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善意無權占有的賠償問題,關於善意無權占有的賠償問題

2021-03-03 20:39:18 字數 1909 閱讀 9056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是這麼認為的,

對於同桌的書,同桌乙是應該知道的,不能因為他的誤回認為而排除其答責任。

不要說沒寫名字,這是應當知道的情形、

其次,故意破壞的,不是善意占有,

法條所說的,善意占有發生損害,是正當使用中發生的損害。而不是故意損壞。

2樓:北京安賢律所

您好:同桌甲的占有並使用的行為不能被認為是善意的,其在書上亂塗亂畫搞破壞。

善意占有人的損失賠償問題?

3樓:心平氣和很難

我國《物權法》第242條規定「占有人

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動產,致使該不動

回產或動產受到損答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244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儘管這兩個條文對惡意占有人的承擔責任的用語不盡一致,但學說上一致認為,通過反面解釋,善意占有人在此情形並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理由是:在無權占有的情況下,除有相反證據證明外,善意占有人在使用占有物時即被推定為物的權利人,具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因此,對其因使用占有物所致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1)。

但對於占有物毀損、滅失情形,通說認為應當依不當得利原則,確定善意占有人(指自主占有)承擔返還責任(2),或者有限賠償責任(3),還有學者認為適用代位侵權損害賠償原理進行代位賠償(4)。其用語不盡一致,究其原因乃在於對不當得利原則中的損害與侵權責任法中的損害概念沒有作出區分:

關於對善意占有人或惡意占有人行使占有返還請求權的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物權法》245條的規定,先看原文。

第二百四十五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根據法律條文,占有返還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四條,第一,請求人為占有人;第二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奪;第三,被請求人為侵奪人及其繼受人;第四,須在占有被侵奪一年內行使。根據這四條構成要件,不管侵奪人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所有權人都可以行使占有返還請求權。在8題d選項中,乙是惡意的侵奪人,乙無權處分了甲的車位出租於丙,丙基於合同成為了善意的特定繼受人,符合四要件。

在58題c中,同樣的道理,丙是無權占有了乙的車(誤認為是甲的),所有權人乙對自行車的占有被侵奪,故乙在一年內的除斥期間內有權行使占有返還請求權。

關於善意占有與善意取得的乙個題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理由不歸還,根據《物權法》第107條,因手機

為盜贓,丙雖為善意,不能善意取得手機所有權,所以丙對手機為無權占有,且為善意占有、自主占有。丙不享有手機的所有權。丙故意導致手機毀損、滅失,但是,丙這樣做的時候,內心虔誠地相信自己是手機的所有權人(儘管相信錯了),做夢也想不到這樣做會侵害甲對手機的所有權,換言之,丙對甲的所有權因此遭受的損害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丙就應受到善意保護,甲無權請求丙賠償損失。

善意的自主占有人,無論對占有物毀損、滅失是否具有過錯,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丙不歸還或者故意讓手機毀損迷失,甲可以以侵權要求丙賠償損失。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成立善意取得,偷盜的東西無論流轉何處所有權人均可以追回。而善意買受人則可以向出賣人追償。

丙要歸還。。。。。。。。。甲直接向丙要手機嘛。。。。。

7樓:考慮經濟問題

手機是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甲有權要求丙歸還。如果丙拒不歸還,甲可以基於物的所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丙歸還該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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