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分手,事實婚姻如何處理

2025-07-06 08:00:18 字數 2885 閱讀 6680

1樓:江淮一楠

事實婚姻一方不同意分手,可以提出訴訟,如有一方不同意,法院可能不凳清會裁決為離婚,但可以再次提出訴訟,再次訴訟時法院一般會認為夫妻感情破裂,從而會判為離婚;但第二次與第一次上訴時隔至少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返枝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棗世前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離扒耐逗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畝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第八條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春賣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第九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3樓:彌茂

先進行溝通協商,如果一方確定不同意離婚,而另一態型鉛方堅決要離婚的,那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帆好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只有雙方都同意離婚,那麼可以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租隱。

4樓:網友

這種情況不願意的一方要做到更好。才使對方回頭。或者是付出讓對方滿意的代價。

5樓:網友

同意的事實,這一行業本來就是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事實婚姻一方不同意分手應該如何處理

6樓:張麗珍

事實婚姻一方不同意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森神前就此仔虧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於有法律效力的事實婚姻,解除婚姻關係需要到法院訴訟解除;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應當補辦結婚登記,沒有補辦結婚登記的,可以自動解除事實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戚辯處理。

事實婚姻一方不同意分怎麼處理

7樓:沈明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一方不同意分的處理是可以提出訴訟,如有一方不同意,法院可能不會裁決為離婚,但可以再次提出訴訟,再次訴訟時法院一般會認為夫妻感情破裂,從而會判為離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陸歲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粗攔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早凳睜處理。

事實婚姻一方不同意分該怎麼處理

8樓:於慶權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一方不同意分,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是實施以後的,由男女雙方協商解除同居關係即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陸歲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早凳睜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粗攔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事實婚姻一方不同意分應該如何處理

9樓:聶曉東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一方不同意分,可以提出訴訟,如有一方不同意,法院可能不會裁決為離婚,但可以再次提出訴訟,再次訴訟時法院一般會認為夫妻感情破此鉛悄裂,從而會判為離婚;但第二次與第一次上訴時隔至少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森渣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激禪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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