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期存款合同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2025-05-01 10:35:15 字數 1065 閱讀 8021

1樓:鍾晨

儲蓄合同中,由於附隨義務的存在,儲戶和儲蓄機構雙方所負擔的合同權利義務並不絕對相互對應、相互依賴的。分析儲蓄合同權利義務群,可以發現儲戶的取款自由權和儲蓄機構支付本金及利息義務、儲戶的安全交易權和儲蓄機構的安全交易保障義務這兩組則不同,表現為儲戶和儲蓄機構雙方在利益上的對立和衝突,權利義務上更具有對應性,現實和理論唯檔上存在的爭議也較多。下面對之進行重點研析。

儲戶的取款自由權和儲蓄機構支付本金及利息義務。儲戶的取款自由權和儲蓄機構支付本金及利息義務的內容:《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

取款自由」。第三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儲戶與儲蓄機構建立合同關係後,儲戶有權要求儲蓄機構支付存款,儲蓄機構必須履行保證支付的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限制儲戶的取款要求,並且應以適當方式保障儲戶取款自由的權利。

因於儲蓄機構在於儲戶的業務辦理過程中處於強勢地位,儲蓄機構經常以內部規章制度為由限制儲蓄的此項權利,因此界定儲蓄取款自由權的內容十分必要。存款是儲蓄機構對儲戶的負債,當儲戶在儲蓄機構存入款項時,便成為儲蓄機構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償還其存款。所以,儲戶存入儲蓄機構的何種型別的存款,均享有取款的自由權,除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另有規定外,儲蓄機構不得一限制和附加任何條件。

儲蓄的取款自由權具體應包括:①取款與否的自由。由於規定定期儲蓄存單到期後如儲戶未支取自動轉存為活期存摺,所以無論是定期還是活期儲蓄,儲戶即有取款的自由,也有不取款的自由,銀行不能強行要求儲戶取款或不取款。

取款時間、地點的自由。通存通兌儲蓄儲戶有權在儲蓄機構的任何營業時間內到儲蓄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辦理取款業務。③取款數額的自由。

商業銀行輪絕法》三十三條規定「臘山姿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樞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儲戶合法本和利息要求,不得拖延或拒絕。④取款方式的自由。有的儲蓄機構由於業務繁忙,經常制定規定並公告要求低於一定數額的取款被要求到自動取款機上辦理。

其實按照取款自由的原則,儲戶有權選擇是到櫃檯辦理或是到自動取款機上辦理業務,儲蓄機構不能以此拒絕儲蓄的合法要求。如儲蓄選擇到自動取款機上辦理時,儲蓄機構應提供協助或提示,如發生儲戶損失,雙方應按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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