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地產的法律問題,大家幫忙詳細分析一下案情,謝謝了

2022-12-18 02:06:20 字數 4635 閱讀 4154

1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和買賣合同都有效,租賃合同也有效。

1、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將已出租的房屋進行抵押,所以抵押權有效。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本案中,孫某並沒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趙某,但趙某所主張的以8萬元的市價優先購買房屋是得不到支援的,所謂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抵押權人李某以10萬元購買明顯高於8萬元,所以李某與孫某的買賣合同有效。

3、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即先租賃,後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所以合同繼續有效。李無權終止租賃合同並要求b搬出。租賃合同有效。

趙某可以與李某協商繼續租賃合同,協商不成的,趙某所造成的損失應由孫某來承擔,因孫某違約。

2樓:回別邑

抵押和買賣合同都無效。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1、抵押合同中約定的將房屋轉讓是無效的,抵押權的實現是對抵押物進行拍賣等以價款優先受償,在抵押合同中不能直接約定轉讓房屋所有權,如果抵押權人想買房屋可以通過拍賣競價取得。

2、房屋抵押必經過登記才能生效,未登記的抵押無效。

3、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幫忙分析一下這個案例,最好能給出法律依據及理由,謝謝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接近婚姻家庭法自考題了。。。

根據我國婚姻家庭法及司法解釋3

1財產處理:

兩人結婚用房是王軍在2023年為結婚購置的,現價值20萬元,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所以屬於王軍。

2 2023年王軍的父親去世,王軍繼承了1萬元的遺產。繼承所得,屬於個人所有,不屬於共同財產。屬於王軍。

3 2023年李萍的父親去世,李萍繼承了一批字畫,估價10萬元。繼承所得,屬於個人所有,不屬於共同財產。屬於李萍。

42023年結婚五周年紀念日,兩人用存款購買一枚價值5000元的鑽戒,一直由李萍戴著。屬於共同財產 共同財產買的東西、且價值較大,需要分割,李萍擁有戒指,補償王軍25000.

5王軍平時愛好寫作,出版了一部**,稿酬6000元,全部用於購買了專業書籍。 個人專用的東西、財物不屬於共同財產,歸王軍

2孩子撫養

2023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為照顧,由於孩子自小由王軍家人撫養,根據利於未成年人發展原則,由王軍繼續撫養,李萍需要每月支付撫養費

4樓:月光下的星期

舉個房屋沒買合同案例:夫妻存續期間有一套房屋,男方偷著給賣了,房產證辦理了過戶手續,買受人屬於善意取得無過錯,女方知道後把房管局及賣家一同告到法院,要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請求撤銷,理由是夫妻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一方不得處置,房管局未經雙方同意辦理過戶手續有過錯,法律依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5樓:專利律師

(1)房屋為王軍婚前財產,離婚後歸王軍所有;1萬元遺產和字畫為婚後繼承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應予以分割;王軍的稿酬屬於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應予以分割,可以折價;結婚紀念日購買的鑽戒屬於個人的首飾衣物,為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歸李萍所有。

(2)子女的撫養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法院依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予以判決。無論是協商還是判決,不承擔監護的一方應該承擔一部分撫養費,並且有探視的權利。

大家幫忙分析一下,這是什麼情況,謝謝了

6樓:匿名使用者

菸酒過度,加以勞累所致,注意休息,多吃清淡飲食

7樓:匿名使用者

做個B肝三系看看,注意休息跟飲食

關於房產紛爭的問題,希望懂法律的朋友來幫幫忙,給解決一下,謝謝!

8樓:

暈,如果按照你說完全沒有有可能打輸啊。客觀的,把你那個親戚的觀點也寫出來,才能提意見。

9樓:唐糠

你好!法院是講證據的,對方在你爺爺不在人世強佔老房是不合民事訴訟法的,因(他提供不出任何證據證明他買了這個房子,而且還偽造了文書證明他買了這個房子(被有關部門識破了),)這就是你最好的證據,你可以到法院起訴,法院會依法判決房屋退還給你。

10樓:汕頭人在深圳

土地證明是不是五三年的,如果是的話你可以到村委找存根,這樣就可以打官司了

我的勞動糾紛判決書才下來,有懂法律的大家可以幫忙分析一下嗎。謝謝

11樓:匿名使用者

判決書已經判決你敗訴,用人單位不支付你主張的二倍工資。

如果不服本判決,可以上訴。

至於你說法庭明顯偏袒,你拍照判決書不清楚,看不清,也看不全。要了解整個案情才能判斷。

法律案例兩則,幫我分析一下,謝謝!

12樓:上海張大律師

一、基礎法律關係如下:

甲乙之間:保管合同。

乙丙之間:1買賣相機的買賣合同。2轉移相機的物權法律行為。3丙基於善意取得而取的相機所有權的所有權變動。

丙丁之間:贈與相機的贈與合同關係。

甲丁之間:甲基於自己認為還存在的相機「所有權」,要求丁返還是行使物上請求權的表現。

二、法律關係的效力:

甲乙之間保管合同,有效。(不需贅言。)

乙丙之間:1買賣合同,有效(債權行為有效)。2轉移相機所有權的交付行為,效力待定(無權處分相機的法律結果是

物權行為效力待定)。3丙取得所有權的,是基於法律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使丙取得了相機的所有權。

丙丁之間的贈與合同,有效(原因就是丙已經基於善意取得擁有了相機的所有權)。

甲丁之間,甲沒有權利向丁行使物上請求權權,因為甲已經因為丙的善意取得喪失了對相機的所有權。丁有理由不返還

。三、回答你的問題:

1、乙對相機的占有對外有著占有的公示力,不知情的第三人(丙)根據乙的占有可以認定乙就是該相機的所有權人。丙

可以取得相機所有權的基礎就是因為乙的對相機占有的這一狀態的對外「公示」。丙的善意取得,就是占有的「公信力」的

表現。你可以參照任何民法教科書上關於「公示」與「公信力」的講解。這裡不多言了。

2、丁沒有義務返還相機給甲,應為丁已經取得了相機的所有權。理由見上面分析。

這個問題很複雜,但是以上回覆基本正確。關鍵的幾處有:「以為是剛買的」 「以5000元的**」 「給了丙」這就構成了善意取得全部要件。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終結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也就是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民事訴訟法》是保障程式正義的法律,因此不論是中止還是終結或者是繼續審理都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在不滿足法定條件時,不應當終結訴訟。「在繼續訴訟已失去實體、程式意義」,不是法定的終結訴訟的理由。

二、第二種「繼續審理」的意見也不全對。

首先,雖然「虛報年齡騙取結婚證是一種違法民事行為」但是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對於無效婚姻的裁定,根據這條解釋的精神,法院應當秉持「不告不理」的態度處理,法院沒有權力「確認當事人婚姻關係無效」,更不能超越職權以「體現法律威嚴」。

其次,「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當事人婚姻登記的效力」是屬於行政法上的問題,在這起民事案件中,法院也無職權做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斷。

第三、「當事人就財產、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利在此時選擇是否撤訴或者要求法院根據協議製作調解書,法院不能對當事人的選擇權利強加干涉。

三、第三種「動員原告撤訴」的觀點也不爭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當事人有處分自己實體和程式的權利,不受任何人干涉。

人民法院「動員原告撤訴」是對當事人處分權利的干涉,是對處分原則的踐踏。

13樓:

乙的占有對外就是所有權人的權力效力。

丙可以取得所有權,善意取得。

丁有義務返還。

14樓:深圳劉勇

懶得回答,說了給分,結果誰也不給。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大家幫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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