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工作月只拿6天工資,老闆這樣做屬於違法嗎

2022-12-27 02:11:11 字數 4447 閱讀 4431

1樓:倩倩觀社會

我們在付出了艱辛的勞動之後,得到相應的工資,作為工作的回報,是一件理所應當的事情。但在石家莊就有一位女士,在工作了2個月之後,卻只拿到了6天的工資。

毫無疑問老闆這樣的做法,屬於違法的行為;她違反了《勞動法》,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給公司員工,及時支付合理的報酬;而且也無視法律規定,隨意剋扣員工的工資。

就我個人看來,當我們遇到這樣的老闆以後,應該用下面這些方法,來要回自己應得的工資。

一、向**求助在這件事情中,趙女士就找到了相關的**,而**也和趙女士一塊,對她所工作的公司領導,做了乙個面對面的採訪。

整個過程中,對於領導有著一定的威懾作用,畢竟誰也不想,讓自己和公司在當地出名;尤其對於這樣不光彩的事情,更是會讓公司以後的發展,變得非常困難。

而且有了**的介入,他們所掌握的資訊,比我們要全面很多;因此在遇到這些問題時候,也能夠比我們更擅長處理和應付。

二、通過法律拿回自己的勞動所得如果在自己溝通沒有成效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尋求幫助,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拿回自己應得的工資報酬。

當然了如果不嫌麻煩,我們還可以用法律訴訟的方式,將公司起訴,讓公司不得不支付合理的報酬,以及相應的辭工補償。

因此當我們付出了勞動以後,卻沒有拿到合理的報酬;這種情況下,公司老闆的行為,必然違反了法律。

而我們所需要做的,就是運用法律的**,來維護我們自己的權益,保障我們的利益;不能讓這型別老闆,再用同型別的方法,去坑別的員工。

2樓:彩虹巧克力糖豆

老闆這樣是違法的,他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剋扣了員工的應有的報酬。

3樓:有趣娛樂雜談

屬於違法的,因為這樣的做法導致了員工沒有獲得對應的酬勞。

4樓:心如稻雨天然晴

這個肯定是違法的呀,他們已經簽過合同了,不能說看不慣人家就不給人發工資吧?可笑的是這老闆還理直氣壯。

工作七天老闆以沒有達到工作任務為由只給三天工資這樣做合法嗎?

5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是計件工資,否則是不合法的,不能以沒有工作量而少發工資的。再就是三天工資除以7不能達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話也是違法的!

6樓:

你在某工作單位工作了七天,但只給了三天的工資,這在法律上是不合理的。根據勞動法你可以起訴這個老闆。

按月拿工資,但乙個月只做幾天,工資怎麼發合法?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員工當月有請假,按實際上班天數發,如果公司組織的假期,就要按照約定月薪足額發放。

8樓:

一般月初或者月底發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日工資=月工資÷21.75

幾天工資就乘以「幾」。

我們公司的基本工資是2000 入職加實習期為5天 算工資時老闆從第6天算 前5天沒有工資這樣違法嗎

10樓:五匹大人馬

肯定違法

有沒有籤勞動合同,根據你的表述,從第6天算,那前5天應該沒有簽合同,構成事實勞動關係,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這個崗位拿多少,就得補你多少。

如果簽了勞動合同,那就更好說了。勞動合同中沒有實習期的概念,有的是試用期,如果沒有明確規定試用期,那就是沒有,正式拿多少,就拿多少。

我最討厭基本工資這一套了,不過企業也得活著,誰都不容易啊

11樓:秦漢風雲人物

這是沒有足額支付工資的情況。前5天沒工資合同裡有嗎?你是否簽字?如果合同裡有這個約定,你本人也簽字同意了 ,那就另當別論。

12樓:春天永遠最美麗

違法,前五天基本上不算是試用期,但也是有工資的,試用期常見的一般為乙個月或三個月,嚴格點的一般半年到一年,5天的勞動力也的給工錢,為何不要,國家制定公司法,老闆也的按照規定執行,不能老闆自己想著怎麼就怎麼樣,避免上當受騙,自己的慎重點,別幹了幾天,拿不到工錢,耽誤自己的前途

13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說有實習期是正常可以理解,但實習期也需要勞動吃飯的,他也應該計算發放生活費。

14樓:死神來了

違法的,,對於用工單位,無意剋扣員工工資,員工有理由舉報該用工單位,對亍於試用期這麼長時間,用工單位不支付試用期工識一,員工可以拒絕在此單位就業

15樓:妮妮同學爸爸

當然違法,不過現在這種情況太常見了,如果你去找勞動部門的話我想應該能要回你這5天的工資,但是後面就不一定讓你安穩的工作了。

16樓:

當然違法。實習期就是實習期,不是入職。入職是沒有實習期這一說的,只有試用期。試用期屬於正式用工,必須支付工資的。

17樓:南海珊瑚礁

應該是試用期吧?試用期有工資,不給工資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是違法的,實習期也應該算工資的,是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基本工資是兩千,那實習期其實就是試用期,是367塊錢。

19樓:狼騎竹馬來

這是違法的!勞動者參與勞動一天,付出一天的勞動,就有權利獲得一天的報酬。實習期也屬於工作期,應該支付相應的報酬。如果老闆執意不給,可以去勞動局告他。

20樓:莫愁

這種情況看咋說呢,如果你現在的工作單位條件待遇各方面比較好,那麼你還是忍一忍,萬一你起訴要前五天的工資,那麼後面你還能在這個廠子裡面公司呆嗎?不會的。如果公司裡面待遇不好,或者你不喜歡在這公司裡面待,那就起訴,這他們肯定是違法的。

關鍵要看你們的合同是怎麼規定的。

老闆把錢給了帶班的不給工人發工資屬於違法嗎

21樓:好運天天好運

他這種做法,

是絕對屬於違法的,去勞動局告他

22樓:

你好,你說的情況是犯法,屬於職務侵占,就是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私財產,嚴重的話可以坐牢。

如果他只是臨時周轉沒問題,時間久了,你們去報警,警察就抓他了。

23樓:匿名使用者

嗯,違法了,去找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告他

做了滿乙個月,在走的時候卻最多只能拿到一半的工資,這樣的事情法律管嗎?請各位說說看,我如何拿回我的血汗

24樓:紅玫瑰保鏢

你的情況很難要回工資,或者說,用人單位的行為是合法的,雖然靠著法律邊緣走。

1.合同既然有你簽名,那就是合法的合同。只要裡面提到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各種專案,就是有效合同。

包括勞動期限(2個月)工資(1700),崗位,勞動保險等等。合同中也可以另有約定條款,例如公司要收取住宿費、餐費等等。這些法律是管不了的。

而最低工資標準的核定,不是你真正拿到手的工資。例如在手機商場裡工作,你預支工資買一部手機,結果當月拿到手的低於最低工資,這也不違法。正確的計算方式,是你實際拿到1700元,之後交了750元的餐費和住宿費。

這是很公平的條款,也不是用人單位為了免除自己的責任而定的條款。如果你不住在宿舍裡,是不是也要另外租房子?是不是剩下的更少了?

2.你不是已經簽了試用期合同嗎?這也是正式的勞動合同。

3.沒有辦理健康證和ic卡,這是用人單位沒有完全依照當地的規定執行。會由勞動監察部門對他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這不關你的事。而且,違規並不是違法,任何規定不能與法律牴觸。

4.**對於宿舍,並沒有硬性規定,只要不是安排你們住在房管局認定的危樓裡,那就是合法的。漏水,無暖氣、沒有上下水等等,均不構成危樓條件。

你家裡玻璃破了,你會認定就是父母虐待你嗎?這不是直接的證據。水電費都是公司直接劃款繳納,你從事的不是出納、財務工作,當然見不到這些公司財務的原始單據。

你沒看見,並不能證明公司沒交。只要公司能出具繳費證明,你就會敗訴。宿舍裡男女混居,是要不是在同乙個房間,就可以。

以前的筒子樓不都這樣嗎?而且除非公司強制男女住在同乙個房間裡,否則也不觸犯任何法令。

綜合以上的說明,你應該知道,你也許進去的是黑店。但是人家的行為幾乎都是合法的行為。你提出的理由根本就不成立。

另外公司不正規,除非直接影響導致你的生命安全威脅,你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公司的工作安排。更不可以反悔自己簽過的合同。所以,不管你到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最終結果一定是你敗訴。

不要再糾纏這幾百元的事情,另外找個更正規的公司才是正道。

25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到勞動保障部門去問一下,或許還有一線希望

26樓:

我也就是這樣的情況 他是明目張膽的扣 我問他扣的是什麼他就說反正就是要扣沒有什麼不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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