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通知我們辦辭退手續,我應該先辦手續 後去仲裁嗎?

2025-07-16 09:00:23 字數 5666 閱讀 2308

1樓:床前明月兒

單位通知辦理辭退手續,如果單位是口頭進行的通知,可以要求單位下達書面通知,接到書面通知是可以有三十天的時間來進行離職手續的交接以及跟用人單位進行離職補償協商的,如果條件不滿意的話,是可以拒接辦理離職手續,之後去當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所以要先協商好條件再辦理離職手續。

可能很多人都經歷過更換工作,很少有人乙份工作一直幹到老,當然如果是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就另說了,在企業中工作,難免會碰到被辭退或者辭職的時候含孫前,所以掌握一定的勞動法知識,能夠再關鍵時刻維護自己的利益。很多人在被單位辭退時,覺得比較丟人,所以就想盡快辦完離職手續,找下一家單位,從而忽略了自己的正當權益,造成自己經濟損失,很多單位的辭職手續並不正規,有的只是口頭進行通知,如果碰到單位口頭通知辦理辭退手續,是可以不接受的,可以要求單位必須出具書面辭退手續。

我國勞動法規定,企業辭退員工時必須提前乙個月進行書面通知,或者賠償乙個月的工資,所以凱兆你在收到書面辭退通知時,還有足夠的時間來辦理交接,在這段時間可以跟單位進行協商,其實主要是談清協商經濟方面的補償,不能漫天要價,但是也絕對不要自己吃虧,一般是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的工資,同時必須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證明,有了這個證明才可以申請失業救助,同時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在協商過程中,如果單位非常不配合或者不友好就可以收集材料申請勞動仲裁。

2樓:云云說教育

單位通知辦理辭退手續,可以去辦理。之後可以用自己的資料或者是證據呢去進行勞動仲裁。

3樓:撲苒悠水身

我認為可以的,如果損失了自己勞動者權益的利益,也可以主動去相關勞動局向領導人仲裁起訴。

4樓:無能為力大蒜

我覺得是的,因為你得把手續辦下來,才能證明你被單位給辭退了,要不然仲裁你根本就沒有證據的。

單位通知我們辦辭退手續,我們可以先辦手續、後去仲裁嗎?

5樓:職場sunny老師

職場中很多人都會遇到被公司裁員辭退的現象,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員工一定的經濟賠償的,如果公司沒有給經濟賠償金的話員工是可以拒絕公司的辭退要求繼續工作或者到勞動局進行勞動仲裁的。但現實中很多單位辭退會走擦邊球,不想支付員工經濟賠償想盡各種辦法糊弄過去,比如讓員工主動去辦理離職手續,先辦法讓員工主動離職。我們一起看看單位通知我們辦理辭退手續,我們可以先辦理後去仲裁嗎?

一、不能辦理離職手續,辦理離職手續相當於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和解,員工主動離職,性質就變了,可能會拿不到辭退補償金。如果我們想申請勞動仲裁就不能與公司簽訂任何的和解協議合辦理離職手續。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是需要按照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一年的工齡多支付乙個月工資賠償,比如5年的工齡就需要支付5個月的工資賠償金,月工資工資是以員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所以員工是可以爭取到這一部分的賠償的。

二、勞動仲裁的流程:員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登記、立案受理、庭前調解、**審理。

三、仲裁需要收集和提交的資料。

1)申請人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乙份。

3)提交被申請人工商註冊登記資料(機讀資料或被申請人營業執照影印件)乙份。

4)其他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資料,比如:勞動合同書、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報名表)、押金收據、社會保險繳費清單、考勤記錄、獎懲通知、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通知(證明)等。

6樓:網友

這個是可以的,要仲裁就要明確是公司辭退你的,而不是你主動離職。最好是收集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後續的仲裁中會有很大的作用。

7樓:大超說教育

你們當然可以先辦手續,後去仲裁,只要公司存在違法辭退員工的行為就可以進行仲裁。

8樓:摩羯座的我們

要看辭退的理由是什麼,如果是違法辭退,那就直接去勞動仲裁,不需要先辦手續,因為違法辭退時,對於勞動關係是否解除還存在爭議,畢竟你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所以這種情況下,可以不用辦手續,而是直接去勞動仲裁。

單位通知辦辭退手續,應先辦離職手續還是先去申請勞動仲裁呢?

9樓:肖艾斯的旅行日誌

先去申請團旁勞喚山動仲裁,因為先辦理離職手續意味著自動選擇離職和解除塌鏈橡勞動合同了,必須要仲裁和提供公司違法的材料,再等待勞動部門判決。

10樓:娟娟妮小可愛

肯定是先申請勞動仲裁,因為你要是先辦理離職,說明你已經不是公司的人員,就得不到任何保障了。

11樓:網友

應該先辦理手續,然後收集證據,馬上去申請勞動仲裁,用法律**來維權。

公司口頭辭退我,已申請仲裁,還要上班嗎?

12樓:楊淑英

法律分析:公司的口頭辭退應該不予理睬,應該在勞動仲裁期間繼續上班,因為不上班可以視為自動離職或礦工,口頭辭退如果沒有相關證人在場見證,在法律上沒有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口頭辭退我,已申請仲裁,還要上班嗎?

13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口頭辭退不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對公司口頭辭退,職工應要求出具書面證明。公司不出具的,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出具。

在公司出具書面證明之前,應正常出勤,防止公司不承認口頭辭退按曠工處理,職工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障。出勤公司不考勤或者不安排工作的,應自己設法保留相關證據。被口頭辭退該舉證方式如下:

1、被口頭辭退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因辭退員工引起的糾紛,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辭退行為是合法的;

2、若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提供證人證言、物證等的證據來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辭退書面通知書拿到可以去勞動仲裁嗎

14樓:賈寶驊

辭退書面通知書拿到可以去勞動仲裁。依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公司口頭辭退勞動者是屬於辭退產生的爭議,被辭退的勞動者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蘆遲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納譁棚動爭議。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按照規定寫明內容;

2.身份證明,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身份資訊;

3.勞動關係證明,能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等;

4.送達位址確認書,方便接收仲裁機構發放的材料。

勞動仲裁流程如下:

1.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勞動仲裁;

2.提交書面仲裁申請;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5.**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洞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公司辭退是先仲裁還是先辦離職

15樓:有錢哥哥

要求公司出具書面材料,然後申請勞動仲裁。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對於仲裁申請書不規範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併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16樓:醜寶的故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單位通知我們辦辭退手續,我們可以先辦手續 後去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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