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577條的規定
1樓:胡文學
民法典577條的規定是,當事穗搭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一方違約的處理:
1、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不論違約方是否情願,只要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性,守約方就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約定的義務;
2、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一方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違約金是當事人預先約定的違約給付,不以實際損害作為前提條件。
也就是說,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只要有明確約定枝粗,違約方就應當支付違約金;
3、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合同不成立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猜旁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676條內容
2樓:律說律答
民法典》第679條規定了借款人逾期返慧段還借款的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對逾期利息的問題作出約定,這種約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間對是否收取逾期利息或者逾期利率為多少的約定攔碧態,也可以是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在國家規定的幅度內對逾期利率的確定。如果金融機構借款時,沒有對逾期利率作出約定,那麼,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簡源取逾期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逾期返還借款的責任】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586條解讀
3樓:廖傑良
法律分析: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羨凱畝孫頌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兄森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典716條的規定
4樓:宋聰聰
民法典》第716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羨巧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只規定了承租人經出兄山鍵租人同意可以轉租給第三人,以及承租人擅自轉租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卻未規定轉租合同的效力問題。
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明確約定未經出唯局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此時承租人自行轉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為惡意,屬違約行為,次承租人可以主張轉租合同無效。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未明確約定是否可以轉租,而承租人擅自轉租,則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出租人對轉租行為沒有異議,依合同自由原則及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該自行轉租關係僅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係,雙方合意的達成即成立合同併為有效合同。
二是出租人對轉租行為提出異議,但並不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該房屋轉租合同也應當有效。因為《民法典》第716條第二款只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沒有規定轉租合同無效。
三是出租人對轉租行為提出異議,並解除與承租人的房屋租賃合同,轉租合同則因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而導致無效。因為承租人的權利是因租賃合同而產生,如果租賃合同被解除,自然沒有轉租權利,簽訂的轉租合同也隨之沒有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683條解讀 -法律知識
5樓:呂柳玲
法律分析:市場化主體才能成為保證人。機關法人等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以及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並不是市場知廳行上的主體,不適合作為保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搭譁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批准為使用外國**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五條 機關法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經***批准為使用外國**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討論決定程式對外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六條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
二)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伏旁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
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當事人以其不具有擔保資格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民法典676條內容
6樓:創作者
民法典》第679條規定了借款人逾期返還借款的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對逾期利息的問題作出約定,這種約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間對是否收取逾期利息或者逾期利率為多少的約定,鄭灶也可以是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在國家規定的幅度內對逾期利率的確定。如果金融機構借款時,沒有對逾期兆叢伍利率作出約定,那麼,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族或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
民法典67條解讀
7樓:潘達談娛樂
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飢鋒頃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第67條內容
第67條 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民法典》第67條的解釋爛陸
(一)法人合併
1、定義
法人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不經清算程式而合併為乙個法人的法律行為。法人合併分為新設合併和吸收合併。
2、後果
1)法人的變更成立和消滅。
因合併而消滅的法人辦理登出登記,因合併而成立的法人辦理設立登記,因合併而繼續存在的法人辦理變。
更登記。在新設合併中,被合併的兩個法人都終止了,因此應當辦理登出登記,而合併後的法人屬於新設應當辦理。
設立登記。在吸收合併中,被吸收的法人終止了,因此辦理登出登記,而吸收另乙個法人的法人仍然繼續存在,但是。
卻發生了變更,所以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2)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
合併前法人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合作後的法人概括承受。
(二)法人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乙個法人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法人的分立分為新設式分立和派生式分立兩種方式。
所謂新設式分立,是指原法人分立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新的法人,原法人不復存在;所謂派生式分立,是指原法人仍然存在,但從原法人中分立出來乙個新的法人。
法人分立後,消滅或變更原法人,設立新法人,因分立而消滅的法人,其權利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派生式分立中,其權利義務關係,依分立合同的基梁約定或章程的規定。
綜上所述,《民法典》第67條的主要內容就是圍繞法人的合併和分立的權利與義務的關係闡述的,其解釋也是屬於法人合併和法人分立的相關內容。民法是貼近生活的法律,它並不是遙不可及的,因此需要更多的人去了解它,學習它。以上就是本文關於《民法典》第67條解釋是什麼這個問題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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