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2019第八條

2021-03-03 21:40:13 字數 1245 閱讀 6574

1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copy《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

bai民共du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zhi》第八條規定,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dao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該問題涉及的管轄權問題,也就是說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屬於被採取強制措施,且雙方又涉及民事訴訟的,那麼應該根據本條規定確定管轄權。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中的

2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bai

!請您詳細描述您的問題。

《民du事訴訟法司法解釋zhi》第一百dao零八條對負有舉證證明責版任的當權

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法律對於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該條文中的待證事實是指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的對於案件訴訟請求會產生影響的案件事實。不過本條文的核心是關於民事證據證明標準的規定,證明標準也稱證明要求、證明度,是指在訴訟證明活動中,對於當事人之間爭議的事實,法官根據證明的情況對該事實作出肯定或者否定性評價的最低要求。本法條中基本上採取「高度蓋然性」來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如何理解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

3樓:匿名使用者

沒啥難度啊,建議抄你諮詢律師襲,

第二十八條 民事

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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