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於什麼時候開始執行新食品安全法什麼時候實施

2021-03-07 10:41:53 字數 4867 閱讀 2121

1樓:楊風遊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食品安全法自2023年 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於2023年4月24日頒布,至2023年10 月1日施行,間隔了近半年時間,主要是為了使各有關方面利用這段時間做好食品安全法實施的準備工作,一是認真清理以前制定的各種法規、規章、辦法、規定等,與食品安全法規定相牴觸的要及時予以廢止或修改。二是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一些制度,需要相關配套規定進行具體化,修改後的《立法法》規定「法律規

定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有

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抓緊時間制定配套的具體規定。三是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做好對食品安全法的學習宣傳等工作,為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創造良好的條件。

另外,執法人員在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涉及_、舊食品安全法適用時,應當遵循「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原則。例如:當違法行為是在2023年10月1日以前發生的,此時要優先適用舊食品安全法,即行為時的法律規定(從舊);然後比較2023年舊食品安全法和2023年新食品安全法對該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如果是適用新食品安全法更有利於行政相對人,如不認為是違法,或者是新食品安全法處罰較輕的話,則應當適用新食品安全法(從輕),即所謂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總之,究竟是適用新法還是舊法,應當根據「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的原則作出選擇。

2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10月1日就開始實施了

新食品安全法什麼時候實施

3樓:匿名使用者

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條,將於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第十二次會議兩次審議,三易其稿的新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於2023年4月24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黃薇介紹,新的《食品安全法》較2023年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條,主要加強了八個方面的制度構建:

一是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由分段監管變成食藥監部門統一監管;

二是明確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制度,進一步強調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和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

三是更加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範,增設了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等重點制度;

四是實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充分發揮各個方面,包括**、廣大消費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五是突出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嚴格監管;

六是加強對農藥的管理;

七是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的管理;

八是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

4樓:北京劉輝律師

經歷了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預計今年上半年出台。

5樓:農村土地流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十四次會議於 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公布,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6樓:匿名使用者

新《食品安全法》 2023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自2023年10月1日施行。

7樓:匿名使用者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預計今年6月1日起實施

新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存在哪些問題

8樓:純臻淨化工程

新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存在哪些問題,以下是詳細介紹!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於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有關負責人就新食品安全法頒布以來存在的問題總結如下: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食品安全法執法檢查組第一次全體會議,正式啟動了2023年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會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匯報了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的相關情況。其中在談及新食品安全法頒布以來存在的問題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總結了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還需加快完善

目前,在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過程中,70%的縣、30%的市實行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三合一」,甚至「多合一」,導致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邊緣化」、條塊關係複雜化、專業人才被「稀釋」等問題,機構名稱標識不統

一、執法依據和程式不統

一、法律文書不統一等,嚴重影響了法律實施的效果。同時,基層食品安全監管機構面臨專業人員數量不足、法律適用能力不足、專業判斷能力不足、技術支撐力不足等問題,影響了執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二是食品檢驗檢測能力嚴重不足

隨著食品安全監管力度加大,食品檢驗任務急劇增加。目前還有16個省份食品檢驗資源尚未劃轉或者劃轉不到位。即便完成了機構改革和整合,但由於實驗室建設、人員上崗以及計量認證和資質認定等工作尚需一段時間,全國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內承擔食品檢驗職能的921家檢驗機構,有461家尚未取得食品檢驗機構資質,佔50.

1%。三是基層監管執法能力薄弱

由於經濟發展水平、體制改革等原因,部分地區基層監管執法能力跟不上監管需要。一是「硬體」差。多數鄉鎮監管站缺少最基本的監管執法條件,辦公設施落後、無執法車輛和食品快檢裝置、缺工作經費。

二是「軟體」弱。基層監管部門人員結構相對老化,專業監管人才非常匱乏,基本沒有具備資質的食品檢查員,許多基層檢查員連沙門氏菌、阪崎桿菌、硝基呋喃等常見的食品汙染物名稱都沒聽說過,監管人員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

四是違法犯罪行為追究困難

近年來,政法機關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查處了一批重大食品安全犯罪和行政違法案件。但總體上食品安全犯罪認定的法律責任偏輕,重典治亂威懾作用差。在「走私凍品」、「上海福喜銷售過期肉」、「使用非法工藝提取銀杏葉」、「疫苗非法經營」等案件中,存在取證難、入罪難、追訴難等問題,監管機關對個人違法犯罪、非法經營者食品藥品犯罪無任何手段。

這些都需要完善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在體制上研究解決。

此外,新食品安全法對大部分食品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低限由原來2千元提高到5萬元,這對於食品違法行為起到了震懾作用,但對於一些輕微、非主觀故意的違法行為,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如果不依法實施處罰,可能構成瀆職犯罪;如果依法處罰,又可能面臨取證難、執行難、結案難等問題。這種情況普遍存在,基層部門執法人員顧慮很大。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那麼,如果買一包價值一元的速食麵,吃的時候發現了乙隻蟑螂,也許吃了以後並不會發生大的疾病,但卻只能要求十元的賠償,作為每個消費者,都會覺得不公平。

因此,我們認為「假一罰十」這條不足以彌補消費者損失。   為此,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一、借鑑國外先進經驗,建立全面、系統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比如,美國整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分為聯邦、州和地區三個層次。**監管機構的許多部門都聘用流行病學專家、微生物學家和食品科研專家等人員,採取專業人員進駐食品加工廠、飼養場等方式,從原料採集、生產、流通、銷售和售後等各個環節進行全方位監管,構成覆蓋全國的立體監管網路。與之相配套的是涵蓋食品產業各環節的食品安全法律及產業標準,一旦被查出食品有問題,食品**商和銷售商將面臨嚴厲的處罰和數目驚人的鉅額罰款。

對此種做法,我們可以進行借鑑。

二、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分段監管工作中的協調與配合。 

《食品安全法》確立了分工負責和統一協調相結合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各級**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來提高監管的有效*和公信力。一是分段監管的部門之間需要適當「越位」。有專家指出,為了實現有效監管,有關部門對於自己的監管職責或者職責發布資訊,以避免檢驗機構重複抽檢。

三、**應當繼續加大對食品安全監管的投入。

1、對監管力量薄弱的部門增加投入。以北京市為例,海淀區和西城區**給轄區內的每個社群、集貿市場、大型超市等消費終端配備了快速檢測裝置,通過快速檢測獲得初步篩查結果。而很多地方的財力不足,不要說快速檢測裝置不能配備,很多職能部門連起*的辦公用品都急缺,所以建議財政增加這方面的投入。

2、對基層的檢驗機構增加經費投入。我國國家級的實驗室配備精良,已達到世界發達國家的實驗室水平,而許多省市地區的實驗室稍微達標,基層的檢驗機構則大多裝置落後。因此,建議**加大投入,使得對國內銷售食品的檢測和出口食品的檢測,在檢測種類、標準、程式等方面統一起來。

3、對食品從業人員的教育與培訓增加投入。企業本身自主監測食品安全的成本,相比監管部門的監管來說會更低。針對從業人員素的人員進行重獎。

四、對舉報屬實的人員進行重獎

在 「三聚氰胺」內幕被揭發之前,往奶粉裡面新增「蛋白粉」據說是行業內公開的秘密,但是卻沒有人向監管部門舉報,這背後所反映的問題之一是**部門的行政獎勵機制沒有發揮作用,對於舉報人的獎勵力度不夠,不能真正鼓勵和提倡舉報行為。建議**有關部門借鑑稅務部門的獎勵規定,推出關於食品安全的重獎計畫,同時,這種獎勵制度對於摻雜製假的生產者來說,也有著心理上的威懾作用。

五、盡快建立起配套法規齊全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目前,***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工商總局已經制定了《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等8項制度。國家質檢總局、衛生部、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正在進行部門規章和規範*檔案的清理,廢除過時的舊法規,修訂和《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條款。建議我省各級**加大修訂地方法規的工作,使其與《食品安全法》配套銜接。

確保上位法得到切實有效實施。另外,針對「假一罰十」不足以彌補消費者損失的問題,應當支援消費者對問題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提出高額的民事賠償,如能允許精神損害賠償更好。這既是對不法生產者、銷售者的一種懲罰,同時也可以調動消費者的維權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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