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證明責任?我國是如何分配證明責任的

2021-03-07 08:04:27 字數 4990 閱讀 1104

1樓:匿名使用者

證明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通過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有利於自己的事實,避免因待證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而承擔不利訴訟後果。當作為裁判基礎的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時,必然有一方要承擔由此而帶來的不利後果,那麼這一後果應當由誰來承擔呢,這就是證明責任分配所要解決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對需要倒置證明責任的侵權訴訟作出了規定,即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證明責任: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類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3、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證明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證明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證明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證明責任分類:

(一)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承擔的提出證據證明白已主張的責任,如果不能提出證據或提出了證據但達不到法律規定的要求,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後果。負有舉證責任的有:

1 、 公訴案件中公訴人負有舉證責任;

2、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負有舉證責任 ;

3、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不承擔舉證責任。

(二)證明職責: 證明職責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司法工作人員基於國家對其職責要求,在刑事訴訟中應承擔的證明義務。

刑事訴訟根據案件性質不同,舉證責任也不同,一般是由控方舉證,但是特殊案件,如巨額財產**不明罪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方承擔證明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證明責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將事實真偽不明的不利後果的風險,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負擔一些事實真偽不明的不利後果的風險。

什麼是客觀的證明責任(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我國民事訴訟中客觀的證明責任應當如何分配?

3樓:匿名使用者

與客觀證明責

任bai(objektive beweislast)的基本原則相應du,當且僅當zhi

法官對事實問dao題的認定真偽不內明時,才能依據客觀證明責任分容配原則作出證明責任分配的決定。

乙個「真偽不明」前提條件是:

 1.原告方提出有說服力的主張;

 2.被告方提出實質性的反主張;

 3.對爭議事實主張的證明需要,在舉證規則領域,自認的、不爭議的和眾所周知的事實不在需要證明;

 4.用盡所有程式上許可的和可能的證明手段,法官仍不能獲得心證;

 5.口頭辯論已經結束,上述第3項的證明需要和第4項的法官的心證不足仍沒有改變。

4樓:匿名使用者

與客觀證明責任(objektive beweislast)的基本原則相應,當且僅當法官對事實問題的認定真偽不明時,才能依據客觀證明責任分配原則作出證明責任分配的決定。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50

5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基本

原則中的無罪推定原則,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有利於被告原則決定和指導著刑事證明責任的具體分配,是刑事證明責任分配的基本根據.

無罪推定原則確立和強化了證據裁判原則,同時可以克服刑事訴訟中的"真偽不明",即指導法官在"未能形成確信心證時"應當如何判決的裁判法則.無罪推定原則一方面要求作為國家刑事追訴機關的檢察機關,一旦向法院提出了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要求和主張,它就有義務向法院證明被告人有罪這一結論的成立.另一方面無罪推定原則決定了被告疑點形成責任的性質是其辯護權的行使,被告疑點形成責任的範圍僅限於有利於已證據的提出.

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和有利於被告原則源於無罪推定原則,同時又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化和細化,可以使無罪推定原則得以實現,使證明責任得以有規律和始終如一的分配.

什麼叫做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法律要件分類說的運用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擔的情況比較複雜,由於民事活動中雙方當事人是地位平等的,他們都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條件了解案件事實的真相,在收集證據、調查證據、提供證據等方面,雙方當事人面臨著同樣的機遇。因而,在有的案件中,可能主要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而在有的案件中,可能主要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或者有的案件,原告和被告承擔相等的舉證責任。民事舉證責任包括兩個方面:

主觀責任和客觀責任,或稱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②結果又稱舉證責任。行為責任是指在具體的訴訟中,當事人為避免承擔敗訴風險向法院提供證據。

這種責任會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來回移動,它只有先後之分,並無獨家承擔之果。在實踐中,一般是原告先提供證據,隨後被告提供證據,再接著原告舉證,再接著被告舉證,依次迴圈下去,直至雙方無證可舉為止。證明責任是指法庭辯論結束後,案件事實仍處於真偽不明狀態,任何一方都未能說服法官時應判誰敗訴的問題。

在古羅馬時代,舉證責任有兩條分配原則:一條是,原告有舉證的義務;另一條是,提出主張的人有證明的義務,否定的人沒有證明的義務。前者是基礎,後者是補充,後者便是「誰主張,誰舉證」這一公式的淵源。

③近現代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學說,都可以溯及到古羅馬時代的上述兩條原則。到近代資本主義時期,形成了較有影響的三大學說:待證事實分類說、法律要件分類說和法規分類說。

法規分類說認為,任何實體法的條文都有兩個部分構成:一部分是原則性的規定;一部分是例外規定。凡要求適用原則性規定的人,應就原則性規定所包含的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凡要求適用例外規定的人,應就例外規定所包含的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④我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是依據羅森貝格的法律要件說而確立的。所以在正常情況下舉證責任應作如下分配:第一,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只需對產生該權利或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必對不存在阻礙權利或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存在阻礙權利或者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的舉證責任由對方當事人負擔。

第二,凡主張原來存在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已經或者應當變更或消滅的人,只需就存在變更或消滅權利或者法律關係的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必進一步對不存在阻礙變更或者消滅權利或法律關係的事實負舉證責任,這類事實的存在也由對方當事人主張並負舉證責任。

二、舉徵責任分配的特殊規則——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的適用

我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典的法律形式主義基礎上的,而現代民法的價值取向是保護弱者、追求實質正義,因而,在法律對舉證責任分配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當其分配規範違反了現代民法的價值取向時,法官有權在個案依自由裁量權對實體法分配了的舉證責任規定進行修正。這就產生了舉證責任分配的特殊規則——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

民事訴訟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原於古羅馬的「誠信訴訟」,它賦予法官以誠信和公平正義原則裁判案件的權力。因為成文法國家都會面臨同樣乙個尷尬的境況;法律的相對滯後不能對日新月異的社會情況予以全面涵括。⑤這種侷限性不僅體現在實體法上,在程式法上亦大量存在,尤其在證據制度上;由於法官無法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完全採用法定主義,因此,法官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應當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其分配行為的原則。

這無疑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的依據,對克服成文法侷限性有重大的意義。而公平原則顧名思義是公正、平等的準則,法官在舉證責任分配過程中不但要注意分配結果的公平性,還要兼顧分配過程的公平性。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的價值體現貫穿於法官分配舉證責任的全過程,無論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或是舉證責任的倒置,還是特殊情況下的舉證責任負擔都應予以適用。

司法實踐中,違反誠信原則 和公平原則最常見的一種現象就是舉證妨礙,指的是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但由於相對方因故意或過失將訴訟中存在的惟一證據滅失或者無法提出,以至於無法證明自己的主張,導致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這一特殊的訴訟現象,⑥如原告徐某的兒子張某(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車禍受傷,於2023年4月7日被送至被告某醫院住院**。2023年4月16日晨,張某被發現倒在被告病工內的花園旁,經被告搶救無效死亡。原告起訴被告,要求被告對於張某的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事實後認為:(1)張某因車禍入院後,經**,病情好轉,行動也恢復了正常。後來張某的死亡在於其腹腔臟器損傷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這與入院時的病狀明顯不同,因此可認定被告在4月15日前對張某的醫療措施是正確有效的,與張某的死沒有因果關係。(2)4月16日意外發生後,被告採取了相應的搶救措施,原告也沒有異議,也排除了搶救行為與被告死亡間存在因果關係。(3)醫院走廊圍欄很高,若非故意爬上,是不可能摔出圍欄的。

現有證據表明張某系從高處墜落,這排除醫院設施產生安全事故的可能。(4)張某作為乙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在病區內行動的自由,原告僅以其離開病房發生意外事件來認定被告護理上負有責任,過分誇大了被告的責任,依據明顯不足。(5)對於張某死亡的原因是否為墜樓或其他意外的願意,由於原告在事發後反對報警屍檢,導致不能查明死因的責任在於原告。

原告事後要求被告承擔該方面的舉證義務(證明張某死亡的真正原因),顯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我們認為,被告要獲取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和死者的死亡之間無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證據,又得不到原告的配合協助,如果仍然以《證據規定》第四條為依據要求被告繼續舉證,這對被告來說是不公平的;而對原告來說,他們不同意報警進行必要的屍檢,現在又認為是被告的損害,顯然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所以說,對原告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對被告的舉證行為予以配合的行為,應該認定為舉證妨礙,讓其承擔不利的民事法律後果。

實施了舉證妨礙行為的當事人要為自己阻礙訴訟的順利進行承擔一定的懲罰後果,法律要求其多承擔些訴訟中的敗訴風險是程式正當性原則的本質要求。同時,建立舉證妨礙的配套證據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在此基礎上,我們認為對以下兩種舉證妨礙實行舉證責任轉換:

其一,故意毀滅證據或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其二,因故意或嚴重過失行為造成訴訟的惟一證據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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