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係

2022-01-06 02:54:23 字數 2599 閱讀 2240

1樓:匿名使用者

儘管婚姻法與民法存在著很多的區別,但是他們之間的聯絡又是絕對不能輕視的:

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則大都適用於婚姻法。雖然婚姻法與民法有很大區別,但是他們調整的物件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及身份關係,民法經歷了長久的發展過程總結了一系列相對完備的基本原理與原則,由於調整物件的相似性,諸如平等、自願等最基本的原理與原則也大多一樣適用於婚姻法。這是婚姻法與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礎。

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上,我國民法通則中的有關公民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監護、宣告失蹤等規定在調整婚姻家庭關係中也同樣具有直接或間接的依據與適用作用。

第二,從法律發展的趨勢上看,婚姻法也會向民法繼續靠攏。隨著現在社會的發展,經濟關係越來越成為法律調整的中心,身份關係在法律調整中被逐漸弱化,婚姻法在調整內容上也由以前的單純側重調整身份關係轉為兼顧調整財產關係,因此婚姻法必然會因內容的發展變化而逐漸向民法靠攏。

第三,從調整方式上來講,婚姻法必須借助於民法的調整方式。法律調整社會關係必須以行為為調整物件,而婚姻法是相對典型的身份法,以調整身份關係為主,而身份關係很難被直接地調整,婚姻法現在在調整方式的立法上並不發達,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調整婚姻家庭關係,必須借助調整方式立法發達的民法。此外,我國民法通則中的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規定是專為調整婚姻家庭關係而制定的。

第四,從法律部門之間的內容平衡來看,婚姻法如果獨立為乙個法律部門的話,以其現有的法律規範很難與其他法律部門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為乙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唯有與民法更為接近,才能夠與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構成完整的私法部門。順應我國民法典緊鑼密鼓準備出台的現實需要,服務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現實,我們必須重新認識婚姻法從屬於民法的法律體系地位,準確把握其民事特別法的定位,在未來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導對現行婚姻法的修改與完善,使我國婚姻法更好地發揮維護家庭和睦,保障社會和諧的積極作用

2樓:四川成都沈輝律師

你好,婚姻法是一部實體法,民事訴訟法是一部程式法,進行關於婚姻方面的法律,參與訴訟時候,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相關程式進行

3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是實體法、民事訴訟法是程式法;

二者都是基本法(即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

前者是處理婚姻糾紛案件所依據的法律,後者是進行民事訴訟所依據的法律。

4樓:永不暗淡的光

婚姻法是實體法,民事訴訟法是程式法

5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它屬於程式法部門,(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律師法、公證法、調解法等);而婚姻法屬於民商法部門,(包括:物權、債權、智財權、婚姻、家庭、收養和繼承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破產、**、**、保險、票據、海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所以兩者是並列的,沒有隸屬關係和交叉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比較具體,具體請**諮詢。

民事訴訟法中對於訴訟離婚案件的時間規定哪些

7樓:未來法律

您好,您說的這個問題,《民事訴訟法》和《婚姻法》中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3393737有一些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婚姻法》11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法》34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婚姻法解釋》30條,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希望對您有幫助。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案件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案件,6個月內審理完畢,簡易程式三個月內版審理完畢權。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式。

請問《憲法、刑法、民法、訴訟法、經濟法、勞動法、婚姻法》之間的關係。及各種法律的通俗解釋

9樓:匿名使用者

4、訴訟法 5、經濟法 6、訴訟法 7、勞動法 8、自然資源法和環境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就是刑法典)以及刑法修正案等 民商法部門的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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