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本最多可申請幾個曾用名,需要辦什麼手續

2025-06-05 20:50:15 字數 2487 閱讀 6698

1樓:甄囡囡錯金

更改名字的程式一般只有一次,這樣的話,你的曾用名又能有幾個呢。

根據公安機關申請增加曾用名管理規定,凡公民申請增加曾用名的,須由公民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理由充分。

理由充分是指申請人能提供曾經使用過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證明材料,如職工檔案、人事檔案、學籍檔案等材料,差啟最好是曾經在公安機關登記的名字。

需要攜帶叢攜戶口本、身份證、個人申請、還有增加曾用名的依虛鄭如據或當地派出所的證明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

2樓:宗政志強偶仙

你所述說的這種情況,公安機關是不會給你在曾用名一欄新增的。

現在解決的途經還有兩個,一、改身份證,你可到公安機關申請變更姓名,將現在身份證上的名字改成學悄兆歷證上啟枝租的名字。

二、改學搭芹歷證上的名字,你可持你現在的身份證等有關資料,到你原學校所在地的教育部門申請。如果暫時變更不了,你可以先在學校出具乙份證明,證明學歷證和身份證上是乙個人,然後到教育部門加蓋公章即可。

戶口本上可以有幾個曾用名

3樓:楊迪舒

法律分析:戶口本中只能出現乙個曾用名,根據公安機關申請增加曾用名管理規定,凡公民申請增加曾用名的,必須是由公民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理由需要充分。曾用名也就是指填寫本人過去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戶口本其他填寫規定:1、婚姻狀況。根據本人的情況,已結婚的填「有配偶」,結婚後配偶死亡的填「喪偶」,結婚後離婚的填「離婚」,離婚後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2、兵役狀況。按本人情況填寫。系退出現役的,填「退出現役」。

若是服預備役的,據情填「士兵預備役」或「軍官預備役」。未服兵役的不填。3、身高。

16週歲以上公民按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填寫本人登記時的身體高度,如「170釐公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4樓:旗夏侯柳

您好為您蒐集了相關資料請您查收參考!曾用名不可以有兩個的原因如下:戶口本中只能出現乙個曾用名,根據公安機關申請增加曾用名管理規定,凡公民申請增加曾用名的,須由公民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理由充分。

理由充分是指申請人能提供曾經使用過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證明材料,如職工檔案、人事檔案、學籍檔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經在公安機關登記的名字。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個人申請、還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據或當地派出所的證明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祝您生活愉快❤️

戶口本加個曾用名要些什麼條件?

5樓:宋毅

法律分析:凡公民申請增加曾用名的,須由公民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理由充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鬥州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滲銷廳口登記機叢隱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戶口本加個曾用名要些什麼條件

6樓:侯穎

法律分析:凡公民申請增睜伍正加曾用名的,須由公民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理由充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橘肢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悉悔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想要在戶口本上加乙個曾用名需要哪些手續

7樓:閆璨

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即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公民變更姓名的相關要求規定如下:1、已滿16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有單位的要有幹部履歷表或招工表並由單位核實籤笑棚意見蓋章),向戶口所在困公升畝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變更。2、十六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以上就是律師關於想要在戶口本上加乙個曾用名需要哪些手續的,希望汪森對您有所幫助。

戶口本增加曾用名需要哪些手續,戶口本上加曾用名需要提供什麼材料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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