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 糾紛

2023-04-19 02:50:17 字數 5223 閱讀 8188

1樓:地對空飛毛腿

1、原來的房屋租賃合同、水電費、衛生費票據等;

2、房屋裝修材料各種收據和發票等。

2樓:匿名使用者

1、優先承租權只在同等情況下才享有,在這方面你要蒐集新承租人的租賃協議作為證據,看你是不是願意在該條件優先承租。

2、房屋的裝潢損失約定,一般在租賃協議當中都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你可以向房東提出一定的合理補償,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圍繞裝潢的價值,如裝修協議、發票等。

3、第3年的經營損失你就不要考慮了,你是合同期滿後沒有續約,而並非對方不履行協議造成你損失。

3樓:網友

租賃合同關係中,優先承租權沒有法律的強制規定,但當事人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租賃的權利。然而,合同權利不同於法定權利。

因此你起訴對方,法院很大可能不會支援。

4樓:網友

優先續租權在合同法有規定嗎?

我不認為有。優先續租權在我國法律中是沒有明確規定的,所以依法不受保護。

除非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事先予以約定,否則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出租方在合同到期後可任意處分自己的房屋。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的描述你的確擁有優先租用權,這點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首先要弄清楚現在的經營者對於房子是租用還是占有,也就是說房屋的產權已經轉移。

值得注意的是,你的裝修費的賠償與否是根據當時你們雙方簽訂的協議來確定的。如果協議中沒有明確規定,那麼房主不需要賠償裝修費。如果有協議,那麼你必須收集當時的協議、房屋租領合同、收據或者發票、裝修的花費清單等。

6樓:地下害蟲

房主不知什麼原因不租給你了,是有他的原因。至於原來的承租方有優先權在普通情況下,是道義上的義務不是法律上的責任。你有怨氣可以理解,但還是不要鬥氣為好,和氣生財嘛。

幹嘛非為在他那塊地上發財呢。只要你心平氣和了,有個好心態,再找個地不是一樣發財嗎。

7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合同是一年一簽,那麼合同到期後,雙方可續簽也可不籤,完全是自願的,沒有違約這一說,換句話如果你在那裡生意不好,合同到期後,你也可以不續簽。

8樓:網友

合同法規定--只存在優先購買權,沒有優先租用權。

9樓:王素麗民商事律師

首先,陽台算不算面積的問題,可以這麼說,開發商是不是贈送,開發商算不算和你房東出租時算不算不是一回事,就是開發商不算,房東算也時可以的;至於你所說的合同中沒有註明面積,廣告宣傳中註明了面積,可以把廣告宣傳看作時合同的一部分。但問題的關鍵應該是你在簽訂合同前是否到房屋處實地檢視過?如果看過,那就應該大體清楚實際的面積。

如果你想解約,就看房東是否同意,不同意的話需要走法律程式,比較麻煩,最後判定是誰違約,才能確定如何退費,違約方需要賠償對方的損失。

10樓:善言而不辯

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攤面積,故實際室內面積一定是小於產證上的建築面積,但實際室內面積小於15平,按正常得房率建築面積不應該有30平,同時屋頂陽台如無蓋的話是不能計算建築面積的,有蓋且封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不封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至於閣樓要看高度有沒有超過公尺,超過的話,不管是否贈送,一般都會計算建築面積且計入產權證的,如果不足公尺,自然是不會計入產權證的。

房屋租賃合同必須備案,否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你可以先確認一下,產權證是否包含上述閣樓,如沒有是無法完成備案的,也就意味著草簽的是乙份無效協議。

11樓:支丹紅

前幾天你租了乙個房子,合同上並沒有寫明房子的面積,那麼,出租完以後,對費用產生了了糾紛,租房則認為,因為面積大,所以應該多收費,租房者認為已經談好了的租房子和面積關係不是特別大,所以要求減少房租,從而就產生了租賃的糾紛。

12樓:一路凱歌只為君

如果非要退租,那從字面上理解,你可以堅決的要求他退出,但是現在有的很多人的出租合同,他不是按照房屋的房產證面積,而是適用整個面積。

13樓:成琴韻

房屋我就截圖糾紛音房屋我就截圖糾紛因為租金房屋糾紛應該找律師打官司。

14樓:杜鵑鳴澗

租賃與財產損害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在租賃合同到期之日,你們不再存在租賃關係,你可即時要求他搬出房子,如果不搬,則他涉嫌非法占用你的財產即房子,妨礙了你對房子的利用。解決方法有三:一請求村委出面調解,二報警要求公安機關在治安範圍內予以處理,為你排除妨礙,三向法院起訴要求排除妨礙,起訴前可申請法院先予執行,即由法院強制其搬出房子。

在他非法占有你房子期間,你可以收取他的房子占用費,因其非法占有性質惡劣,占用費可比同期房租略高。

至於損害賠償的案件是否**或審理終結,對你收回房子是沒有法律影響的,不過對方既然起訴了,你最好還是積極應訴為好,以免輸了官司要賠錢。

15樓:今天wj心情不錯

那麼你們的租賃合同不是已經到期了嘛,那麼到期之後你就可以要求他搬出你的房子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1.最簡單的就是把你的房子交給房屋租賃中介 中介對這些人很有辦法的。 2.

如果不行還是兩個人私下和解吧,法院的判決實際上沒什麼大用,他就拖著不給你房租你要想讓法院強制執行也是很困難的。可以跟他商量商量房租他少交點,電器的錢就不賠了或者少賠些,這樣他搬出去你的房子還能繼續出租給別人,長遠看來損失反而更少些。

17樓:藍韻耶

提前乙個月通知符合法律條款,不過合同沒有寫到最晚通知時限,這個間接對乙方不利,無法確切在一定時間內得通知,導致乙方沒有足夠準備跟時間尋找新住處,所以間接對乙方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包括物質上與精神上的,所以按合同要求退還乙個月房租租金雖然符合該合同的簽訂條款,於法一方面這合同存在一定的缺陷而對乙方構成一定間接不利因素,另一方面對賠償問題做了具體解釋,所以該合同應該總體來說是比較合理有效的,不過於情建議房東多退半個月房租給乙方且道歉爭取對方的諒解,至於乙方的要求應該是不合理的,具體應該雙方進一步商榷,以和為貴,爭取乙個比較適中的結果。望!

18樓:匿名使用者

2個問題,乙個是關於轉租的問題。

另乙個是關於條款效力的問題。

關於轉租,就是你們所說的二房東,二房東與你們之間的租賃合同有效的時候,二房東自己與房東的租賃合同是不能拿出來對抗你們與二房東之間的租賃合同的,簡言之,就是二房東與房東的合同歸他們的合同,你們與二房東的合同歸你們,兩者是不互相干擾的,原房東不租給二房東了,那是二房東的事,你們的合同沒到期,你們有權繼續居住,原房東可以向二房東主張損失,與你們沒有關係,如果你們不租了,也可以要求二房東賠償你們損失退還多出的租金等等。

關於那個不轉租出去就扣除你們租金的條款,無故增加對方義務排除對方權利,減輕自己義務增加自己權利,這種條款是無效的。也就是這個條款等於是沒有的。

(你的表述真的不清楚,看了好半天才看明白你說的意思)

19樓:交通律師

問題表述不清。

你和二房東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在你和二房東之間建立的法律關係,你與房東沒有任何合同關係。因而,無論是由於房東不租給二房東或是由於二房東的其它原因,導致你不能繼續承租該房屋,違約責任均在二房東。

違約方應該對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因而在本案中,二房東不僅應該退給你押金和剩餘房租,你還有向二房東要求其它賠償的權利。

20樓:杜鵑鳴澗

違章建築依法不能出租、使用,所以,你跟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對於無效租賃合同,雙方應互相返還基於無效合同取得的對方的財物,包括租金、押金等。但此外,建築雖然違章,你使用了租賃的建築的,房東可請求你支付相當於約定租金的占用費。

綜上,租賃到違章建築的租客,權益是沒有任何保障的,因為隨時會有被趕走的風險,但你可以要求房東退回押金給你。

21樓:匿名使用者

向房東主張自己的權益。房東應該是將合法的安全的房屋租賃給你,否則,引起的你的一切損失你可以要求賠償,提醒你收集實際損失的證據。給我。

房屋租賃 糾紛 20

2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上寫押金了嗎?如果租賃房屋時沒有寫明房屋物品明細,可以確保沒有這種物品,如果真有這種物品的話,你要收取一定的保管費用。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資訊,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

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

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群)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

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包租知道團隊。

23樓:我超剛好七個字

最好的辦法是打110解決。

24樓:匿名使用者

1、房子是在甲的名下的,甲與乙簽訂的租賃合同是有效合同。所以甲父砸壞安全門是對甲的所有權和乙的用益物權的侵權,要承擔侵權責任。

2、乙發簡訊的行為是對甲父的騷擾和威脅,給甲父的精神造成損害,應該承擔民事責任。但受害人過錯在先,可以適當減輕乙的侵害責任。

3、甲將其父打成骨折,已構成輕傷以上的傷害,依法應當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25樓:網友

損壞他人財物肯定要陪;

簡訊只是騷擾,一種精神發洩,不承擔什麼責任,如果甲父因簡訊內容氣死或出現其他意外那情況就不同了;

父子打架難道還要對薄公堂?

26樓:匿名使用者

請把詳細情況說明下。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你只要履行了合同中的通知義務,在承擔了違約責任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剩餘的房租和押金等可以要求房東退還。合同必須嚴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當事人可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以便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脫出來。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 合同法 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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