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誰設定

2023-06-11 19:15:14 字數 1533 閱讀 2447

1樓:愛

行政強的時候,一般是主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的行政機關,行政措施應當有法律法規,相關設施,法律法規,授權主體應當在法定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審機關應當自形成,不給主體單位去法律法規**,只有公共所有的阻力授權分內你自己給你說說行不行者不用辦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現在集中形式的行政機關確定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的制度。行政人員應當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

2樓:於青

法律分析: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以下幾種形式:留置盤問。

行政傳喚。管束或約束身體。扣留。

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強制收治、醫學留觀與強制隔離。

兩指」《行政監察法》 第四章 第二十條 規定行政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在認定非法拘禁罪時,在客觀方面拘禁行為必須具有強制性,即指違揹他人意志,強行使他人處於被管束之中。

主要表現為使用足以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手段,如實施綁架、關押、禁閉等。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嗎

3樓:趙婧律師

法律分析:限制人身自由屬於行政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以下幾種形式:1、留置盤問2、行政傳喚3、管束或約束身體4、扣留5、強制隔離戒毒6、收容教育7、強制收治、醫學留觀與強制隔離。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人受傷的,若程度較輕,不構成犯罪,可能只涉及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若成立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成立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條 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二)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後,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式。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人身自由名詞解釋

刑法上的人身自由係指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受到限制而言,如果他的行為受到了限制,如被依法拘禁 取保候審等,他就是不自由的。反之,則可說他是自由的。 人身自由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個人在符合國家法律要求的範圍內,有進行一切舉止活動的自由。人身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不僅包括公民的身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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