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舉例說明合同的五種擔保形式

2021-03-03 20:27:42 字數 5532 閱讀 9857

1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是依照法律規bai定du或當事人的約定而設立的zhi

確保協議義履行和權利

dao實現的法律保證措專施。

根據我屬國《的保法》規定,擔保法律形式***、抵押、質押、定金、留置五種。

1、保證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作的一種擔保。如甲乙簽訂合同,丙做甲的保證人,在甲違約不履行義務時,丙代甲履行。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人提供的財產,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行為。如甲向銀行貸款,甲(或第三人)以某座房屋作為抵押物,但不移轉,仍由原所有人占有。

3、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作為標的設定設定質權的行為。如a向b借款,a將自己的一塊鑽石交給b作質押物

4、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預先付給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鎦,以保證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如甲向乙訂購一批貨物,甲先交乙10%貨款作為定金(甲違約不返還定金,乙違約雙倍返還定金)。

5、留置指債權人按照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經過一定寬限期債權仍得不到實現。債權人依法從該動產變價中優先受償的債權擔保方式。如上述a違約,b可將鑽石變賣後,將借款留置,餘款返還約

五種合同擔保方式的區別?

2樓:華律網

為了確保合同的順利進行,很多人在訂立合同的同時,順便約定擔保。合同擔保的方式是有很多的,隨著不同的擔保形式,擔保效力也是不一樣的。那麼合同履行擔保的方式有哪些呢?

一、定金以定金擔保的,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保證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三、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五、留置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的動產一般應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留置財產後應給與債務人不少於兩個月的寬限期,才可以進行實現留置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適用範圍及擔保方式】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3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上述5種擔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4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的有五種方式: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 保證是債的擔保方式的一種,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由此可見,第一,保證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第二,保證是擔保他人履行債務的行為;第三,保證是就主債務履行負保證責任的行為。

另外,還應注意,保證擔保的保證與通常意義上所說的保證是有區別的,這是一種債權擔保制度,是具有法律意義的。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擔保需要訂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權人是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為擔保債權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財產。

抵押擔保有以下特點: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

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於質權人占有。 4.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擔保是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權利。

所謂控制權,表現在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在抵押期間不得隨意處分抵押物。所謂支配權,表現在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對抵押物的價款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受償,是指當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

質押擔保是貸款的一種擔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銀行存款單、債券等權利憑證作為質物交貸款銀行保管,當借款人不能還款時,貸款銀行依法處分質物償還貸款本息、罰息及費用。目前對質物有較嚴格的要求,僅限於銀行存款單、國家債券、國有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及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且銀行存款單必須是此項貸款經辦銀行的存單,且銀行承諾免掛失;憑證式國債僅限於此項貸款經辦銀行**發行並兌付的國債。

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後或履行前,依照約定向對方支付的一筆金錢,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擔保應注意以下事項:

1、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即使當事人已簽訂了定金合同,如果未實際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也不能生效。 3、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留置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留置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得到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留置是我國經濟生活中較普遍存在的一種合同擔保形式。

其設定的目的,是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在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前,債權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權利。當規定的留置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物,並從所得價款中得到清償。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了義務,債權人應當返還留置物,不得濫用留置權。

歸納起來留置擔保具有以下特點:(1)留置擔保,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留置權,不需要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為前提。(2)被留置的財產必須是動產。

(3)留置的動產與主合同有牽連關係,即必須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動產。(4)留置權的實現,不得少於留置財產後兩個月的期限。(5)留置權人就留置物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參考資料:

合同擔保五種方式利弊

5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的有五種方式: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

保證是債的擔保方式的一種,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由此可見,第一,保證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第二,保證是擔保他人履行債務的行為;第三,保證是就主債務履行負保證責任的行為。另外,還應注意,保證擔保的保證與通常意義上所說的保證是有區別的,這是一種債權擔保制度,是具有法律意義的。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擔保需要訂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權人是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為擔保債權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財產。

抵押擔保有以下特點: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於質權人占有。

4.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擔保是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權利。所謂控制權,表現在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在抵押期間不得隨意處分抵押物。

所謂支配權,表現在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對抵押物的價款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受償,是指當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

質押擔保是貸款的一種擔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銀行存款單、債券等權利憑證作為質物交貸款銀行保管,當借款人不能還款時,貸款銀行依法處分質物償還貸款本息、罰息及費用。目前對質物有較嚴格的要求,僅限於銀行存款單、國家債券、國有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及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且銀行存款單必須是此項貸款經辦銀行的存單,且銀行承諾免掛失;憑證式國債僅限於此項貸款經辦銀行**發行並兌付的國債。

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後或履行前,依照約定向對方支付的一筆金錢,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擔保應注意以下事項:

1、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即使當事人已簽訂了定金合同,如果未實際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也不能生效。

3、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留置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留置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得到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留置是我國經濟生活中較普遍存在的一種合同擔保形式。其設定的目的,是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在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前,債權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權利。當規定的留置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物,並從所得價款中得到清償。

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了義務,債權人應當返還留置物,不得濫用留置權。歸納起來留置擔保具有以下特點:(1)留置擔保,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留置權,不需要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為前提。

(2)被留置的財產必須是動產。(3)留置的動產與主合同有牽連關係,即必須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動產。(4)留置權的實現,不得少於留置財產後兩個月的期限。

(5)留置權人就留置物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合同擔保的形式有哪些五種合同擔保方式的區別

為了確保合同的順利進行,很多人在訂立合同的同時,順便約定擔保。合同擔保的方式是有很多的,隨著不同的擔保形式,擔保效力也是不一樣的。那麼合同履行擔保的方式有哪些呢?一 定金以定金擔保的,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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