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凡是醉酒、吸毒、自殺、自殘或者故意犯罪的,即便符合工傷認定原則,也不得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辯沒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攜弊納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卜段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2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歲緩模乎緩工存在醉酒的行為,那麼是不能判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哪絕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員工少量飲酒後死亡,是否認定工傷
3樓:高蕾
員工少量飲酒後死亡難散念簡以認定是在履行工作職責,喝酒醉酒活動並不是作為業務骨幹的必然要求,也不是業務骨幹的必然職業風險。其次,對於喝衝褲酒醉酒行為,員工完全可以預見,自己過量飲酒可能會導致健康問題,但他仍然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故意為之所致傷害,工傷保險也是不保的高備。
在崗職工喝酒死亡算工傷算不算
4樓:劉偉長
不算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告橘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一、工傷認定範圍。
工傷保險條例》中第十四條職工有友茄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好友察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有關工傷的其他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中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員工飲酒後發生工傷導致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5樓:杭州徐明偉
如果存在醉酒後發生工傷的,不能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可以參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死亡酒精標準多少
6樓:網友
1.請問你所說的酒精標準是什麼意思?《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認定或視同工傷。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襪磨嫌條之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告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遊悔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3.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單位飲酒致死是否認定工傷
7樓:戲鴻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有明確規定,醉酒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8樓:佛山諮詢
這個不屬於工傷的範圍。
9樓:張彥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工作場合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人身傷害。因此,印飲酒致死不屬於工傷。但可要求單位給予補償。
飲酒死亡是否是工傷
10樓:周業懇
但是喝酒乃至醉酒則難以認定是在履行工作職責,喝酒醉酒活動並不是作為業務骨幹的必然要求,也不是業務骨幹的必然職業風險。其次,對於喝酒醉酒行為,員工完全可以預見,自己過量飲酒可能會導致健康問題,但他仍然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這就是「故意」的表現。故意為之所致傷扮棚害,工傷保險也是不保的。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職工因醉酒導致**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醉酒導致**為何不能認定為工傷,不外乎有三方面原因:
一)應酬不屬工作時間。首先,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內喝酒並醉酒,要受到懲罰。
按照我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不允許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喝酒的。用人單位一旦發現這種現象,對喝酒、醉酒員工肯定是小則經濟懲罰,大則掃地出門。
其次,應酬不是加班,也不是工作的延續。目前這種應酬在法理上根本找不到認定為「加班」的依據,而且老闆也不會因此支付加班費。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工作崗位是營銷主管,而非「喝酒主管」,而且在勞動合同裡也未訂明「要陪客人喝酒」等條款。
因此,職責是搞好公司的營銷工作,而非陪客喝酒。
三)醉酒不是領導臨時指派的工作,也不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意外。
陪客人喝酒雖然是老闆授意,但去執行的不是工作,而是吃飯喝酒。
作為有民事能力的成年人,應懂得喝醉酒的後果嚴重性,在這種情況下,醉酒傷身啟核應負主要責任。
醉酒,沒有國家或者社會把它認定為職業,也沒有任何跡象表明醉酒行為系進行中的工業生產勞動。醉酒活動不具備工業生產中必然具有的職業危險,也與工業生產中的職業傷害無關,因而也沒有廳旁則任何國家或者社會會把醉酒納入工傷的範疇。
飲酒是否達到醉酒程度的判定標準,除了交通管理法規中有規定外,沒有其他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即使參照交通管理法規的標準,也由於傷害多發生於工作場所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事後調查等因素而無法進行判定。為此,在工傷認定中對於醉酒的判斷,不宜簡單地按照交通管理法規的標準,而應當依社會公眾的認知度來判斷,細言之,須結合行為人的平時酒量和當日飲酒量、酒後的行為姿態等情形來認定醉酒的事實。
當然,如果經過測試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則可以直接作為判斷醉酒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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