第三,優越性。經濟特區是中國自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為發展對外**,特別是吸引外資,引進技術而實行某些特殊政策的地區。經濟特區的魅力和生命力在於「特」,「特」在除了經濟特區在全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具有「視窗」的歷史地位和「試驗區」的作用外,還「特」在國家讓特區實行與一般地區有所不同的特殊政策。

以國家賦予的優惠政策為啟動機制,並同區位優勢相結合,這是長期以來中國經濟特區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的主要原因,[5]同時也是經濟特區立法的優勢所在。

第四,雙重性。授權立法與職權立法並存,這是自《立法法》頒布實施以來中國經濟特區立法的首要特徵。職權立法的主體是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人民**,適用範圍是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整個行政區域;授權立法的主體是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僅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

在這種格局下,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便擁有職權立法和授權立法的雙重立法權,既可致力於經濟特區建設,又可不耽誤整個城市的城市功能建設。

第五,多樣性。隨著《立法法》的實施,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以職權立法主體的身份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以授權立法主體的身份制定法規,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可以制定規章。這樣,經濟特區的立法形式既有地方性法規,又有規章;既有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又有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既有適用於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又有適用於經濟特區的法規,立法形式呈多樣化的特點。

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常見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呢?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徵稅物件給 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利用稅收調節經濟的具體手段,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 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區 產業 企業和產品的發展,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稅收優惠政策的概念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徵稅物件給予鼓勵和...

農業方面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農業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提現以下六方面 一 增值稅 1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規定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2 其中,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 的通知 附件規定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 收割和動物的飼養...

低保戶目前享有哪些優惠政策

因為地區發展以及生活水平都不平衡的原因,每個省市的低保標準存在一定差異。青海省低保戶優惠政策如下所示 一 取暖救助。四區的三無 無勞動能力 無經濟 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 物件每戶每個取暖期給予800元採暖補貼,一般物件給予550元補貼 三縣的三無物件每戶給予600元補貼,一般物件給予350元補貼。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