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隔了兩個月才籤勞動合同

2022-11-07 14:11:51 字數 1258 閱讀 1839

1樓:微風

勞動者隔了兩個月才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乙個月的雙倍工資,

公司超過乙個月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離職,不用提前遞交辭職報告,不簽勞動合同屬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在先,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樓:守翼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勞動者依法支付兩倍的工資,不滿乙個月的,按計薪日折算,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想好是不是繼續幹下去,

如果不幹了就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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