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告而別或長期不在崗,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

2021-03-03 21:25:45 字數 504 閱讀 9675

1樓:智聯校園

關於勞動爭議bai案件法du律適用問題研討zhi會會議紀要》第十四條規定dao:勞動者專長期未提供勞動,屬用人單位叉未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係,雙方「長期兩不找」,可以認定雙方勞動關係處於中止履行狀態,中止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存在勞動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不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如此後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另一方因不同意解除而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經審查後如認為上述解除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的,應當確認解除。

依據此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承擔「兩不找」期間「應盡」的義務。

但審判實踐中,員工主張「兩不找」期間的權益時,仲裁或者法院有時會以用人單位怠於行使管理權的過失,給單位施加壓力,有可能會認為:單位這麼長時間不行使解除權,是不是單位在行為上已經默許員工的缺勤行為了?

鑑於以上情況,提出如下兩點建議

首先,要明確規章制度,盡量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其次,處理要及時、果斷。制定再好的制度,如果沒有合理的操作,在實際管理工作中將無法發揮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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