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稅收的量能原則公平原則怎樣理解稅收的公平原則?

2021-03-06 19:16:42 字數 5098 閱讀 1245

1樓:社文商標管家網

稅收量能負擔原則認為稅收的徵納不應以形式上實現依法徵稅,滿足財政需要為目的,而應在實質上實現稅收負擔在全體納稅人之間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納稅人按照其實質納稅能力負擔其應繳納的稅收額度。所謂稅收量能負擔原則也可稱為量能課稅原則,是根據負擔能力的大小來確定稅收負擔水平的原則。負擔能力的大小有各種測量指標,其中主要是所得和財產。

凡所得多的,說明負稅能力強,應規定較重的稅收負擔;凡所得少的,說明負稅能力弱,應規定較輕的稅收負擔或者不納稅。

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收原則之一。它是關於稅收負擔公平地分配於各納稅人的原則,即國家徵稅要使每個納稅人隨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當,並使各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平衡。

公平稅負原則曾被亞當·斯密列於稅收四大原則之首。公平包括公正、平等、合理等。公平稅負原則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重含義:

橫向公平要求經濟條件相同的納稅人負擔數額相同的稅收;縱向公平要求經濟條件不同的人負擔不同數額的稅收。

2樓:匿名使用者

稅收公平原則與量能課稅原則。後者是前者的組成部分之一。葛克昌教授在其《量能原則與所得稅法改革》一文中對量能課稅原則有精彩論述。

他認為,量能原則在稅法發展演進過程中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特別對所得稅法而言,應當依個人經濟負擔能力分配稅收。如果,放棄改原則或視之為具體內涵之空虛公式,則稅法之演變只能訴諸議會多數決議或專斷獨行。從平等性與量能原則的關係來看,由於租稅無具體之對等給付,所有納稅義務只有平等負擔或犧牲時才具有合理正當性,而稅收負擔能力是衡量租稅負擔是否平等的標準。

從比例原則與量能原則的關係來看,課稅平等原則如果不能發展為適當負擔之平等性,縱然平等課稅亦只是等同於不正義。所以量能課稅原則要求的是合乎比例原則的平等,租稅的界限即為稅法之比例原則,特別是適當性原則與禁止過度原則。

公共經濟學簡答題什麼是稅收公平原則,衡量稅收公平的標準有哪些

3樓:q妖緬

一、稅收公平

原則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收原則之一。它是關於稅收負擔公平地分配於各納稅人的原則,即國家徵稅要使每個納稅人隨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當,並使各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平衡。

公平稅負原則曾被亞當·斯密列於稅收四大原則之首。公平包括公正、平等、合理等。公平稅負原則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重含義:

橫向公平要求經濟條件相同的納稅人負擔數額相同的稅收;縱向公平要求經濟條件不同的人負擔不同數額的稅收。

西方經濟學家曾就稅收如何公平地分配於納稅人,提出過諸多觀點,大體可歸納為以下幾種:

(1)受益負擔公平說。亦稱「受益原則」。如亞當·斯密、盧梭等人曾根據社會契約論和稅收交換學說,提出過的受益原則。其認為,凡是受自**提供的福利多的多納稅,這才是公平。

即根據納稅人從**提供服務所享受利益的多少,判定其應納多少稅和其稅負應為多大。享受利益多的多納稅,享受利益少的少納稅,不享受利益的不納稅。

(2)天賦能力公平說。這是一種較為古老的公平學說,其依據人們的天賦基礎準則,即徵稅應不妨礙人們按天賦才能進行收入分配。如果人們的稅後收入符合人們的天賦能力差別,則稅收是公平的。

(3)最小犧牲或最大效用說。即若徵稅後能使社會的收入獲得最大效用的,稅收就是公平的。

(4)量能負擔說。亦稱「支付能力說」。即根據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判定其納多少稅或其稅收負擔多大。納稅能力大的多納稅,納稅能力小的少納稅,無納稅則不納稅。

近代,由於西方社會財富和個人所得分配日趨不均,稅收作為矯正收入分配懸殊差距的作用也日趨重要,公平稅負原則也日益受到重視。更多的西方經濟學者認為,稅收按每個人的納稅小來負擔才是公平的。稅負公平問題是稅收理論中的關鍵問題之一,是稅收制度設計的基本準則。

二、衡量稅收公平原則

1、受益標準受益標準亦稱「利益說」,即根據納稅人從**所提供公共服務中獲得效益的多少,判定其應納多少稅或其稅負應為多大。獲得效益多者應多納稅,獲得效益少者可以少納稅,不獲得效益者則不納稅。

從表面上看,這一原則有一定的合理性。既然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要償付從私人經濟中所得到的商品和勞務,那麼人們也應對具有公益性的**支出,按照其獲得效益的多少做出相應分攤。

如果稅收不是按照納稅人享受**支出效益的多少來課徵的,**提供的公共服務就成為對使用者的一種補助金。因為有些人享受這種服務是在其他人蒙受損失的情況下進行的。

它只能用來解釋某些特定的徵稅範圍,而不能推廣到所有場合,如它可用來說明汽車駕駛執照稅、汽油消費稅、汽車輪胎稅等稅種,是根據納稅人從**提供公路建設支出獲得效益的多少來徵收的,但卻不能說明**的國防、教育、社會福利支出的受益和納稅情況。

每個人從國防和教育支出獲得的效益很難說清,也就不可能根據每個人的受益情況確定其應納稅額的多少。至於社會福利支出,主要是由窮人和殘疾人享受的,在他們的納稅能力很小甚至完全沒有納稅能力的條件下,又如何根據受益原則向他們多徵稅呢?

所以,就個別稅種來說,按受益原則徵稅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如我國車船使用稅就是按受益原則來分攤的稅收,即誰擁有並使用車船,享受公路、河流、湖泊或鄰海的設施,誰就負擔稅收,不使用的車船不徵稅。但就稅收總體來說,按受益原則來分攤是做不到的。

顯然,這條原則只能解決稅收公平的一部分問題,而不能解決有關稅收公平的所有問題。

2、支付能力標準

能力標準亦稱「能力說」,即根據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判定其應納多少稅或其稅負應為多大。納稅能力大者應多納稅,納稅能力小者應少納稅,無納稅能力者則不納稅。

在西方經濟學界,這是迄今公認的比較合理也易於實行的標準。但如前所述,同意按照納稅能力徵稅是一回事,怎樣測度納稅人的納稅能力是另一回事。西方經濟學界對納稅能力如何測度的問題說法不同,其中主要存在著主觀說和客觀說的爭議。

3、機會標準

機會標準是指稅收負擔按納稅人取得收入的機會的大小來分攤。納稅人取得收入的機會的大小是以其支配的生產要素的量來衡量。一般認為,納稅人支配的生產要素相等,在平均資金盈利率決定**的條件下,就是獲得盈利的機會均等。

機會均等就被認為是公平的,反之被認為是不公平的。按盈利機會來分攤稅收有利於生產者之間的競爭,從而促進經濟效益的提高。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缺乏可行性。

主要表現為生產要素的擁有量多少和經營者盈利多少並不是真正相關的。

僅就生產要素本身來說,勞動者的素質、生產裝置的先進程度以及地理位置的優劣等,對盈利水平起決定作用。

4樓:匿名使用者

稅收公平原則就是指**徵稅要使各個納稅人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並使各個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稅收的「橫向公平」,指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相同的稅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對待條件相同的人;稅收的「縱向公平」,指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不同的稅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對待條件不同的人。

衡量稅收公平的標準有受益原則和支付能力原則。受益原則,是根據納稅人從**所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務中獲得效益的多少判定其應納多少稅或其稅負應為多大。獲得效益多者應多納稅,獲得效益少者可少納稅,不獲得效益者則不納稅。

受益原則在解決稅收公平問題方面具有侷限性。支付能力原則,亦稱「能力說」,是根據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判定其應納多少稅或其稅負應為多大。納稅能力大者應多納稅,納稅能力小者可少納稅,無納稅能力者則不納稅。

支付能力原則是迄今為止公認的比較合理也易於實行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怎樣測度納稅人的納稅能力是乙個關鍵問題。根據測度標準的不同,可分為以客觀標準測度的客觀說和以主觀標準測度的主觀說。

客觀說主張以納稅人擁有財富的多少作為測度其納稅能力的標準,具體分為收入、財產和消費三種尺度。主觀說主張以納稅人因納稅而感受的犧牲程度大小作為測定其納稅能力的尺度。而犧牲程度的i914定,又以納稅人納稅前後從其財富得到的滿足(或效用)的差量為準,具體有均等犧牲、比例犧牲和最小犧牲三種尺度。

怎樣理解稅收的公平原則?

5樓:匿名使用者

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的公平原則應是創造平等競爭環境,按受益徵稅,依據能力負擔。簡單地說,可以概括為競爭原則、受益原則和能力原則。

1.競爭原則

稅收的競爭原則是著眼於收入分配的前提條件,通過稅收為市場經濟的行為主體一企業和個人創造競爭環境,鼓勵平等競爭。公平的機會標準是創造平等競爭的前提,因此,在市場已經為行為主體提供了平等競爭的環境下,稅收應不干預經濟活動不於在由於市場的缺陷而無法為行為主體提供平等競爭環境的前提下,稅收應為行為主體的平等競爭創造條件在由於企業資源條件差異、行業壟斷、個人的遺產繼承等原因而導致不平等競爭,形成收入和財富的差異,稅收就應對形成不平等競爭和收入財富差異的條件進行調節,促進平等競爭。

2.受益原則

稅收的受益原則是根據市場經濟所確立的等價交換原則,把個人向**支付稅收看作是分享**提供公共品利益的**,因此,個人稅收負擔應根據各人分享的公共品受益大小來確定。接受益標準,徵稅和受益應是對等的。對於因**提供公共品而受益多的人,應承擔較多的納稅義務;反之,則應承擔較少的納稅義務。

受益原則的運用是假定市場所決定的收入分配是合理的,稅收分配是一種資源的轉移,因此需依據對等原則進行。受益原則作為**徵稅的依據,作為解釋稅收存在原因時自有它的理論意義。但是,由於公共品受益的非排斥性特點,使公共品受益邊界無法確定,即無法確定誰受益,受益多少,從而無法採取競爭**由市場提供。

因此,受益標準作為一般原則無法在實踐中推行。但在特定情況下,以稅代費,按受益標準徵稅也是可行的。這主要是對於部分由**提供的準公共品而言,這些公共品受益邊界較為清楚,消費的競爭性又較強,由於受收費效率原因而徵稅,誰受益、誰納稅,並按受益大小確定納稅,因此可以提高分配效率。

3.能力原則

稅收的能力原則是以個人納稅能力為依據行使徵稅。公平的均等標準是均等個人收入和財富的分配,或縮小個人收入和財富的差異,而由市場決定的個人收入和財富分配的結果必然不符合均等標準。因此,應以個人收入或財富作為衡量能力標準,按個人納稅能力行使徵稅,使負擔能力比較強的人承擔較多的納稅義務,負擔能力比較弱的人承擔較少的納稅義務,通過稅收調整個人收入和財富分配結果,實現均等收入的公平目標。

能力原則包括普遍徵稅和能力負擔兩個方面。

(1)普遍徵稅。依據普遍徵稅原則,市場經濟中的行為主體凡是具有納稅能力的都必須普遍徵稅,消除稅收上的一切特權。同時,排除對不同行為主體的區別對待,以及對某些行為主體不應有的減稅和免稅,並制止和消除逃避納稅行為的發生,使稅收普及於稅收管轄權下的一切行為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這體現了在稅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這樣一種平等思想。

(2)能力負擔。依據能力負擔原則,凡是具有同等負擔能力的納稅人應同等納稅,以體現稅收的橫向公平;凡是具有不同負擔能力的納稅人應區別納稅,以體現稅收的縱向公平。稅收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都涉及負擔能力的指標選擇。

反映個人納稅能力的指標主要有收入、支出、財富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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