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規出臺前法院已判決生效的案件有影響嗎

2021-03-03 20:31:40 字數 1083 閱讀 6385

1樓:愛喝粥

肯定沒影響,已經生效的判決,繼續執行舊法規定

2樓:大巴頓

已經判決了能不能通過抗訴來糾正案件呢?因為新的法律條文必定出現了,我們這些無辜的受害者不能就這樣罷休吧!

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有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1、《最高

抄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該解釋是對《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其中第九條規定: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從該規定看,判決書認定的的事實不需要再舉證證明,未經確認的不能做證據使用,即使已經確認的事實,如果有足以推翻判決書所認定的證據事實,該判決書確認的事實將被推翻。

4樓:中綠海雲祥

可以作出證bai據使用。在一個案件的du審理過程zhi中,如果dao本案的事實已被人民法院發內生法律效力的裁容判所確認,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而無需舉證證明了,但是,對方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生效判決的除外,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相關規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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