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入住房屋是否該全額繳納物業費?房屋與隔壁的公共牆壁被隔壁掏空 物業沒有管理是否就該少繳納物業費

2022-09-26 16:57:57 字數 5281 閱讀 7946

1樓:張長國侃旅遊

未入住房屋是否該全額繳納物業費?房屋與隔壁的公共牆壁被隔壁掏空.物業沒有管理是否就該少繳納物業費?

這個問題根據我的物業服務經驗是這樣的——

1、未入住的空置房,截至目前,尚無任何國家層面的檔案支援不交納物業費,一般都是全額交納,但是也可以跟物業公司協商比如衛生費、電梯費、二次加壓費等酌情收取,或者打折收取。這個要看物業公司的服務品質和他們的制度規定了,不是絕對的,是相對的可以這樣做。

2、房屋與隔壁的公共牆壁被掏空了,物業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或者管理不善,是否就該少交物業費呢?這個我的回答也是否定的。因為物業的管理雖然主要職責就是公共區域、裝置設施、牆體和空間等。

但是並不意味著業主需要以減少交納物業費來對抗物業的管理不善,這樣做就是惡性迴圈,會導致小區的管理更加步入艱難的境地,因為管理也好,服務也好,都是需要經費的。而且最高司法關於物業服務若干問題的解釋裡面,對業主以物業不作為、服務不好、管理不善等問題,作為補交費的抗辯理由,是得不到支援的。

2樓:程鑫程鑫程鑫程

不論入住不入住,物業費都要繳納,逾期不交,即使不入住,業主也要承擔逾期繳納的違約金。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公司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作為業主,繳納物業管理費是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

3、業主如不居住房屋應提前與物業公司妥善協商物業費的標準問題,如協商不成仍應按合同約定繳納。

共用牆體的問題:

「住建部110號令」規定:

屋改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下稱改造申請人)必須提出相關設計方案,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結構安全審批:

(一)在牆體上開門、開窗、開洞口,拆改牆體;

(二)擴大原有門、窗洞口;

(三)明顯增加樓面靜荷載,降低室內地面;

(四)在樓面上開設洞口或擴大洞口尺寸;

(五)拆除連線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的;

(六)改變使用功能的;

(七)對原有房屋進行加層、擴(搭)建的;

(八)其它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專案。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改造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

四、我國《刑法》第114條的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住宅、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隨意拆除房屋承重牆的後果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還有可能觸犯刑律,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而需承擔刑事責任。

總結:物業費要交,交過之後讓物業協助幫你找鄰居溝通牆體恢復,鄰居不配合可以走司法程式。

3樓:一生有你真好

只要收了房,即使你沒有入住,那也要交物業管理費的。至於你說,至於你說的公共牆壁被隔壁掏空了,物業沒有管理,你可以投訴物業,但是並不能因為這個不交物業費。

4樓:七月浮生

1、未入住的房屋根據你買房或者接房時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合同)》約定的內容繳納物業費,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合同約定有交費起算時間,交費標準。

2、業主購買房屋後產權歸屬於業主,物業在業主辦理裝修時提示業主裝修禁止和注意事項,在業主裝修過程中物業需要巡查監督,如果有業主違規裝修,物業會發出整改通知,對違規業主進行勸導。如果業主任然繼續違規,物業公司可以把違規情況上報區域內的主管部門,物業無權處罰或強制執行。只要物業公司做到以上工作,你就應該繳納物業費,a、因為破壞牆體不是物業公司造成的。

b、物業是否盡到了告知、巡查、勸導,上報等工作職責。如果未盡到工作職責,這個交多少物業費,也要法院判定交多少。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未裝修,屬於空關房,物業費可以打折。空關房定義,各個城市有差別,可以問問物業。

牆壁問題,物業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有錯,

如果投訴物業後,物業還是沒有妥善解決,

是可以適當減免物業費,作為補償,但不能自行決定,需要法院審理。

這類似於電瓶車被偷,監控卻因為物業管理不善,已經損壞,法院會判物業承擔一部分被偷業主的損失,情節嚴重的甚至全賠。

6樓:

只要交房了都應該繳納物業費,每個地區的條例都不一樣,有的地區規定空房可以繳納70%的物業費。看當地規定。交房了,公共牆壁被掏空,物業沒有責任,可以讓物業負責協調,實在不行的話,請求**做民事調解。

7樓:堵開誠

不該少交納物業費,因為他沒有占用你的個人位置,你當時也沒制止,得罪人的事誰都不會做,如果物業費不交可能對工作人員有影響。

8樓:百小度

1,不應該!2,少交納!

未入住的業主是否需要交納物業管理費?

9樓:excel實用文件

只要辦理了房屋交接手續(一般以拿到新房鑰匙為準),不管是否入住都需要繳納物業費(除非物業沒有履行物業職責)。

《物業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只要購房者與開發商辦理了交房手續、拿到鑰匙,就已經成為了業主,就要開始交物業費。業主雖然沒有居住,但房屋所在公共區域的維護、清掃等費用依然存在,而物業費收取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各住宅物業費用都要根據標準來收取,不得高於物價部門核定標準。物業管理費是用於整個小區維護保養、維持小區正常持續執行所必需的費用,並非物業公司的經營性收入。

如果乙個或幾個業主不交物業管理費,必然導致物業管理費入不敷出,物業公司因缺乏資金對小區的維護管理將難以為繼,導致全體業主的利益受損。

拓展資料

可以拒絕繳納物業費的情況:

①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認可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費用。

② 實行**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專案,業主對超過指導從的部分可以拒交。

③ 物業管理企業不發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業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

④ 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擅自提高的部分業主可以不交納。

⑤ 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先服務後收費的,在物業管理企業未提出相應服務的情況下,業主可以不交納相應的服務費用。

10樓:兔兔說生活

房子還沒有入住,需要交物業費嗎?內行人說出原因,別被坑了還不懂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購房後一直未裝修入住,物業管理費應不應該全額交納?物業管理公司是由開發商指定的,並且小區內的綠化帶及相關設施還沒完全建好,物業收費標準是統一由物價局核定的,而物價局是根據小區內有綠化等相關設施來定價的,物業管理公司說責任在開發商,他們沒建好相關設施與物業費的收取無關。另外,我的按揭還未辦理好,算不算交房了?

物業管理費從何時開始收取?分析:1、物業管理費從何時開始收取?

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物業管理費,一般從房屋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房屋交付,一般是指開發商將房屋鑰匙交給購房者,與買受人是否辦理完按揭無關。但如果購房人在購房時,開發商與購房人雙方對物業管理費計取另有約定的除外,例如有的開發商在賣房時承諾免第一年物業管理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已竣工但尚未**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根據上述規定,物業交付購房人使用前或因開發商的原因未按時交付給買受人的物業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

「住宅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在購房人入住房屋之前的物業管理屬於前期物業管理,根據上述規定,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由建設單位選聘。選聘的方式包括:住宅物業應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投標人少於3個或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相關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

物業費的交納,是業主根據其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物業管理法律關係應履行的義務。業主只能以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物業管理合同約定或自己未享受到物業管理服務為抗辯理由,而不交或少交物業管理費。綠化帶及相關設施的建設是開發商的義務,這是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物業買賣合同調整的內容,綠化帶和相關設施未建好,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物業管理法律關係與物業買賣法律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依據分別是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購買人與開發商之間的物業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當事人不能以乙個合同的內容約束另一合同的當事人。因此,業主不能讓物業管理公司承擔開發商未建好綠化帶和相關設施的責任,即業主不能以綠化帶和相關設施未建好為由拒交物業管理費。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第七條規定: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此可知,交納物業管理費是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的主要義務之一,該項義務的履行以交房為起始點,只要開發商向業主交付了房屋鑰匙,即履行了交房義務,業主即應開始交納物業管理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

規定:「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物業管理工作針對的是物業共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裝置、場地的維修、養護和管理,以及小區內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的管理,而不針對業主的專用部位,業主對共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裝置享有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因此即使業主未入住,但其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得到了維護,業主仍需支付此部分的物業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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