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龍之喵喵豬
上班時間以外的時間,如果是在工作的話,當然是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的,這是必須的,否則的話你可以直接拒絕加班。
工作與生活的關係是相輔相成的,工作可以為生活提供保障,更好生活則是工作的目的。人如果不工作的話,生活不僅沒有保障,還會碌碌無為,失去價值和樂趣。但如果只工作的話,就沒有時間享受生活,這樣的經歷是不快樂的。
工作狂",這個詞彙大家不陌生,印象中這是當代產生的乙個極新的詞彙。它指的是對工作極度投入、近乎痴狂的一種人,這種人大概是不會"生活"或顧不得談"生活"的。
其實這樣的人很早就有,當然也遍及各地,只是未曾使用這個詞罷了。似乎每乙個堪稱偉大的人無不是忘我工作的人。我們暫時把這種人說成是:工作第。
一、生活第二的人。甚至是人生中只有工作的人。
再就是所謂追求極致生活的,他們不一定非常富有,對工作也有熱情。只是他們認為工作是簡單又簡單的,在他們的世界絕不容許將生活說成是"日子"。應該說這樣的人過的是極度瀟灑和愜意的,他們的生命的意義在於此。
這種人算是:生活第。
一、工作第二的人。
還有一種人最最理想、數量很多。那就是將工作和生活嚴格分開,工作就是工作,生活就是生活。"公私分明"是他們的原則和願望,從不混為一談。
他們認為工作和生活是同樣重要的,工作是他們的需要,生活是他們的追求。
我還想說起這樣一種人,生活無碰檔疑是他們人生的最高目的,其實他們內心也沒有關於生活的概念,他們只是有這樣的邏輯:工作是為了生活,或者說,工作是為了更好的生活,不工作就不能生活。
這時候的生活的概檔吵拿念好像只是"活著"或"生存"。其實不然,它是一種意識。我覺得在我國傳統裡有這樣的意識,所有人或者說絕大多數人的思路是受到這種邏輯的限制的。
我們當然不能忘記這樣一群人,他們是一群快樂的人。在他們的世界裡,工作和生活都是藝行搭術化了的。他們從不思考活著是為了工作還是工作是為了活著的問題。在他們的每一天裡,都是享受的。
還有多種多樣的人,有的是我們無法形象地形容的。
生活是乙個人一生的全部過程,工作只是生活的一部分。如同生活中的很多方面一樣,沒有了工作,就是一點殘缺,便不完滿。終於可以理解為什麼有人為了工作而暫時放棄生活另一部分,生活不只是活著,但是活著是生活的基礎,只有生活起來,才算是真正地活著。
掌握好工作和生活的關係,是有利於我們的身心愉悅和成長的。
2樓:榮車輾
勞動就要有收穫的,必須的。
強烈建議你先好好看一遍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然後打官司。明白魚和漁的道理吧!
看一遍勞動法很快的、不難理解的。你會很驚訝企業違法用工現象很多很多,原來被老闆剝削了這麼多啊!勇敢去告他們吧!
打完官司之後你會發覺官司原來很簡單,比上班都掙得多了。這就老鍵是知識的力量、勇敢抗爭的力量。
先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是免費的。如不服審判結果帆辯,再法院一審、二審,各收10元侍轎巧錢。
勞動者辛辛苦苦創造了世界,就得保護勞動果實不被寄生蟲剝奪。
我打過官司,我告訴你吧,很容易的,你肯定勝訴。
首先你必須要訴訟用人單位,讓他主動解聘你,而不是你主動辭職。否則你不能多得乙個月的經濟補償。你主動辭職是沒有的。
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外的加班工資支付標準
3樓:胡文學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巨集信指%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一、上海市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是多少。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中規定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蔽配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坦卜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週六上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嗎
4樓:尹鳴鶴
週六上班卻沒有 加班費 可以與單位協商支付,協商不成的可以去 勞動監察 大隊舉報投訴。公司違反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應該支付加班費,如果不支付加班費的,且拒不支付的情況下,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 警告 ,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週末上班一定算加班嗎,是否必須支付加班費?
5樓:
根據《勞動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目前採用四種工時制度,即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其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須向相關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獲得批准方可實行。標準工時制是指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一般企業實行標準工時制。
其他工時制是指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本案中,科技公司實行的就是其他工時制度,雖然小許週六上班半天,但其週一至週五每天上班7小時,加上週六的3小時,每週工作沒有超過40小時,且公司保證小許每週日休息一天,支付的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公司實行其他工時符合法律規定。因此仲裁委駁回小許的仲裁請求,裁決科技公司無須支付小許每週六上班的加班費。
6樓:王元頁
沒有加班費了。
法律並沒規定每週必須六日休息,所以不是六日上班就一定要支付加班費單位可以實行6天工作制,這樣第6天上班就不用支付加班,只要每週工時不超法律規定,並且每週有一天休息就合法。
實行6天工作日的單位,勞動者如果第7天仍然上班,就可以主張加班費或者調休。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法定休息日需要支付加班費。
8樓:鳳漫望晴雪
不是,有可能換休了的。常規情況下算加班。還有看你上班的地方的規定。你不接受可以換!現在就這樣。
9樓:開葳不嘉淑
應該不能吧。因為你每天工作的時間很少,40個小時平攤到六天,每天不超過8個小時。
加班時間超過國家規定,公司怎麼支付加班費?
10樓:團長是
加班費按下列方式計算:
工作日加班加點的,按平常工資的150%計算工資;
雙休日加班的,按平常工資的200%計算工資;
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平常工資的300計算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1樓: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雖然在上述4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還是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標準支付。
拖欠或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加班報酬的計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1、《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
3、《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你可以試試拒絕加班的後果,如果因為拒絕加班而受到不公證的待遇,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條規定辦。
12樓:蘇州梁
你好!如果來加班超過另外的源3小時的話,勞動法也是與加班費同樣的規定,即支付150%的加班費,沒有懲罰性的賠償的。
如果單位是超時加班或強令加班或超工作強度加班,是勞動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對其處罰的事情,因為單位的行為是嚴重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了。
希望能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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