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目的假離婚時無財產分割,現一方當真財產不分,問能要回嗎

2022-12-06 21:21:26 字數 5376 閱讀 5590

1樓:答疑解惑

可以要回。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規定: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假離婚可以重新分割財產嗎,假離婚後能要回財產嗎

3樓:愛喝粥

法律上沒有假離婚,合法的辦理了離婚手續就是真離婚。沒有假離婚 那只是雙方的她知你知。

訴訟離婚後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出現以下兩種情況時,訴訟離婚後的財產可以重新分割:

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離婚後,發現對方的上述行為,有新證據的,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

二、協議離婚後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九條:男女雙方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返回,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協議離婚後財產還可以重新分割的情況有:

1、漏分的財產;

2、協議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3、協議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需要提醒的是必須存在欺詐、脅迫的前提條件才可以要求法院對協議離婚的財產進行重新分配。

假離婚後財產未分割,現在還可以嗎?

4樓:

離婚是夫妻雙方依照法律的規定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其以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為要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履行了法律規定的行政或訴訟程,其即發生法律效力。法律對婚姻當事人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約定暫時的離婚,等達到目的後再復婚的假離婚不予認可。

(也就是在法律上沒有假離婚這麼一說)

離婚時明知財產存在,在離婚協議上沒寫上,離婚後,可以要求分割,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在兩年內可以提出分割財產。進行協商,協商不成訴訟解決。(如果沒有明確的書面的對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作出放棄表示的,則可以就此提出再次分割。

當然須是在離婚判決書生效後兩年內提出。)

5樓:卿川律師

1、可以要求分割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6樓:

可以 ,但要尋求法律部門的意見!具體的你需要去民事局問問!

離婚的時候為了房子名額假離婚,沒有財產分割,現在男的不復合還要找小三,我可以起訴重新分割財產嗎?

7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可以起訴,屬於離婚後財產糾紛。

公民離婚後,原未分割財產或者發現了未分割財產,可以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之訴。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婚是離了的,你是中套了

但可以去起訴分割財產的,案由是:離婚後財產糾紛

對於離婚時沒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離婚後提起訴訟

9樓:春來早報春

民事訴訟案由中有乙個案由叫做離婚後財產糾紛,像你這種情況離婚時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離婚後產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雙方恢復了婚姻自由,不存在對方找小三違反法律的問題。

10樓:李豔超律師

可以起訴分割共同財產。

離婚,只有「真」,沒有「假」。

11樓:都嘉律師事務所

您好,可以起訴分割財產。

12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雙方因何故選擇離婚,經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系合法離婚。不存在假離婚一說。

離婚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合法有效。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訴訟時效為兩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假離婚變成真的了,現在還能重新分割財產嗎

13樓:愛喝粥

訴訟離婚後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出現以下兩種情況時,訴訟離婚後的財產可以重新分割:

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離婚後,發現對方的上述行為,有新證據的,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

二、協議離婚後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九條:男女雙方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返回,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協議離婚後財產還可以重新分割的情況有:

1、漏分的財產;

2、協議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3、協議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需要提醒的是必須存在欺詐、脅迫的前提條件才可以要求法院對協議離婚的財產進行重新分配。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一方放棄財產分割。並且超過一年!是否有法律效力。 10

14樓:月光下的星期

有法律效力。明確表示放棄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法律不禁止。為了更有利的緩解離婚雙方的矛盾一方願意放棄財產應該提倡而不是禁止。

如果因某種糾紛,用假離婚方式一方故意放棄全部財產違反法律禁止性行為應當視為無效。

《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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