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78條規定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有哪些

2025-05-13 04:00:54 字數 1117 閱讀 6359

民法典規定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

1樓:夏**諮詢

民法典》規定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告飢族)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肢衝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

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襪弊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民法典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2樓:夏**諮詢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春凱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扒枝喚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搭和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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