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吊銷執照後的主體資格還存在嗎

2021-03-05 09:21:42 字數 1560 閱讀 3304

1樓:紅色的鬥牛士

不存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並將登出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企業法人對登記主管機關的處罰不服時,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後15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程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樓:鼭嫸聾

? 甲、乙兩自然人註冊成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因經營不善無意再經營下去,工商部門在年檢時不得不依法吊銷了其營業執照。債權人為追討其債權意欲起訴,可不知以誰為被告,以該法人吧,執照已被吊銷,以股東吧,債務是法人所欠。

其實在企業被吊銷執照後,其主體資格是存在的,只是要區分不同的情況。 (一) 民事主體資格 《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第45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登出登記,公司終止。《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 20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經營,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因此,公司從出生(設立)到死亡(終止),其標誌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為準,即從「開業登記」為始,到「登出登記」為止。在企業未辦理登出登記之前,其主體資格依然存在。企業被吊銷執照,喪失的是民事權利能力,不能再開展經營活動,其民事活動只限於清理債權、債務,如進行訴訟,自然可以企業的名義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對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函》: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式結束並辦理工商登出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亡。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登出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 (二) 行政主體資格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企業如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也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由此可見,企業在被吊銷執照後的行政主體資格是存在的,如果不存在,從何談起行政復議權和行政訴訟權?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被法院撤銷,企業的行政主體資格自始存在。

(三) 刑事主體資格 根據上述分析,企業在被吊銷執照而未辦理登出登記之前,如觸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其刑事主體資格也是存在的,仍可以該企業為刑事責任的處罰物件,這與我國現行的《刑法》承認法人犯罪,並可將其作為刑事責任主體是一致的,《刑法》第30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是依法剝奪其繼續經營的權利能力,只是使企業喪失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資格,並不意味著企業的終止。

在其清算、登出之前,其法人主體資格依然存在。當其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以企業的名義提起訴訟,當其有違法行為時,仍可以該企業為處罰物件。 該文章已同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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