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法第五十五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

2021-03-07 01:17:07 字數 5338 閱讀 4593

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第五十五條的內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是維護全體公民消費權益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202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規定》進行第一次修正。2023年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2次修正。

2023年3月15日,由全國人大修訂的新版《消費者權益保**》(簡稱「新消法」)正式實施。

2樓:匿名使用者

《消費者權益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第35條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消費者權益保**》的頒布,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調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有不少內容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如《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但是對於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的問題,只有在《消費者權益保**》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確的規定。

消費者一般是指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個人或單位;

1、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型別: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

2、消費行為的目的:滿足生活消費的需要;

3、經營者一般是指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人;

4、經營者包括法人、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

5、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

擴充套件資料

《消費者權益保**》

第四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三十條 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並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5樓:技術部呂濤

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投訴要求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2、有明確的被訴方;

3、有具體的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4、投訴人應當是消費者爭議的利害關係人;

5、未超出投訴期限(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在一年內的);

6、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範圍;

7、消費者投訴時應當說出自己的姓名、位址、**號碼或其他****和被申訴方的名稱、位址和**號碼。

8、消費者最重要的是收集好所有有利憑證;

不予受理

1、經營者之間的購銷方面的糾紛;

2、消費者個人私下交易產生的糾紛;

3、未按商品使用說明安裝、使用、保管、自行拆動,而導致商品損壞或人身危害的;

4、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非用於生活消費的,但農民購買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除外;

5、商品或服務系無償所得或受贈送的,但為**所提供的贈品、免費服務除外;

6、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 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而又以該瑕疵提出申訴的;

7、商品超過規定保修期或保證期限,被訴方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

8、消費者購買的商品超過投訴期限的(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超過一年的);

9、法院、仲裁機構或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處理的;

10、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6樓:erpp呀

《消費者權益保**》第35條: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7樓:天高任我飛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第三十五條釋義: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2、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3、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產地、生產者、用途、效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8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是維護全體公民消費權益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202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規定》進行第一次修正。2023年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2次修正。

2023年3月15日,由全國人大修訂的新版《消費者權益保**》(簡稱「新消法」)正式實施。 《消費者權益保**》分總則、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消費者組織、爭議的解決、法律責任、附則8章63條。

擴充套件資料

法規特點

1、以專章規定消費者的權利,表明該法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宗旨。該法列舉的消費者權利 [1]  有之多,體現出較高的保護水平。

2、特別強調經營者的義務。首先,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其次,以專章規定了經營者對特定消費者以及社會公眾的義務。

3、鼓勵、動員全社會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共同承擔責任,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進行全方位監督。

4、重視對消費者的群體性保護,以專章規定了消費者組織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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