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優先權是什麼,有什麼用船舶優先權是什麼意思?

2021-03-05 09:22:05 字數 6180 閱讀 9547

1樓:匿名使用者

通俗的說,船舶優先權就是港口對於合同船舶公司或者貨代公司的錨地優先靠泊,不必在錨地等待,直接進港,甚至直航進港。這種優先靠泊權大多數與吞吐量的規模,貨物的過港費多少,集港貨物的齊全程度,使用者的戰略合作關係,船舶的專屬服務關係有關。

2樓:奈問筠左雙

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海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享有優先權的內容是: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遺反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費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汙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前款第五項規定的範圍。

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留置權受償;

船舶優先權的行駛通過法院扣押產生優先權的船舶行使,船舶優先權因海事請求權的轉移而轉移,不因船舶所有權的轉移而消滅,但船舶轉讓時,船舶優先權自法院應受讓人申請予以公告之日起滿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優先權因下列情況之一而消滅:

一、具有優先權的海事請求,自優先權產生之日滿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經法院強制**;

三、船舶滅失。

3樓:匿名使用者

船舶優先權,是指特定海事債權人依法享有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債務時,以船舶為標的的對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海商法賦予海事債權人的一項特權。根據中國《海商法》規定,享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對海事請求的船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規定優先權的標的是包括屬具的船舶。

《海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享有優先權的內容是: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費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汙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前款第五項規定的範圍。

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留置權受償;

船舶優先權的行使通過法院扣押產生優先權的船舶行使,船舶優先權因海事請求權的轉移而轉移,不因船舶所有權的轉移而消滅,但船舶轉讓時,船舶優先權自法院應受讓人申請予以公告之日起滿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優先權因下列情況之一而消滅:

一、具有優先權的海事請求,自優先權產生之日滿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經法院強制**;

三、船舶滅失。

《海商法》第272條:船舶優先權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受償順序:船舶優先權的受償順序,又叫船舶優先權的位次,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優先權競合時,如何決定其效力的優劣次序問題。我國《海商法》第23條對此作了如下安排:

前述5項海事請求,依照順序受償,但是,第4項海事請求,如果後於第1、2、3項發生的,應當先於第1、2、3項受償;第1、2、3、5項中有兩個以上海事請求的,不分先後,同時受償;不足受償的,按照比例受償。第4項中有兩個以上海事請求的,後發生的先受償。如果由於行使船舶優先權產生的訴訟費用,儲存、拍賣船舶和分配船舶價款產生的費用,以及為海事請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從船舶拍賣所得價款中先行撥付。

作為一種特殊的擔保物權,《海商法》明確規定其應當通過法院扣押產生船舶優先權的船舶來行使。擔保物權的設立使得受擔保的債權人於債權請求權之外,還獲得一項物上請求權,但擔保物權的行使條件不同於受其擔保的債權,也不同於所有權這種對物的完全支配權,而有其自身的一些要求,且隨擔保物權種類的不同而有各自的特點。就船舶優先權的行使應具備以下幾項條件。

海事請求有效存在

海事請求若尚未產生,則海事請求人尚未取得海事請求,因而也無所謂清償。或海事請求雖已產生,但因清償、抵銷、混同、拋棄等原因而消滅,則海事請求不復存在。船舶優先權作為從屬性的擔保物權,其目的在於使海事請求得到清償,倘有上述的情形,則船舶優先權自然也未產生或雖已產生但已被消滅,當然也就不具備行使的前提條件。

海事請求已屆清償期

當事人之間雖有海事請求存在,但是如果該海事請求尚未屆清償期,則責任人無義務履行,因而不發生海事請求未受清償之事實,則船舶優先權雖已存在但尚不生行使之效力,權利人也不能行使船舶優先權。

責任人與履行

對已屆清償期的特定的海事請求,若責任人已為履行,則海事請求與船舶優先權一同消滅,船舶優先權人自然不能再行使優先權。只有當海事請求已屆清償期,而責任人又不履行時,船舶優先權的行使條件才得以成就。未履行包括完全未履行,也包括未完全履行,對於後者,權利人仍可就未履行部分依船舶優先權之不可分性,行使船舶優先權。

船舶優先權

船舶優先權若尚未產生,就不存在所謂行使的問題。船舶優先權雖已產生,還必須有效存在才談得上行使。因此,若船舶優先權因有關的消滅事由已不復存在,則船舶優先權存在的有效性喪失,海事請求人成為一般的債權人,不能再行使船舶優先權。

【拓展】

優先權的取得

在理論上,根據船舶優先權的取得方式,可以將船舶優先權的取得方法分為兩類:一是原始取得,即因船舶優先權第一次產生而無須依靠原船舶優先權人的權利而取得船舶優先權;二是繼受取得,指新的船舶優先權人通過某種法律行為或法律事件從原船舶優先權人處取得船舶優先權。《海商法》第二十七條關於船舶優先權隨海事請求轉移而轉移的規定為此分類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援。

第一次產生後未經轉移的船舶優先權為原始權利,享有該權利的主體為原始主體;經過轉移的船舶優先權為繼受權利,享有該權利的主體為繼受主體。

原始主體是第一次取得船舶優先權的主體。船員工資船舶優先權的原始主體是船員;人身**賠償請求船舶優先權的原始主體是傷殘者或死亡者遺屬;港口規費船舶優先權的原始主體是對港口、船舶進行管理的有關部門;海難救助給付請求的船舶優先權的原始主體是救助人;船舶侵權行為財產賠償請求船舶優先權的原始主體是受害人;這是在通常的情況下,依據《海商法》的規定可以得出的結論。但是在實務中,誰可以成為船舶優先權的原始主體,有時卻可能出現爭議,考慮的出發點不同,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結果。

而《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身也存有一些不完善之處,易引發爭議。本文結合有關案例,對司法實務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作一分析。

4樓:重慶渝味楠老火鍋

至債務人對債權人對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以船舶為標的對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船舶優先權是什麼意思?

5樓:落葉紅霜

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海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享有優先權的內容是: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遺反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費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汙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前款第五項規定的範圍。

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留置權受償;

船舶優先權的行駛通過法院扣押產生優先權的船舶行使,船舶優先權因海事請求權的轉移而轉移,不因船舶所有權的轉移而消滅,但船舶轉讓時,船舶優先權自法院應受讓人申請予以公告之日起滿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優先權因下列情況之一而消滅:

一、具有優先權的海事請求,自優先權產生之日滿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經法院強制**;

三、船舶滅失。

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的聯絡和區別是什麼啊?

6樓:歐張珂

船舶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對於抵押人提供的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從賣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留置權受償。兩者產生的情況不一樣,抵押權是抵押人設定的,優先權是法定的,只要符合幾種法定的情形(海商法第22條有列出),就會產生船舶優先權。

兩者權利的主體也不一樣。船舶優先權法律關係的主體:船舶優先權法律關係的主體有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兩類,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海商法,船舶優先權的受償順序是什麼?

7樓:酸甜杏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各項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1、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2、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的賠償請求;

3、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4、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5、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汙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前款第(五)項規定的範圍。

擴充套件資料:

1、船舶抵押權、船舶留置權、船舶優先權三者的受償順序

在關於船舶的這三項權利中,只有船舶留置權需要占有船舶。這就使得在同一船舶上可能會發生存在兩種或三種擔保物權的情況,必須確定它們競合時的受償順序,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三者受償順序為:船舶優先權、船舶留置權、船舶抵押權。

如此設定順序,其原因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才設立了船舶優先權制度,用以保護特定的債權人,所以,該制度是應該得到最優先的考慮。

船舶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直接占有了船舶,居於有利的地位,而且船舶留置權對於航運事業的發展有重要意義,因此船舶留置權也得到較優先的考慮。

而船舶抵押權所擔保的一般為借貸之債的普通債權,雖然船舶抵押權對航運業的發展也很重要,但是其受償的迫切性明顯弱於前兩種權利,因而船舶抵押權被置於其他兩個權力之後。

2、船舶優先權專案的受償順序

該權利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受償順序的原則也與一般債權不同,這些原則主要是:

(1)公共政策原則。公共政策原則是指各國立法機關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規定海事請求權人享有不同的受償順序。

該原則主要表現在對船員等不利地位人員利益的特殊保護,對因侵權行為所導致的無辜受害者的保護,對海難救助的鼓勵等。船舶優先權的專案在社會公共利益的指導下,分成等級,依次受償。

(2)倒序原則。即時間上後發生的債權優先於先發生的債權受償。一般說來,優先權範圍內的同類海事請求,受償遵循比例原則。

但是,對於其他具有對已存在的船舶優先權起到保全的海事請求時,比例原則不再適用,這是我們應遵循倒序原則。

例如,多個救助報酬請求權同時存在時,時間在後的請求權應該最先受償,因為在後的請求權不僅保全了其他海事請求優先受償的擔保物,使其他船舶優先權得以存續,還使得在前發生的救助報酬請求權得以存續。因此應當給予其更為優先的受償地位。

我國海商法明確規定海事請求受償順序,以維護公共利益。其中救助報酬請求權又適用了倒序原則。

如果存在兩個救助報酬請求權,後發生的應該先受償。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救助報酬請求權之外的其他四種海事請求權,如果同時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海事請求在同一順序中,那麼它們地位應該是相等的,可以同時得到船舶拍賣所得價款的賠償。

但是,如果船舶拍賣所得不夠清償同類海事請求的全部的,就應該按照該類海事請求債權的比例分別得到賠償。

此外,應該注意到,我國海商法第24條規定了先行撥付制度,即行使船舶優先權產生的費用,以及為維護公共利益的支出可以於拍賣所得中得到最先賠付。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海商法雖然沒有規定船舶優先權的專案包括司法費用和為債權人共同利益支出的費用,即使如此,仍然可以看出兩者可以優先於船舶優先權的專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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